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增加準駕車型
一、申請條件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70週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4、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1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5、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
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裝置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三)其他規定: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2、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3、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2)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二、可申請的車型
(一)本市居民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增加已具有的車型以外的相應車型;
(二)在本市暫住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
三、所需資料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三)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四)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五)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證件照4張(須在安裝有身份證照片傳輸系統的照像點照像,並提交照相點列印的證件數字照片採集回執)。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
一、申請條件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70週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4、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1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5、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
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裝置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三)其他規定: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2、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3、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2)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二、可申請的車型
(一)本市居民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增加已具有的車型以外的相應車型;
(二)在本市暫住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
三、所需資料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三)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四)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五)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證件照4張(須在安裝有身份證照片傳輸系統的照像點照像,並提交照相點列印的證件數字照片採集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