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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贇強2012

    gbt19002標準:

    1.質量體系認證的申請:

    1.1.申請人提交一份正式的應由其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書或其附件應包括:

    1)申請方簡況, 如組織的性質、名稱、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關人力和技術資源。

    2)申請認證的覆蓋的產品或服務範圍。

    3)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必要時提供資質證明、生產許可證影印件。

    4)諮詢機構和諮詢人員名單。

    5)最近一次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

    6)有關質量體系及活動的一般資訊。

    7)申請人同意遵守認證要求, 提供評價所需要的資訊。

    8)對擬認證體系所適用的標準其他引用檔案說明。

    1.2.認證中心根據申請人的需要提供有關公開檔案。

    1.3.認證中心在收到申請方申請材料之日起, 經合同評審以後30天內作出受理、不受理或改進後受理的決定, 並通知委託方(受稽核方)。以確保:

    A.認證的各項要求規定明確, 形成檔案並得到理解;

    B.認證中心與申請方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C.對於申請方申請的認證範圍, 運作場所及一些特殊要求, 如申請方使用的語言等,認證機構有能力實施認證;

    D.必要時認證中心要求受稽核方補充材料和說明。

    1.4.雙方簽訂“質量體系認證合同”。

    當某一特定的認證計劃或認證要求需要做出解釋時,由認證中心代表負責按認可機構承認的檔案進行解釋,並向有關方面釋出。

    1.5.對收到的資訊將用於現場稽核評定的準備。認證中心承諾保密並妥善保管。

    2.現場稽核前的準備

    2.1.在現場稽核前, 申請方的ISO9000標準建立的檔案化質量體系,執行時間應達到3個月,至少提前2個月向認證中心提交質量手冊及所需相關檔案。

    2.2.認證中心準備組建稽核組, 指定專職稽核員或稽核組長作為正式稽核的一部分進行質量手冊審查、審查以後填寫《質量手冊審查表》通知受稽核方, 並儲存記錄。

    2.3.認證中心應準備在檔案審查透過以後, 與受稽核方協商確定稽核日期並考慮必要的管理安排。在初次稽核前,受稽核方應至少提供一次內部質量稽核和管理評審的實施記錄。

    2.4.認證中心任命一個合格的稽核組, 確定稽核組長、組成稽核組代表認證中心實施現場稽核。

    A.稽核組成員由國家註冊稽核員擔任。

    B.必要時聘請專業的技術專家協助稽核。

    C.稽核組成員、專家姓名。

    由認證中心提前通知受稽核方並提醒受稽核方對所指派稽核員和專家是否有異議。如以上人員與受稽核方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時, 受審方有權要求更換人員, 但必須徵得系認證中心的同意。

    2.5.認證中心正式任命稽核組, 編制稽核計劃, 稽核計劃和日期應得到受稽核方的同意, 必要時在編制稽核計劃之前安排初訪受稽核方, 察看現場, 瞭解特殊要求。

    3.現場稽核:

    稽核依據受稽核方選定的認證標準, 在合同確定的產品範圍內稽核受稽核方的質量體系,主要程式為:

    3.1.召開首次會議:

    A.介紹稽核組成員及分工。

    B.明確稽核目的, 依據檔案和範圍。

    C.說明稽核方式, 確認稽核計劃及需要澄清的問題。

    3.2.實施現場稽核.

    收集證據對不符合項寫出不符合報告單.對不符合項型別評價的原則是:

    A.嚴重不符合項主要指:質量體系與約定的質量體系標準或檔案的要求不符; 造成系統性區域性嚴重失效的不符合或可造成嚴重後果的不符合,可直接導致產品質量不合格。

    B.輕微的(或一般的)不符合項主要指:孤立的人為錯誤;檔案偶爾未被遵守造成後果不嚴重, 對系統不會產生重要影響的不符合等。

    3.3.稽核組編寫稽核報告做出稽核結論, 其稽核結論有三種情況:

    1)沒有或僅有少量的一般不符合, 可建議透過認證。

    2)存在多個嚴重不符合, 短期內不可能改正, 則建議不予透過認證。

    3)存在個別嚴重不符合, 短期內可能改正, 則建議推遲透過認證。

    3.4.向受稽核方通報稽核情況、結論。

    3.5.召開末次會議, 宣讀稽核報告, 受審方對稽核結果進行確認。

    3.6.認證中心跟蹤受審方對不符合項採取糾正措施的效果。

    4.認證批准

    4.1.認證中心對稽核結論進行審定、批准自現場稽核後一個月內最遲不超過二個月通知受稽核方, 並納入認證後的監督管理。

    4.2.認證中心負責認證合格後註冊登記頒發由認證中心總經理批准的認證證書, 並在指定的出版物上公佈質量體系認證註冊單位名錄。

    公佈和公告的範圍包括:認證合格企業名單及相應資訊(產品範圍、質量保證模式標準、批准日期、證書編號等)。

    4.3.對不能批准認證的企業, 認證中心要給予正式通知, 說明未能透過的理由, 企業再次提出申請, 至少需經6個月後才能受理。

    5.認證範圍的擴大、縮小和認證標準的變更

    5.1獲證企業若需擴大或縮小體系認證範圍時,由獲證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出以擴大或縮小認證範圍相應的質量手冊,由合同管理部審查接受後,需擴大認證範圍的簽訂擴大認證範圍合同,需縮小認證範圍的,辦理原合同更改手續。現場稽核時將負責稽核擴大認證範圍相關要素和部門、生產車間,具體實施按《質量體系認證(稽核)實施與控制程式》進行。稽核通過後,給予更換認證證書,證書內更改覆蓋範圍,註明換證日期,但證書有效期不變。

    5.2獲證企業需變更體系認證標準時(主要指認證標準由GB/T19002-1994 idt ISO 9002:1994 改為 GB/T19001-1994 idt ISO 9001或GB/T19003-1994 idt ISO 9003:1994 改為GB/T19002-1994 idt ISO 9002:1994)須由獲證方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與認證標準相適應的質量手冊。現場稽核員稽核認證標準變更的要素及相關部門,具體實施按《質量體系認證(稽核)實施與控制程式》進行,稽核通過後給予更換認證證書,更改認證標準,註明換證日期,但證書有效期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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