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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

    目 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 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偵 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搜 查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 鑑 定


      第八節 技術偵查措施


      第九節 通 緝


      第十節 偵查終結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 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三節 簡易程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式


      第四章 死刑複核程式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式


      第四編 執 行


      第五編 特別程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


      第四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式


      附 則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釋出判決書、佈告和其他檔案。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對於外華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華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透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中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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