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中年老劉聊財經
-
2 # 隨意953965
這是我搜到的120收費標準
全國關於120救護車收費的規定如下:據《物價法》規定:1、院前急救費150元/次,救護車起步費10元(3公里內),3公里以外部分2元/公里。心肺復甦搶救費100元/人次;大出血搶救費(含搶救材料、儀器,特殊止血材料除外)50元/人次;使用的藥費按藥品價格另行計算。個別包括出診費過路費。根據不同的救護車價格也不同。2、擔架費三樓及以下15元,三樓以上每層價5元。出診費每次10至15元;院前急救費每車次40元,醫生實施現場搶救方可收取此項費用;救護期間,化驗、特殊檢查、藥品、血液等費用另算。
如果病人及其家屬都不支付的話,大機率要由你來支付,大家算一算這筆錢對自己的家庭影響大嗎,所以這也是現在很多人不想做好事的原因,自己好心幫忙,但是有一定機率損失一筆錢。而且現在因為疫情許多人的收入都降低了,導致幫助人的代價更高了,所以打120的時候還是慎重一些。也許和醫護人員說明白自己只是個打電話的,可能會不收費,但要說明情況又要付出大量時間,這就是現在社會不想幫助人的原因,掣肘太多了。
幫別人撥打120後,病人不支付120出車費,這個費用是否應當由“我”來承擔?
之前我們經常看到這樣的新聞,有些人在路上遇到老人摔倒後,不敢上前扶,生怕被“訛”;
如今,又有一些人在路上遇到病患或他人摔倒在地時,不敢幫著打120,生怕病患不支付120出車費而算到自己的頭上。
這種事情不是沒發生過,前段時間在某地,一好心大哥看到外賣騎手摔倒在地、疼痛不起,好心幫著打了120;120到場後,外賣小哥怕承擔出車費用,於是強忍疼痛騎上車“溜”了。
留在現場的醫護人員一臉懵,這120出車費誰負?好事做到底,最終還是好心大哥承擔了一切,支付了相關費用。
那麼遇到類似情形,比如120到現場後,病人以不需要救治為由、或者以傷情較輕不需要入院治療為由,拒絕支付費用。產生的出車費到底應當由誰承擔呢?“誰打120,誰付費嗎”?
首先,於“情”,幫著撥打120的人肯定不需要支付費用,否則豈不是讓好人寒心?
從自己的主觀判斷出發,或者根據現場情況、病人傷勢或病情,根據自身經驗,認為對方需要接受醫療救治,而幫著撥打120的,實際上在“做好事”。
倘若最終費用落在“好人”頭上,那麼試想一下會產生何種影響和後果?恐怕以後好人好事會越來越少,大家從“錢包”的角度出發,遇到此類事情再也不敢打120了,一定程度上會耽誤病情的及時救治,我們大家都不願意看到此種情況的出現。
家屬和病患理應感激幫著撥打120的人,不感激、不表揚也就罷了,倘若此時還讓好心人承擔經濟方面的支出,那就太說不過去了。還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造就更多“冷血”的人、熟視無睹的人,這與我們倡導的價值觀是不符的。
所以,於情於理,費用肯定不能算在好心人頭上,即便是在病人拒絕支付相關費用的前提下。
當然,幫著撥打120一定要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上:如果明明發現對方傷勢不重,比如只是磕破了一點面板,或者對方明確表示“老毛病了,休息一會就好了,不需要醫療救治”;以上情況下還執意幫著打120、甚至是惡意撥打120,那麼不僅要由其自己承擔費用,而且應當追究其無故無端、惡意佔用醫療資源的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惡意撥打120,相關費用就不需要好心人來承擔,這是從情理角度來說的。
第二,病人不支付費用,費用應當誰承擔?法律法規層面是如何規定的?
既然120不能像119、110那樣免費,或者說財政不負擔120相關費用,一旦出車,就會產生油費、醫療器械耗材等各類成本,這些成本總需要有人來承擔,一旦病患不承擔,這筆費用到底應當由誰來支付呢?
關於120相關費用應當由誰來承擔的問題,法律層面目前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但是,各地在2014年國家衛生和計生委頒佈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就相關費用的承擔人,作出了約定,可以很明確的說,這項費用應當由病患或者病患的家屬來承擔:
比如,《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第35條、《天津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第39條中分別規定:
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收費標準支付費用;
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按照規定支付院前醫療急救費用。
其實不止這兩地把患者及其家屬認定為費用承擔人,其他各地“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此,“病人不支付”是沒有理由的,更缺乏法律依據,應當由病人自己或者其家屬支付這筆費用,不能算在幫著撥打120的好心人頭上。
第三,“病人不支付”,產生的費用就損失了嗎?“不支付”會不會耽誤治療?
有一種特殊的情況,那就是病人“死乞白賴”的拒絕支付,那麼這筆費用就損失了嗎?
其實這就不是我們該考慮的問題了,120天天出車,頻次很高,遇到“老賴”的情況肯定是有,至於最後如何“平賬”,我們無需多慮,這是醫院內部的事,總會有人來承擔,或者認定為“壞賬”、“損失”。
事實上,依據《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即便病患拒絕支付,或者根本就沒有承擔能力,或者接受救治的人身份不明,找不到他的家屬來代為支付,以上種種情況下,並不用擔心會拒絕救治或拖延救治情況的出現,因為“辦法”中第25條中明確規定: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綜上,依據各城市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120出車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應該由病患及其家屬承擔,此外的第三人都沒有承擔該項費用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