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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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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馬斯特切羅夫斯基
梳理幾個資訊。
庭審前,黨琳山律師已經對最後的審判結果表示不樂觀,但也說要釐清責任,莫煥晶放火有責任,物業和消防也有責任。
庭審時,黨琳山稱,檢察院只蒐集了兩名消防員的證言,他要求30多名證人全部出庭被駁回。這些證人多涉及物業和消防的責任問題。
退庭後,黨琳山釋出了莫煥晶的親筆宣告,大意也是要關注物業和消防的責任問題。
你看,此次退庭的焦點還是有關物業和消防在該案要承擔多大責任的問題。也許,在莫煥晶和律師看來,莫煥晶肯定要為四人死亡的惡果承擔責任,但物業和消防難道就沒責任嗎?
值得注意的是,黨琳山在庭審提出管轄權異議似乎早有準備。不然,他也不會讓莫煥晶寫一個宣告,說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解除黨琳山的委託。
此次退庭,引來了林生斌的不滿,也會增添網友對莫煥晶更多的恨意。這看起來更像是莫煥晶一方的孤注一擲,他們需要法庭正視物業和消防在火宅導致林生斌妻兒四人死亡的事件中所需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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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心如明鏡臺10
假如律師也認同火是由保姆放的,只強調消防隊救援不力,我認為,這種做法毫無道理,因為既然對保姆放火沒有疑異,對這種窮兇極惡之徒,就要快判快殺,假如認為火不是保姆放的,放火另有其人,保姆受到了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法院又不聽辯護,只採納警方控告,那麼,律師的這種要求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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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睡熊zzzz
管轄權問題沒有爭議,倒是這個律師的目的非常可疑。這個案子關注度已經下降,這個時候以這種方式橫生枝節,無疑是再次掀起輿論的波瀾。對被告來說沒有輕判的可能,對原告來說增加痛苦的折磨,對法官來說延長判決的時限,可以說是多輸。獲利的只有興風作浪的律師,如果他絞盡腦汁想從輕判決我們還不能說他沒有職業道德,因為為被告爭取最大利益是律師的職責。但這種置多方利益於不顧甚至不惜損害原告利益,只為博取眼球的做法無疑是喪失職業道德和良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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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lbert75175218
拋開個案討論,程序正義是法律的根基,否則會有無數的冤假錯案。單就律師來說,往往最高杆的律師又是最會打程式的。最著名的個案就是上世紀的辛普森案,全世界都認定了罪名成立,就是因為警方和檢控方的程式出錯,導致整個案子的翻盤。現代社會應該是寧可錯放一千,不可枉殺一個。因為哪一個可能就是你我。單就這個案子,只要符合程式,任何辯護策略都無可厚非,至於是否對自己的客戶有利那就要看律師的後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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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李四的日子
這個律師根本不在意案件的結果,他既不在意委託人的結果也不在意法律公正,他在意的僅僅是靠這個案件打出名氣。他要讓所有人看到他對打官司這件事情的技術能力,他要透過這一個案件成為所謂的大律師,他把這件案子當做了他的舞臺,他把自己擺在了主角的位置上,要充分的吸引目光。他繼承了以往“訟棍”的精髓,他會對正常審理製造種種障礙,以達到被告無法被法律懲處的假象。目的只有一個,讓其他案件的涉案被告花大價錢請他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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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手機使用者輝煌與夢想
律師說的沒錯!誰讓法律規定居住戶口所在地擁有管轄權?這害了多少離婚人群和討債人,結婚沒遷戶口,異地縣與縣靠近還好,隔市不就麻煩,來回跑路不說,遇上被告法院有關係的,拖一拖你說不被白白耗死。討債的人家不給錢,你還要舉證到人家法院,官司一打就一年半載,來回跑你說累不?沒辦法,委屈自己,大事化小,小事化小,痛快的誰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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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者66713569073
律師的做法應該有道理。第一,這個莫姓女做案人必將受到極刑嚴懲無疑。第二,消防、物業的責任也必須得到追責,主要需從這件事上吸取教訓,亡羊補牢。現在的社會有一種不良傾向,總是喜歡“就事論事”,不作反思,不做反省。這幾年我們時常看到:才了結某事,過不了多長時間相擬的悲劇同樣發生,這也是社會冷漠的一種具體表現吧。說不準那一天不幸的事也會落到我等弱勢群體“吃瓜群眾”身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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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鳶郎
首先,杭州中院的處理合法。休庭不是處理管轄權的問題,因為管轄權當庭已做出處理。本案休庭是因為該案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當然包括死刑)。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必須委託或指定辯護人,原委託辯護人無故退庭視為拒絕辯護,為保證被告人的辯護權而休庭,給被告人再行委託或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及辯護人準備辯護以時間。被害人家屬的情緒可以理解,但只有應當透過公正的程式給予被告人懲罰,才能告慰亡者。
其次,關於消防隱患的問題。本案屬刑事案件,物業是否承擔因消防隱患產生的責任屬民事責任範疇。退一步講即便物業工作人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至多屬過失犯罪,與本案被告人所犯屬故意犯罪的放火罪不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另案處理。不屬於本案處理的範圍。
再次,申請消防員出庭的問題。如上所述,本案審理的被告人放火的犯罪事實,應該圍繞被告人是否實施故意放火的事實以及被告人的放火與四人死亡有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當然現在不清楚辯護人申請消防員出庭作證的理由為何,但個人覺得與法庭調查的事實關係不大,故杭州中院在庭前會議中駁回其申請可能是基於該考量。
最後,關於律師退庭是否合理。答案是肯定,這一做法既違反法庭紀律,又損害委託人的利益。退一步講,即便法庭的處理違法,當事人也有救濟途徑,可以向上訴、申訴。如果該案判處死刑當然還會由最高院核准,如果程式有問題,上級審判機關自會處置。
結尾,我想說的是:正義要以看得見的形式實現,哪怕有人鑽營,訴訟參與者、旁觀者都看得見、聽得著,那麼最後的結果就是公平的,無論對亡者還是對未來可能被執行死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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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親切山丘Yi
律師罷辯,只要理由正當是可以的,如果律師覺得法院可能有嚴重損害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時可以抗辯不正當的審判,這不僅是依法,也是讓當事人得到公正審判,我們不能讓社會道德引導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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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也覺得,退庭是這個律師的辯護策略,談不上對與錯,只有好與壞。
2.被告人律師拖延時間的目的是什麼?或許是讓案件一拖再拖,讓公眾失去關注的耐心,從而減少法官判決的壓力,從而獲得輕判。
但是,也有可能反過來,這位律師的本意就是搏關注,本案社會關注度的提高,法官重判的壓力會越來越大,判決也會更慎重,畢竟放火導致多人死亡,社會影響惡劣,判極刑是有可能的。從這一點看,他的策略又是成功的,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