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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星空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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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小象的爸比
看了這些回答,作為經紀人我也是醉了。代理人賣保險就好好賣,幹嘛扯上經紀人。保險經紀人不背賣保險的鍋。
我們和客戶合作選擇保險公司是最後一步,我們的工作是從客戶風險識別開始的,主要識別兩類風險,一般風險和特殊風險。然後根據一般風險選擇保險主條款,也就是所謂的格式化保單,特殊風險需要選擇附加條款,部分特殊風險甚至需要經紀人單獨為投保人制定賠償規則。
第二步,形成保險方案,方案涉及面很廣,不僅要對各類法律熟悉,比如保險法,合同法,婚姻法,民法,招投標法規等等,還要具有大量各行各業的承保理賠經驗,以保證方案對於投保人來說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簡單說就是投保便利,理賠充分,流程高效。
第三步,和投保人反覆商量定稿後,就需要確定保險採購的方式。可以是招標,招標還分為公開招標和邀標。也可以是競爭性談判。未必最低價中標,我們一般建議合理低價中標。有理性的客戶是可以接受的,反正我們絕大部分客戶都能接受。這可能和我們客戶的構成也有關係。
第四步,按照確定的保險採購方式落實中標人,落實保險人是否嚴格按照經紀人的方案出單,鑑於各家保險條款措辭不同,很多細微的措辭差異可能對投保人理賠時造成截然相反的結果,因此這個環節最枯燥繁瑣,但也很重要。
第五步,投保完畢,進入之後的保單維護,保險講座,理賠服務等。
總結一下,保險經紀人賣的是對投保人提供專業性服務,從上文可見最終確定哪家承保是隨機的,因此請不要把我們和賣保險的代理人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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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開元通保
保險主要銷售途徑除了網銷、電銷、銀保之外,就是代理人與經紀人。
代理人為投保人代辦業務。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經紀人為投保人提供諮詢服務,辦理業務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機構。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主要區別在於立場與工作方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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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陳可昕
打算從事銷售保險的話,建議去保險經紀公司做經紀人
1、保險經紀公司與實體保險公司不同是同時可以銷售市面上大部分保險公司的產品,
這樣再面對客戶時可以做到客觀、公證、中立,根據客戶的需求給出解決方案,
而不是根據保險公司的產品去匹配客戶的需求。
2、保險經紀公司是未來保險業的發展趨勢,未來保險業一定是產銷分離的即保險公司只負責設計和生產滿足市場需要的產品,銷售交給保險經紀公司去做。
因為保險經紀公司產品線比較豐富,多家公司的產品對比,那家保險公司產品價效比更高,就越好銷售,這樣也倒逼保險公司開發出更加適合市場需求的保險產品。
回覆列表
中國目前保險代理人比較多,但只能賣一家公司的商品,而歐美髮達的國家保險經紀人比較多,可以賣多家公司的商品,保險經紀人在國外已有百年曆史,在國內也有十幾年了。近年來國家政策鼓勵並推動保險產銷分離的發展,就是希望客戶得到更好、更專業的保險服務。
中國保險法第118條規定是: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的人,簡單說,是客戶的專屬顧問,消費者的代言人。
保險法第117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並在保險公司的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單位或個人。是不是立場不同?最大的不同是保險經紀人就像是保險百貨公司一樣,可以規劃多家多樣化的商品,不為任何一家公司做廣告,不存在黃婆賣瓜自賣自誇,提供保險市場上最優質的保險商品和服務,這是一般代理人辦不到的。你覺得國家政策朝向這樣有沒有對消費者比較好?未來的保險產銷分離是個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