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深秋的黎明56750789

    能在24場考試組織百餘人作弊,這是不凡的業績!這暴露出很多問題:首先考試監管方管理不到位,或者說是失職導致他有可乘之機!可能還涉嫌貓鼠勾連。其次是無線電監測人員充當盲人,翫忽職守,在歷次的考試現場開著無線車做做樣子。最後,考試現場人員睜眼閉眼,對一些可疑的舉動視而不見,只要不出格,都不想拆穿動硬!如果當地警方破獲該案件,要認真梳理24場考試當時作弊的具體情況,涉及瀆職違規的線索將其交給當地紀委監委審查辦理。每一個累犯背後都是監管不到位給了他們多次可乘之機,一案要雙查!

  • 2 # 公司法江湖

    案件事實:

    被告人姜某聽說組織考試作弊很掙錢,便購買了大量的作弊裝置,從2015年開始,在法律規定的11類、24場國家考試中組織了百餘人次考生作弊,每名作弊考生需向姜某繳納幾千元到數萬元不等的作弊費用,直到在2018年一建考試常德考點中,有考生使用姜某提供的作弊器材被發現,姜某組織考試作弊的犯罪事實才被揭露。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姜某對自己組織考試作弊的犯罪實施供認不諱,本院也以姜某組織考試作弊累計達到24場為由,認定其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姜某將面臨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的刑罰。

    相關罪名: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透過該規定可見該罪名的構成要件中有幾個細節需要注意:“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組織作弊”都是該罪名當中必不可少的幾個要件。

    另外我檢索了下並沒有發現在該罪名中“情節嚴重”的相關司法解釋,本案當中法院以組織考試作弊累計達到24場為由認定情節嚴重,故而可以猜測相關的情節嚴重標準也應當在“組織作弊次數”、“組織作弊獲利”、“組織作弊影響”等三個方面對該罪名進行解讀。

    無論如何組織他人考試作弊的不僅破壞了公平公正的考場秩序,而且也一定程度上了損害了其他廣大考生的利益,因為部分考試存在按比例過線的問題,所說義組織考試作弊不僅破壞了國家考試的秩序而且還損害了其他寒窗苦讀的考生,故而對該罪名納入刑法打擊的範圍也就不出意料了。

  • 3 # 陳群律師

    一、可能涉嫌的罪名

    武陵男子在24場國家考試中組織百餘人次考生作弊被提起公訴,行為人可能是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第一個罪名。: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要明確什麼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1、“法律”的範圍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的“法律”,是指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透過的法律與決定。

    不包括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中國刑法中的有關條文對“法律”一詞使用其基本含義,不存在擴大解釋。

    2、“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範圍

    是指由主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委託的其他組織)組織實施的考試,具有“國家性”。

    “國家性”並不限定必須是全國性的考試。

    例如各地依法組織的公務員考試同樣也是國家考試。

    “國家性”即有一定的規模,如各類學校組織的期末考試就不具有國家性。

    3、“國家考試”主要型別

    教育考試:

    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准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舉行。

    資格考試:

    司法考試、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水平考試。

    公務員考試、招錄考試。

    三、可能的刑事責任

    因其組織了24場、百餘人次,場次和人次都比較多,可能屬於“情節嚴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該男子咎由自取

    他極可能是為了牟利,置法律責任於不顧。所以,這種人是典型的作繭自縛,飛蛾撲火者。

  • 4 # apple131443114

    國家監管在制度和相關環節實施上肯定是不完善的,導致一些人有漏洞可鑽。治標先治本。

    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對於無視國家法律的予以嚴懲,保障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王者榮耀:沉睡500天的韓信,在S19終於覺醒,憑藉1個改動重回神壇,你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