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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顧雲孫

    暫於對題主所描述的情況即是這樣的,也就是本應該1月10號就該發放員工的工資?哪麼老闆一直未發,說,等到復工後再發,還有接下來的事,武漢疫情大爆發,當然春節復工確又延長了,要求在家辦公,至於企業員工不高興?而老闆為難員工,該怎麼辦?

    問題是,對待企業員工的一月份工資首先要必須在春節前應該發到員工手上,因為春節即是1月25號,而企業應該發工資即是1月10號,還有作為一個企業都得為企業員工而著想,春節到了,家家都得歡度春節,而家家都得需要多買點東西,因此對於老闆沒有對1月份的工資不發,即是違犯了勞動法所規定的條例。至於對春節過後,因疫情的影響,未能復工,同樣不能成為不發工資的理由。

    當然哪,對於企業這樣的行為,應該說,違犯了企業對員工的工資所得,提起疑意,但還未構上違法行為,只能作為拖欠員工的工資而定。至於等待國家防控防疫總指揮部,下達復工後,企業又是怎樣處理該類事情?同時應即立把1月份工資發放到企業員工手上,至於對待復工後如果因疫情還未平息,或者是按當地的防疫指揮部所規定的復工條例上未合符條件,哪麼可以按要求在家網上辦公?對於企業員工即按照實際情況而定。至於對待網上辦公工資問題,當然應由相關部門制定制定具體政策給予如何發放工資。

  • 2 # 暖心財經說

    現在正處於疫情防控期間,不少企業由於訂單下降,無法恢復生產處於困難階段。想晚一點發工資也是正常的。

    當然,如果由於一些不可抗力,晚幾天發工資是正常的。比如說正處於放假期間、遇到節假日順延,甚至還有銀行原因導致的。不少銀行是2月10日上班,因此工資劃款會慢一些。

    一般來講,職工工資應當是提供了勞動之後的次月發放。如果拖延幾天,是沒有太大問題的。跨月以後就構成了工資拖欠,後果就比較嚴重了。

    發生工資拖欠行為,勞動者首先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監察部門會責令企業改正,也就是及時發放工資。如果拒不履行責令改正的,勞動監察部門將會作出行政處理,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且會根據情況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額外支付拖欠工資總額50%~100%的補償。

    所以,今天才2月8號,還是建議勞動者多等幾天,萬一發生拖欠行為的時候,再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吧。

  • 3 # 人間清爽

    不可否定的是這次疫情對服務業或者加工業等等中小型企業帶來了一定的衝擊,很多企業面臨著房租,產能銷量一系列問題,拿我之前上班的紡織廠來說吧,和外資企業有合作,面臨了無法按時交工而產生違約賠付的,加工的物料運輸也沒有完全恢復,種種原因導致老闆損失慘重,工資發不出來,晚個十天半月其實沒有員工不高興,因為這個要考慮老闆之前的做派,老闆對員工寒來暑往一直不錯,中國基本上員工不會有怨言的,事急從權嘛。

    如果是哪種根本沒受疫情影響正常開工,像工地刻意拖欠農民工工資那樣,這樣的情況就是侵佔了員工合法領薪資的權益,屬於違約,我們可以拿去法律捍衛自己合法權益。

  • 4 # 全網神評論

    不發工資肯定是企業不對,介於當下疫情特殊時期,本來早就該上班的,由於疫情原因,全國上下基本各個地方都推遲復工,但是對於中小企業來說,這將會讓公司出現虧損情況,作為企業來講,心裡多少有些不平衡,沒準公司賬面已經出現虧損狀態,或者公司目前確實沒錢支付這筆工資,需要點時間籌集。作為員工的我們來說也要互相理解,那麼個人觀點是,暫且等待公司復工後,是否按照公司之前的承諾,復工後立即發工資,如若復工後公司任然以各種理由推辭或者繼續延遲發工資,那麼作為員工的你可以向人社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讓政府出面解決此事!以上均為個人觀點,不知說的妥否,還望採納!

  • 5 # 萊昂修

    我是個中小企業老闆,我們是每個月15號發上月工資。

    就目前情況,各項工作無法開展,資金週轉困難,壓力確實很大。但是,1月工資是必須要發的,可以因開工延期拖延幾天發是合情合理的,或者按比例發放,後期補上缺口。

    至於2月份,都在家隔離,根據企業情況吧,發個生活費吧,畢竟員工為企業付出很多。

    企業如果實在困難,建議申請破產,可以避免勞務合同糾紛,還可以及時止損。

  • 6 # 鯤鵬看盤

    能夠理解,此次疫情影響很大,也影響了很多行業,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大家應該團結一致,共同度過難過。在國家危難之時,我覺得大家都是一家人,一起為武漢做點力所能及的事情,不經歷風雨,怎麼能見彩虹。相信政府,相信在黨中央的領導下,我們祖國會越來越強大的。

  • 7 # 楊老師和她的班

    疫情期間的工資待遇會發生變化嗎?2月份的工資會有多少呢?我們都知道在發生疫情期間,很多企業單位沒有能夠實現正常的復工生產。雖然說國家統一規定的復工日期在2月3號,但是我相信絕大多數地區2月3號的時間,是不具備復工的生產條件的。那麼有很多地區地方性的政策出臺,就是規定2月10號進行復工生產的。

    那麼實際上這只是一個政府性的相關規定,那麼對於企業單位內部來講,實際上它是很矛盾的,為什麼呢?因為如果說按照相關的規定去執行,2月10號復工,那麼在2月10號這段時間之內,疫情還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那麼傳染的機率實際上是非常大的,如果一旦復工,哪怕工作單位有一名員工傳染上了新冠肺炎,最終的結果可能企業單位都會造成嚴重的虧損,甚至是得不償失的。

    所以說乾脆是有很多企業明確規定整個2月份完全放假,那麼給員工發放一個基本工資待遇。這樣的做法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為這種做法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出現新冠肺炎傳染的因素。而且即便是出現了自己的員工,傳染了新冠肺炎,那麼也不屬於工傷範圍之內的問題,所以說企業單位是不需要承擔任何的後果的。

    但是我們都可以理解,長期不開工對於企業單位自身的經營壓力還是非常大的。因為畢竟企業單位本身還有經營成本的壓力,用工成本的壓力,包括自己原材料成本的壓力,包括自己廠房租金成本的壓力,等等各方面的經營壓力,所以說長期不開工,對於一個企業單位的考驗實際上也是非常的嚴峻。

    那麼我們員工的工資待遇自然而然會受到影響,尤其是2月份,因為本身1月份是在下旬以後,全國出現的疫情通知。那麼基本上1月份那麼大多數自己都有多半個月的考勤,再加上正值過年時期,所以說過年這段時間是正常的法定節假日,所以自己1月份的工資待遇應該來說不會受到太大的影響,都是可以拿到一個全額的工資待遇。

    影響最大的還是在2月份,因為畢竟春節假期剛好是連到了2月份,那麼從2月3號正常復工,2月10號正常復工,甚至有些地區2月17號正常復工,那麼整個2月份不能夠正常復工的企業還是有很多的,所以說只要是你所說的工作單位沒有正常復工,導致自己員工的考勤不能夠滿勤,那麼我相信員工的工資待遇肯定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至少是沒有這個績效工資待遇的。

    那麼只有一個基本工資待遇,我們也可以想象一下,基本工資待遇相對來說是比較低的,再加上個人的五險一金還要從自己基本工資當中扣除,那麼2月份的工資勢必會受到一定影響,主要還是看你有沒有正常的滿勤,如果沒有滿勤的話,那麼工資待遇受到影響。也是無可厚非的。

  • 8 # 大飛小飛愛生活

    可以想跟老闆溝通是什麼情況,如果老闆沒有理由,直接拒絕,可以拿著你的工資條,勞動合同等證據,去勞動仲裁委的仲裁

  • 9 # 採頃

    不發工資也能理解,1、公司沒進賬沒盈利

    2、我沒上班沒幹活

    3、君子謀道不謀食,我們自己應該想想辦法

  • 10 # 小瓶子大職場

    1.繼續上班。

    2.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勞動監察大隊出整改通知書後還不發,直接去當地仲裁庭申請仲裁。

  • 11 # JJ冷知識

    這個是社會問題,每個企業都要按照這次疫情情況來做好自己工人安撫問題,工資照常發放是企業必須要執行的硬性要求,沒有討論的餘地,只是說工資可以推遲或者復工後再發放,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目前有很多公司的上游客戶都沒有復工,可能存在貨款沒有及時打到公司,因為年底公司要發工資和年終獎,公司賬戶裡沒有餘款也有可能,所以每個公司視自己情況而定!工資肯定要發的!

  • 12 # 職業規劃黃老師

    疫情期間,公司拖欠我們工資怎麼辦

    第一步:直接與用人單位協商。直接找老闆或部門主管協商,要求其向您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二步:協商不成,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查證確有欠薪情形後,會警告您公司的行為已違反勞動法,並責令其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步:如果投訴未果,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一個證據指勞動者要收集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作牌和工作證(最好蓋有公章)、工裝、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老闆簽字的欠條等。只要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且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的事實,勞動者就可以透過上述步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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