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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千層捲心菜

    領導要求加班,肯定不能按照個人行為來處理。難道領導加班是為領導一個服務嗎?如果是這樣,那麼這樣的領導可就太不是東西了。所以,既然是加班,那麼肯定是為了公司的利益的。

    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每天都加班到9:30,肯定是超過36小時的。還不給加班費,那麼就是罪上加罪。這種事情與公司單獨協商是不可能解決問題的,只能把渺茫的希望付諸於勞動仲裁或者法院。

  • 2 # 長翅膀的小青蛙

    不想加班不加班就是了,領導要求加班你要求他陪你一起啊,還得要求加班費啊。要麼辭職換工作啊。要是老員工打算在這養老了,你天天去領導家裡加班就是了。

  • 3 # 來年豪富

    首先要看你是做什麼工作什麼崗位,如果是體力類工作,肯定是要有加班費的,如果是職員或部門管理員,無薪加點班也屬正常,原則上公司老闆是不提倡加班的,能把手上事情做完,但現實中不加班是不可能的,職位越大加班越晚,因為每個人都是在為自己掙錢,事事都講勞動法,可能只有自己做老闆才能實現,但當你真做了老闆的時候你才會發現,其實老闆比誰都加班晚

  • 4 # 法能量傳遞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瀆職

    公司組織加班從上午8.20至晚上9.30下班,明顯超過了每日加班時間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的規定,且沒有加班費,是明顯的違反勞動法關於加班時間的規定。職工投訴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責令用人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是擬製的“人”,或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其加班的意思表示當然透過自然人表達。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對工作指令的人格已經被單位吸收,假設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明白這個基本民事法律理論,需要考慮執法資格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領導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而他們要求職工加班,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事實上,普通職工履行工作職責,其人格也被吸收,所不同的是,單位不可以以過錯向非法定代表人追償。

    透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無論是法定代表人,還是單位的負責人,抑或單位的領導、職工要求其他工人加班,加班的業務又是單位所需,單位均應當承擔責任,勞動主管部門有責任予以查處。

    領導指揮的後果由單位承擔

  • 5 # 火雲雜談

    現在加班這個事情確實不好界定。

    公司有沒有讓你們填寫自願加班申請單

    你有沒有公司強制加班的證據

    加班有沒有加班費

    沒有證據都是白瞎。

    而且就算有證據,最多責令改正,沒什麼用

  • 6 # 大周看電影

    流氓公司就是這樣! 下班領導不走員工就得陪著,不然日後小鞋有你穿的!據理力爭是可以,但是基本意味著你已經在這個公司不能在繼續幹了,如今疫情鬧得各個公司都不穩定,很多人又都有房貸車貸要還,找工作不好找,所以輕易根本不敢提離職!那隻能這樣受公司壓迫,少拿錢多做事!

  • 7 # mr秋殤別戀

    說個真實的情況吧,公司因為需要,要求職工在正常8小時上班時間後加班,沒有書面通知,沒有微信,只是在班會時要求了需要加班,並且沒有加班費。有職工直接起訴,因為職工針對於公司來說屬於弱勢,所以要求公司提供職工沒有加班的證據,而未要求職工提供加班了的證據,自然而然官司贏了呢。所以針對你的情況,最好而言便是保留一切加班的證據,哪怕是每天筆記都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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