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醫保的繳費標準,分為兩種形式。
1、第一種是企業職工參保
企業職工參保,繳費錢數等於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一般是由各個地方醫療保險統籌的醫保部門,根據醫療保險的收支情況自行確定。國家能夠統一繳費的,實際上是職工本來繳納個人繳費基數的8%。用人單位繳納的比例一般是單位繳費基數的6%~12%。
職工本人的繳費基數,應當是由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月均值計算,但是要在當地社平繳費基數的60%~300%之間。如果低於60%,按照60%繳費;如果高於300%,按照300%繳費。
職工上年度的工資總額,實際上是包含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大部分的待遇。並不是我們簡單理解的應發工資或者實發工資,比實際上大家每月工資應當高得多。
2、靈活就業人員醫保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透過自己承擔全部醫療保險費的方式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錢數一樣是繳費比例×繳費基數。
二、與醫療保險繳納有關的規定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職員一旦入職,那麼單位就需要在法定的時間範圍內,為職員繳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具體需要繳納了保險費,與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有關。如果職員發現單位的繳納行為不符合規定,可以投訴單位。
職工醫保的繳費標準,分為兩種形式。
1、第一種是企業職工參保
企業職工參保,繳費錢數等於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一般是由各個地方醫療保險統籌的醫保部門,根據醫療保險的收支情況自行確定。國家能夠統一繳費的,實際上是職工本來繳納個人繳費基數的8%。用人單位繳納的比例一般是單位繳費基數的6%~12%。
職工本人的繳費基數,應當是由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月均值計算,但是要在當地社平繳費基數的60%~300%之間。如果低於60%,按照60%繳費;如果高於300%,按照300%繳費。
職工上年度的工資總額,實際上是包含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大部分的待遇。並不是我們簡單理解的應發工資或者實發工資,比實際上大家每月工資應當高得多。
2、靈活就業人員醫保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透過自己承擔全部醫療保險費的方式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錢數一樣是繳費比例×繳費基數。
二、與醫療保險繳納有關的規定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職員一旦入職,那麼單位就需要在法定的時間範圍內,為職員繳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具體需要繳納了保險費,與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有關。如果職員發現單位的繳納行為不符合規定,可以投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