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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左刀三爺聊財稅

    首先強調一下,偷稅行為沒有超過五年不處罰的說法,偷稅是沒有追徵期限的。

    追徵期限

    按照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所謂的五年期限,是指因納稅人自己計算錯誤等簡單失誤造成少繳稅款的,才有可能延長到五年的追徵期。而這個所謂的“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在實際執行時,大多是指小數點點錯、或者簡單的加減乘除計算失誤等錯誤,而且這個錯誤涉及的稅額不應該很大,因為從會計常識角度,如果有較大的收入,稅款卻很小的情況是應該引起會計人員的警覺的,這是一個職業判斷的基本要求。如果以自己對政策理解不到位,適用稅率不正確等理由作為自己計算失誤的理由,是不被稅務機關認可的。

    偷稅行為

    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如果是上述的行為,那麼稅務機關不僅追徵期限不受限制,而且還要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對於偷稅等行為不要有5年期限的錯誤認識,否則,一旦東窗事發,帶來的滯納金和罰款可比你僥倖獲得的利益多多了。

  • 2 # 財會小童

    對於五年不罰之說,在《稅收徵管法》中確有提及,以下說說個人理解。

    1. 五年不罰,追繳無限期。

    (1) 關於五年不罰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對於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如果超過兩年沒有被行政機關發現,以後再發現時也應該不予行政處罰。

    然而,對於稅收徵管的要求是比一般的處罰要嚴格的。《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六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直接將這個行政處罰的追溯期,延長到了5年。

    (2) 偷稅追繳無期限:

    對於稅收違法行為的追徵期限有三個情形:

    ①稅務機關責任,追繳期三年;

    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失誤,追繳期3年,特殊情況下延長到5年;

    所以,對於偷稅的情形,超過五年,不應行政處罰,而是進行追繳。

    2. 五年之界定。

    對於這個5年如何界定,《稅收徵管法》沒說,那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一般規定來看。

    根據《行政處罰法》,這個規定的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當然,不管處罰與追繳如何判斷,都應按照規定納稅,避免稅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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