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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第五條規定,一次記分的分值,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第六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汽車交通違章扣分規則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1、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2、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6、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7、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8、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9、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10、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11、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1、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訊號燈通行的;
3、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4、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5、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6、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7、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8、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9、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10、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誌的;
11、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13、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14、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1、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2、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3、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4、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5、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6、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7、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8、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 標線指示的;
9、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10、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11、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1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1、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2、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3、駕駛二輪機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4、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5、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6、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裝置,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7、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稽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8、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9、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的;
10、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11、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1、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2、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3、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交通違章扣分新規定
在特定的情況下違章,既不罰款,也不扣分
1、因避讓特種車輛而導致的違章:
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都屬於特定車輛,我們車輛在行駛途中,若發現這些車輛在執行任務的話,應當及時避讓,若在避讓的時候出現壓線、掉頭等違章,是可以透過申訴,然後撤銷掉的。
2、因交通訊號燈損壞所導致的違章:
若因為交通訊號燈出現故障,無法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而造成違章,我們只需要向交通隊提供該訊號燈故障的證據,即可申請撤銷違章。
3、因避讓故障、事故車輛而導致的違章:
在行駛途中,若因為避讓故障車、事故車而導致壓線被電子眼拍到的話,也是可以申訴來撤銷扣分罰款的懲罰,但需要向交通隊提供證明。
在這3種情急下違章,雖然可以申訴撤銷處罰,但都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因此各位車友記得使用手機錄影、拍照,或者在車內裝個行車記錄儀
三、交通違章扣分清零新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計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也是12分,而日期是從初次領證之日算起,然後不斷迴圈,然後到發證日期進行清分。發證日期為記分日期的開始。
2、如果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是2010年5月x日,那麼駕駛證的記分週期是從那個日期開始到這個日期結束。
3、違法所記的分值如果沒有滿12分,那麼計分系統到了下個週期會自動清零。
4、如果記滿了12分,那麼就需要到發駕駛證的車管所或者違法行為地車管所參加學習並參加考試科目一,如果兩次記分週期都達到了12分,那麼就需要將分數清零,否側駕駛證無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