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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禹彥律師

    在購買隔離險之前,建議首先對隔離險要有一定的瞭解

    一、隔離險概述

    所謂“隔離險”,全稱名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強制隔離津貼”,或“新冠隔離津貼”。由於銀保監會嚴禁保險公司開發新冠肺炎保險單一責任保險產品,防止出現以疫情為營銷噱頭炒作保險產品,目前市面上的“隔離險”通常是以醫療險或意外險作為主險,而將新冠隔離津貼作為附加擴充套件責任。

    目前來看,“隔離險”產品保費從幾十元到上百元不等,保險期間一般在一年以內,所承保的保險事故主要包括疫情防控政策而導致的強制隔離。如觸發理賠條件,保險公司則以津貼形式進行經濟補償。隔離津貼給付金額一般為200元/天。

    結合當前實際情況,由於“隔離險”產品設計階段缺乏風險資料基礎,而自今年3月份起國內疫情又出現較大反覆,出於對風險的控制考慮,大多數“隔離險”產品會透過相應條款設計,對自身保險責任範圍予以限定,具體包括以下幾類條款:

    (一)保險責任條款

    對於一款保險產品而言,其最核心的條款即為保險責任條款,約定了保險合同基本權利義務內容——保險人承擔責任的風險種類以及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內容。在“隔離險”產品中,保險責任條款主要記載於保險條款以及保單特別約定處。以眾安保險“愛無憂隔離津貼保險”為例:

    1.《眾安線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特定傳染病擴充套件隔離津貼保險條款》第二條:在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後,因與罹患主合同約定的特定傳染病的患者密切接觸,或因暴露於特定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環境中,於保險期間內或保險期間結束後一定期間內,被當地政府或防疫部門通知要求實行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的,保險人按被保險人實際隔離天數乘以本附加合同約定的每日隔離津貼額向被保險人給付特定傳染病隔離津貼保險金。

    2.《眾安愛無憂隔離津貼保險單》特別約定第八條:本保單特定傳染病隔離津貼保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及保險期間結束後21天內,因與罹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密切接觸,或因處於中高風險地區,而被當地政府或防疫部門通知要求實行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的,按照被保險人的實際隔離天數給付特定傳染病隔離津貼。隔離津貼為200元/天,最高給付天數為30天。

    事實上,市面上幾類隔離險產品在保險責任條款中對於保險責任範圍及觸發條件約定均有所不同,導致其實際承保的保險責任均有所不同。例如復星聯合健康“愛無憂意外傷害保險”項下承保因密接或處於中高風險地區而被集中或居家隔離;[2]眾惠財產相互保險社“惠無憂防疫險”項下僅承保被保險人因密接導致的集中式自費隔離;[3]平安防疫保出行意外險僅承保被保險人在交通工具中因密接導致的集中隔離。[4]投保人在投保此類“隔離險”時,應當注意審查該項保險合同基本內容。

    (二)等待期條款

    一般而言,隔離險項下的等待期為2天。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內因其密切接觸事實而被被當地政府或防疫部門通知要求實行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三)責任免除條款

    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市場上常見的幾類“隔離險”價格較低,保費在10元至數十元不等,部分保險公司甚至用“一杯奶茶錢購買一份隔離保障”的標語用於展業宣傳。而從保險產品定價邏輯上來講,產品的保障責任和除外責任都是與產品的保費水平對等的,故其責任範圍必然會有一些限制。

    經筆者整理,現行主流隔離險的責任免除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在保險合同生效前,被保險人所在地區已被國家確定為中高風險地區或被當地政府宣佈為全域封閉管理地區且保單生效時仍屬於上述兩類地區;

    2.被保險人未遵守防疫規定而主動前往、途經或離開已知的中高風險地區或全域封閉管理地區導致被強制隔離;

    3.在保險合同生效前,被保險人已經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因有與新冠肺炎病人接觸史,尚在醫學隔離或醫學觀察中;

    4.各地政府或防疫部門要求的對來自非中高風險地區或全域封閉管理地區的返鄉或探親人員的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

    5.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6.被保險人投保前尚未解除集中隔離、居家隔離或醫學觀察狀態的;

    7.非經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政府相關部門要求的自願隔離和自願觀察。

    其次是理賠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

    目前我們團隊在處理隔離險案件中,發現目前的隔離險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不同“隔離險”產品保險責任條款約定不一,但保險公司疏於充分展示保險責任條款,致使消費者難以正確理解“隔離險”實際保險責任範圍

    縱觀各類“隔離險”產品條款,各家保險公司所推出的“隔離險”均對可承保的隔離範圍有所限制,一般情形下僅有因密接(不包含次密接)、疑似確診、處於中高風險區等事由被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不包含居家健康監測),被保險人方可獲得理賠。部分“隔離險”產品由於其產品設計場景的不同,還會將承保的“隔離”特別限制在“交通工具中”或“旅行過程中”因密接被隔離。少數“隔離險”進一步規定,其僅承保自費集中隔離——被保險人實行集中隔離且自費支付隔離費用。在此情形下,如被保險人集中隔離但未自行支付費用,亦不屬於其承保範圍。[5]概因此類險種本質在於承保隔離中被保險人因支付相應隔離費用帶來的物質損失。

    在此次輿論事件爆發前,不少保險公司曾以“隔離躺賺”作為銷售此類保險產品的噱頭,導致消費者普遍誤認為只要被隔離就能賠付,但事後許多被保險人卻被保險公司以“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為由拒賠,進而引發大量投訴事件。整體而言,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保險公司疏於充分展示保險責任條款的原因,也有保險公司宣傳層面銷售誤導行為之影響。

    (二)部分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未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隔離險多透過網際網路途徑出售,雖然保險公司基本都會提供免責條款連結,主動點開後能夠閱讀到對相關責任免除條款的具體內容。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有部分保險公司在投保流程中並未設定彈窗連結等方式主動展示相應免責條款約定,即使被保險人不點開免責條款連結也能夠完成投保,在目前的司法實踐立場下,部分法院仍可能認定此情形下保險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值得關注的是,除以上責任免除條款外,事實上保險公司還可透過特別約定、釋義條款額外設定變相免除、減輕自身保險責任之約定,如前述對“隔離”情形、“集中隔離”形式的限制性約定等。但對於此類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一般不會在投保過程中單獨、詳細地向投保人予以明確說明、解釋,導致保險消費者往往未能對實際保險責任範圍及具體免責情形形成正確認識。

    (三)不當提升保險消費者理賠門檻

    據新聞報道,[6]部分保險公司面對被保險人申請“隔離險”理賠時,堅稱被保險人居住地(上海地區)為“非中高風險地區”,不屬於保險責任條款約定的理賠情形,且“不認可隨申辦開具的居家健康監測證明”,認為其僅僅是居家健康監測,而非嚴格意義上的居家隔離,遂拒絕賠付。部分保險公司如此操作,確有玩弄“文字遊戲”之嫌,明顯不當提高了保險消費者的理賠門檻。

    綜上我建議,在理賠的時候格外關注“隔離險”產品保險責任條款約定、保險公司的提示說明義務、中高風險地區的認定等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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