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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醫鬧行為可不僅僅是承擔民事責任這麼簡單,刑法修正案(九)已將“醫鬧”入刑,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除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什麼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診療活動是指是指透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以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醫務人員包括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單位的人員以及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和承認,取得相應資格及執業證書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包括醫療防疫人員、藥劑人員、護理人員以及其他技術人員。

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應滿足以下條件:
1.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了損害。
2.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3.患者受到的損害與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醫務人員未盡說明義務
與患者知情同意權的,
醫療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民法典》第1219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的說明義務必須是明確說明,即說明內容要針對具體病情、具體事項,醫療行為的風險、利弊(併發症、後遺症、不良反應)以及是否存在替代方案,不宜採取籠統含糊的說法。
患者知情同意權是指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同意,民法典不再硬性要求採取書面形式,但應當取得“明確”同意,即有證據證明其同意。
患者病情緊急且近親屬無法到場的情況下,參照《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的規定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係人簽署同意書。
醫療機構有哪些免責情形?
《民法典》第122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暴力傷醫是文明之恥、社會之傷。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為醫護人員正常履職撐起了“保護傘”。
在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均應採取院內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訴訟等多種渠道,理性的解決爭議。
患者如果覺得自己的權利被侵犯,應透過正當途徑維權,避免出現在公共接診場所大聲喧鬧,擾亂醫療秩序甚至惡性傷害醫務人員等非法行為的發生。
針對患者聚眾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醫院應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介入,及時消除對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擾。
必要時,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嚴厲打擊非法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保障醫療衛生秩序的有序。
回覆列表
對暴力傷醫行為,根據《刑法》規定,主要涉及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每個具體罪名均有自身的構成要件,需要根據“暴力傷醫”行為人的動機目的,行為的手段、方式及後果等具體情節進行判斷。
對疫情防控期間的“暴力傷醫”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
《通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防範處置工作要求,並提出七類將予以嚴厲打擊的涉醫違法犯罪情形。
這七類情形包括:
1、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
2、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
3、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冠肺炎的;
4、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屍體的;
5、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佔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鬨鬧事、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
6、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
7、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通知》要求,對上述情形中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對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疫情期間暴力傷醫怎麼處罰?
疫情期間暴力傷醫怎麼定罪?疫情期間暴力傷醫怎麼處罰?
暴力傷醫所致故意傷害,根據《意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行為人故意毆打醫務人員、造成醫務人員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暴力傷醫所致的故意傷害罪,具有3個量刑層次:致人輕傷,只要致醫務人員感染就可構成,刑期在3年以下。致人重傷,刑期在3-10年。致人死亡、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殘疾,刑期在10年以上有期、無期或者死刑。
暴力傷醫未達到構罪標準,但達到治安處罰情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具有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可見,暴力傷醫行為最低可處5-10日拘留,並處200-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最高可處死刑。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所致的尋釁滋事罪,具有2個量刑層次: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5至10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未達到構罪標準,但性質惡劣、情節嚴重,需要懲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1)團伙鬥毆的。(2)追逐、攔截他人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可見,對於隨意毆打醫務人員的尋釁滋事行為,最低處5-10日拘留,構成犯罪的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
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所致的侮辱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所致的非法拘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義務人員情節的,從重處罰。致醫務人員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