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味道傳奇

    自殺是自我迷失墮落的行為,或者精神疾病不能自控導致的極端行為。

    如果沒死,治好了判其接受強制管教和被動教育程式,直到正常為止!

    如果死了,通知閻王爺將其進行禁閉滿它的在世年數,牢教期間不得外出裝神弄鬼,役滿在觀查5年,確實正常後才允許投牛胎馬胎,來世再不為人!

  • 2 # 我愛吃麵條

    判他不拿自已的生命當回事,關禁閉五天,從今往後,不準再隨意有自殺念頭,一定要好好活著,如若再犯,一定重判。

  • 3 # 無有無有無

    你知道等於號嗎?就是這種:=

    你家裡肯定用電,你知道正極加負極是什麼嗎?(++-=?)

    可能你還沒明白!你撿了一塊錢,同時你又丟了一塊錢.你的錢是多了還是少了呢?

    如果你還沒有明白,就請你一邊涼快去吧。

  • 4 # 青蓮自潔

    自殺案件如何處理

    自殺案件的處理得根據不同情況,涉嫌犯罪的就按照相關罪名定罪量刑。

    1、相約自殺。指相互約定自願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託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致人自殺。既由於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於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3、逼迫或誘騙他人自殺,即行為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透過自己的逼迫、誘騙行為促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藉助自殺者自己之手達到行為人慾殺死自殺者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關鍵應查明行為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並且其行為在特定環境下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實施自殺的行為,兩者缺一,則就不宜認定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4、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願望出於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於自殺者限於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對於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 5 # 臊子面

    故意殺人(如仇殺奪產等出自私心)是剝奪他人生存權,動機惡意,殺人者罪大惡極,罪不可赦,殺人償命或重判,視其情節可判死刑立即執行或死緩或無期徒刑。對為消除社會危害保護群眾生命財產的殺人可視其情節酌情處理如免予刑事處罰等。

    自殺是自殘,雖然對他人生命財產沒有構成直接威脅,但負面影響依然存在,對因此浪費國家資源的自殺者(活著的)應批評教育外適當處於經濟罰款(對家屬或個人)。

  • 6 # 李勉9

    故意殺人罪和自殺這個完全扯不到一塊去的。

    故意殺人罪,這個我就不說了,大家其實都詳細的知道的。

    自殺會不會有罪,這個很難解釋清楚。要詳細知道的話,要從法理上找到為什麼自殺是不被允許的了。

    這自殺不被允許,來自於法理上的一條:人,沒有對自己身體的完全支配權。

    可能有人會疑問,憑什麼我自己的身體,不能由得我自己做主呀,飯是我自己吃,身體不是我的嗎?

    這個,其實是為了保護弱者免於被強者欺凌操控。

    舉個栗子:我老李很窮,非常需要錢。所以我找了一個有錢人,比如說牛雲富翁,我寫下字據,請人當人證,反正一切能做的證明我都做好了。把老李本人完整出賣給牛雲先生。售價一千萬元,此後一切都屬於牛雲,不管是叫我去死,還是去搶 銀行,我都照做。要摘下我任何器官我都完全同意。

    有一天,牛雲老婆不開心了,牛雲要我從三十樓跳下來,換他老婆笑一笑。我就真的跳了。

    大家覺不覺得這個是不被法律贊同的?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完全被打破了。所以牛雲拿出字據,叫上證人等這一切法律程式,都不會被法理所認同。

    這似乎是一個悖論了,憑什麼,怎麼說牛雲和老李都是走的正規程式呀。法理也該是要能夠自己證明自己的呀。

    所以,就有了這麼一條:人,沒有對自己身體的完全支配權。

    也就是說了,老李不能夠把自己完全賣掉,所做的一切在這個法理面前,都是無效的。那麼就能證明,前面那些法律程式統統無效了。

    那麼在這條法理之下,引出了自殺也是違法的。

    到底非法,是違法了哪一條法律。這個我才疏學淺,還真的不知道,就知道肯定距離刑法很遠很遠。

    所以說判什麼罪,也很難說了。反正在這個法律框架內,自殺是不被允許的,也就是說。自殺是違反法理的,那麼任何人都有權力制止這種行為。不信你站在高樓上準備跳樓,別人在下面放氣墊,或者衝上來制止你,這都是完全合法的。你如果說自己想死就死,那是違法的。因為你沒有對自己身體的完全支配權。

    反反覆覆的講了這麼多,也不知道我有沒有講清這個問題。

    最後了,如果一個人自殺成功了,那麼想追究這個法律責任,也就沒有活著的嫌疑犯了。如果沒有成功,那叫做未遂,處罰也不會很重。在中國估計是做思想工作,或者藉著擾民什麼的條令拘留個幾天而已。以前也聽說,美國那邊,抓到自殺未遂的,要拘留個幾天的。

    說說別的,就是沒有完全支配權,是不是很不自由?其實我們還有大部分支配權的,你要是炒股虧了錢了,氣急敗壞的狠狠扇了自己七八個大耳光,違法不?不違法,這一點支配權,你還是有的。

    冒險用羅老師的圖來撐撐腰

  • 7 # 南極晚霞

    這個問題問的很滑稽!簡單的回答一下,既然他(她)已經自殺了,就順事判他(她)死刑得了,其餘的量刑都是徒勞。

  • 8 # 後院滅火師

    連死都不怕的人,弄不明白這些人為什麼會自殺!難道還有比死亡更可怕的事!想自殺容易!再想活過來比登天還難!你自殺了!也許解脫了!卻把痛苦留給了最親近的人!

    自殺也是故意殺人罪!只是沒有了懲罰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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