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名稱0907

    被委託人完成委託事務費用以及代理費應由委託人承擔。

  • 2 # 聆聽之幸福1019

    (一)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的法理依據


    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法無禁止即可為,目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禁止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因此,從法理上講,餐飲企業可以收取服務費。


    (二)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的民法典依據


    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因此,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只要餐飲企業在收取服務費時,依法遵循了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可以合法的收取服務費。


    (三)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具體規定是: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九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選擇權,具體規定是: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第十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具體規定是: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是依次遞進的,只有消費者只有在知情的情況下,才能夠進行比較從而做出選擇,並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因此,知情權是消費者所有權利的基礎,餐飲企業在收取服務費的時候,只要能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以及公平交易權,就可以合法收取服務費。


    (四)其他法律法規中關於服務費的相關規定


    1、《餐飲企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定最低消費。


    該規定明確禁止餐飲企業設定最低消費,認為最低消費具有明顯的強迫性,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但是對於“開瓶費”、“包間費”、“服務費”未做規定,並沒有明確禁止。2、武漢餐飲企業協會於2010年4月26日釋出了《武漢餐飲企業管理辦法》(注:該辦法僅在武漢範圍內適應)第十七條第3款規定:對消費者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享用的,提倡免收服務費。餐飲經營者若收取服務費,應明碼標價,並事先告知。根據該規定也沒有明確禁止餐飲企業不能收取服務費,但餐飲企業若收取服務費,應該事前告知,明碼標價,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以及公平交易權。


    (五)司法審判中對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的觀點


    在司法審判中,法院判斷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是否合法的標準在於餐飲企業是否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以及公平交易權,只要消費者的權利沒有受到侵害,餐飲企業就可以合法、合理的收取服務費。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餘秋雨最火的一首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