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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流逝的青蔥歲月27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於當事人起訴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法院除了審查原告資格、被告是否適格、是否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等條件外,還要著重審查兩個方面的條件,一是當事人是否依法提出過申請,二是行政機關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既有具體的有明確針對性和指向的職責,也存在基於上下級關係的層級監督職責。

    一般而言,當事人在法律、法規沒有賦予其具有請求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所屬部門行使監督權的情況下,僅僅依據層級監督關係即提出申請,要求上級行政機關行使改變或撤銷權的,此時行政機關是否對該申請做出答覆,均不具有可訴性。

  • 2 # 使用者9363424789557

    1,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了申請

    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2,法定職責範圍

    一般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還有可能來源於上級政策規定、先行政行為等。性質機關具有針對當事人申請直接進行處理、直接解決行政管理相對人訴求的職責。

    但不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內部層級監督職責。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行為,不會直接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也不屬於司法權對行政權監督審查的範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3,超過法定履行的期限

    (1)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未作專門規定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

    (2)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資訊公開條例》中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3)立即採取保護措施

    當申請人在人身財產正在遭受侵害或者嚴重威脅的緊急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在此種情境下,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當事人可以隨時起訴以求救濟。

    4,行政機關不履職行為侵害或者將要侵害提出申請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我們只能就合法權益申請保護,非法利益不受保護。

    (2)即便侵害還未發生,只要處於“將要”發生的緊迫狀態下,行政機關就必須履行法定職責,體現對當事人的保護力度。意味著行政履責不僅是事後救濟,更著力於事前預防,將可能發生侵害的損失降到最低。

    程序正義是現代法治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必須根據不同的申請事項適用並遵守不同的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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