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就是騙人的!買保險容易,理賠太難!保險有兩個不賠,這不賠、那不賠。”
你看吧!!又拒賠了!看到這個問題,應該是很多人的反應。
加上還有其他很多這樣的新聞和案例,保險理賠難的大眾認知就一次一次被強化……
一、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有三個關鍵資訊:
1、被保險人得了很嚴重的腎病,嚴重到需要透析,最終不幸離世;
2、被保險人買的保險是隻保嚴重疾病,但沒有身故責任。大白話說,得了合同約定疾病且達到疾病標準能有理賠,但不幸離世沒得賠,因為也沒花這部分保費。假設被保險人投保的是一份保額為100萬的重疾險,那麼疾病能賠100萬,但身故卻為0。
3、被保險人都血液透析了,還不是重大疾病嗎?卻沒能得到理賠,理由是未達到90天,這是保險公司為減少理賠而設定的高門檻嗎?
首先,血液透析是治療終末期腎病的一種治療方法。終末期腎病是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也就是我們生活中說的尿毒症。採用血液透析的病情、對生活影響和治療開銷上,我們通常理解認為達到重大疾病狀態了。
二、已經透析,符合重疾險理賠標準嗎?可以理賠嗎?
答案是:否。
因為我們通常理解的尿毒症和商業保險重疾險中對終末期腎病的標準有所不同。重疾險對終末期腎病的描述為:
這裡又有三個關鍵資訊:
1、經過確診
2、至少90天規律性透析治療
3、實施腎臟移植手術
也就是說,確診一個條件並不滿足理賠的標準,還需要透析至少90天,或腎臟移植手術了,才能理賠。
由此可見,問題中的情況,雖然確診也透析了,但因沒有達到90天,所以“拒賠”。
合理嗎?符合條款約定。
合情嗎?從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買保險人)的角度,每年交了不少的保費抵禦健康風險,但這麼嚴重的疾病、花了不少的錢看病,甚至人離開了居然還拿不到理賠,無疑體驗感非常差非常差,保險就是這樣無用的。
其實作為保險經紀人,發生這種情況,我們也非常痛心。這種重疾險因為不含身故保障,保費自然是相對少的。用最少的錢把最擔心的疾病風險轉嫁出去原本是特別好的風險管理辦法,但因為投保時壓縮保費支出而捨棄了身故保障,當風險真的發生,就出現了題目中無奈的、合理但似乎不合情理的狀況。
三、針對終末期腎病,保險公司為什麼不是確診了就能理賠?而非要附加條件呢?是不是保險公司的套路?
並不是!
因為為了防範各家公司對同種疾病有不同的理賠標準,早在2007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就聯合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規範中,終末期腎病作為非常必要的6種疾病一直存在。
從2007年到2020年,13年裡,醫療技術水平已經突飛猛進,過往有些疾病只能開胸手術,現在已經大部分使用微創了。疾病定義的使用規範也同樣也在修改更新,在2020年《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做出了重要調整,不僅更加貼合當下的醫療技術水平,還從原來的25種疾病擴充套件到28種嚴重疾病+3種輕症。
四、總結
越來越多的家庭使用保險可以轉移家庭財務風險的功能,願意支付成本買到能夠解決自己的風險保障方案。希望大家也願意花時間和精力跟專業的保險經紀人一起先對家庭風險進行分析,再找到合適的方案落地,把家裡的風險考慮得明明白白。
“保險就是騙人的!買保險容易,理賠太難!保險有兩個不賠,這不賠、那不賠。”
你看吧!!又拒賠了!看到這個問題,應該是很多人的反應。
加上還有其他很多這樣的新聞和案例,保險理賠難的大眾認知就一次一次被強化……
一、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有三個關鍵資訊:
1、被保險人得了很嚴重的腎病,嚴重到需要透析,最終不幸離世;
2、被保險人買的保險是隻保嚴重疾病,但沒有身故責任。大白話說,得了合同約定疾病且達到疾病標準能有理賠,但不幸離世沒得賠,因為也沒花這部分保費。假設被保險人投保的是一份保額為100萬的重疾險,那麼疾病能賠100萬,但身故卻為0。
3、被保險人都血液透析了,還不是重大疾病嗎?卻沒能得到理賠,理由是未達到90天,這是保險公司為減少理賠而設定的高門檻嗎?
首先,血液透析是治療終末期腎病的一種治療方法。終末期腎病是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也就是我們生活中說的尿毒症。採用血液透析的病情、對生活影響和治療開銷上,我們通常理解認為達到重大疾病狀態了。
二、已經透析,符合重疾險理賠標準嗎?可以理賠嗎?
答案是:否。
因為我們通常理解的尿毒症和商業保險重疾險中對終末期腎病的標準有所不同。重疾險對終末期腎病的描述為:
這裡又有三個關鍵資訊:
1、經過確診
2、至少90天規律性透析治療
3、實施腎臟移植手術
也就是說,確診一個條件並不滿足理賠的標準,還需要透析至少90天,或腎臟移植手術了,才能理賠。
由此可見,問題中的情況,雖然確診也透析了,但因沒有達到90天,所以“拒賠”。
合理嗎?符合條款約定。
合情嗎?從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買保險人)的角度,每年交了不少的保費抵禦健康風險,但這麼嚴重的疾病、花了不少的錢看病,甚至人離開了居然還拿不到理賠,無疑體驗感非常差非常差,保險就是這樣無用的。
其實作為保險經紀人,發生這種情況,我們也非常痛心。這種重疾險因為不含身故保障,保費自然是相對少的。用最少的錢把最擔心的疾病風險轉嫁出去原本是特別好的風險管理辦法,但因為投保時壓縮保費支出而捨棄了身故保障,當風險真的發生,就出現了題目中無奈的、合理但似乎不合情理的狀況。
三、針對終末期腎病,保險公司為什麼不是確診了就能理賠?而非要附加條件呢?是不是保險公司的套路?
並不是!
因為為了防範各家公司對同種疾病有不同的理賠標準,早在2007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就聯合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規範中,終末期腎病作為非常必要的6種疾病一直存在。
從2007年到2020年,13年裡,醫療技術水平已經突飛猛進,過往有些疾病只能開胸手術,現在已經大部分使用微創了。疾病定義的使用規範也同樣也在修改更新,在2020年《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做出了重要調整,不僅更加貼合當下的醫療技術水平,還從原來的25種疾病擴充套件到28種嚴重疾病+3種輕症。
四、總結
越來越多的家庭使用保險可以轉移家庭財務風險的功能,願意支付成本買到能夠解決自己的風險保障方案。希望大家也願意花時間和精力跟專業的保險經紀人一起先對家庭風險進行分析,再找到合適的方案落地,把家裡的風險考慮得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