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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任律師工作室

    這個問題問得有點意思啊!

    確實,法官當然是分的清對與錯,是與非了,而且法官的法律造詣肯定是不錯的,否則無法當法官,法官也當然相當瞭解法律,但是問題是你怎麼讓法官認為你是對的呢?

    舉個非常簡單的例子。如果有一個人欠你錢不還,你去法院打官司,那麼你應當如何來操作才能讓法官相信你呢?

    你肯定要提交相關證據吧,那你知道你需要提交哪些證據嗎?也許對於欠錢不還的事,可能大家還都瞭解,知道要交借條,但是你知道如果僅有借條,沒有其他的證據,也是有可能敗訴的嗎?

    所以如果你有律師的話,他會建議你借條沒有都沒關係,但是你一定要交轉賬記錄,或者證明你確實借給別人錢的一些現金交付證據,因為這才是核心,但是很多人會忽略這一點,覺得有借條就萬事大吉了。所以這就是律師的作用之一。

    對於其他更復雜的案子,那就更不好說了。如果你不懂相關的舉證技巧,還有法庭辯論的技巧,你即使有一肚子的理,但是都說不出來,或者都說不到點上,那不也是白搭嗎?你如何有條不紊的,一五一十的全都讓法官聽進去,並且全都讓法官採納,這個才是關鍵。

    你必須要把證據給法官,法官才會根據他了解的法律來判斷你們雙方到底誰對誰錯,如果你有一肚子的理,可是說不出來,或者說的都不在點兒上,就演算法官再懂法律,他也不會了解你的案子到底是什麼?所以這就有可能因為你不懂法律,或者說不懂舉證的技巧,不懂法庭辯論的技巧而導致的失敗,這樣的失敗,你不覺得很可惜嗎?

    所以,如果你不想做這種有理說不清的當事人,就需要委託律師,這就是律師最大的作用。因為他會告訴你到底用什麼方法才能讓法官儘可能聽明白我們的事,並且採納我們的觀點,並且提交最有利於我們的證據!

  • 2 # 一切都不確定

    法官肯定能分清對錯,也知道案件的事實。

    但是,法律是要求證據的,就是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證據的事實,而不是憑感覺或者直覺做判斷。

    那麼,這些可以被法律和法官認可的證據,就需要專業的知識來收集和整理,在開庭時作為有利有效證據,呈給法官進行判決的依據。

    也不是所有爭議都需要打官司的,比如白紙黑字的欠條,直接起訴就可以了。但是稍微複雜一點的案件,在案件中哪些證據有利有效,這就需要專業的律師來給你甄選,並通過他們的專業知識和身份,幫助你找到更多更好的證據,讓你在案件中處於有利的情況。

    還有在開庭時,當庭對對方的證據,以及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就需要更專業的知識和能力了,雖然法官不一定會受律師影響太大,但是肯定會考慮律師的建議和看法的。

    反正,這個社會不管幹哪一行,錢都不是白花的,也不是白掙的,律師現在是一個非常熱門的行業,收入也很高,就說明律師越來越被認可,因為在案件中的確需要專業的律師幫助你,在案件中為自己獲得最大利益。

  • 3 # 生活情感日記

    法官只負責開庭,律師是全程陪你參與

    一個案子,只有在開庭時,你才能見到法官,而開庭前,各種準備工作,法律程式,證據的收集。當事人如果什麼都不知道,起訴都沒法起訴。法官都見不到,何談讓法官幫你主持公道?即使見到了法官,你什麼都沒準備,法官怎麼幫你,只憑法律去判案嗎?不去看事實嗎?

    而大多數時候,雙方說的事實都不一樣,法官相信誰,當然要靠證據去做支援,而當事人對於哪些證據有用,哪些證據有用根本不知道。一股腦把所有的材料都帶到法院去,法官在你的所有材料裡面,慢慢幫你挑嗎,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法官每天要審的案子很多,而且法官幫你去整理材料,收集材料,本身就失去了公正性,他是裁判,不能幫任何一方。

    通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很多官司敗就敗在證據不足。法官是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裁決的,至於證據是否充足合法有效,則需要雙方當庭控辯。有時受害方由於證據不足讓加害方逃脫制裁也不鮮見。律師作為法律的專業人士,可以代理原告或被告完成整過訴訟過程,幫助當事人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尋找對對方不利的證據和證據漏洞,把握程式合法,儘可能贏得官司,或減少損失或減輕處罰。

    律師的服務物件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官。當遇到比較複雜的官司時候,聘請律師不失為一個合適的選擇,至於律師費就要考量成本與收益了。

    法官能不能分清是非?

    先放下法律微言剛才提出的三個問題,我們先看看法官到底如何判案的,這其中有什麼邏輯可尋:

    假設一下,你是法官,面對一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案件,你會作出怎麼樣的判決呢?

    首先,你必須要明確,法官不是神,不可能回到糾紛發生的那一剎那,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

    其次,如果回不去,那麼如何判斷是非呢?答案是,證據!因為空口無憑!你無法靠口才只打動一個法官,從而判你勝訴,你能打動他的,只有證據,完整的證據鏈條,就是過去的事實!

    再次,對於證據,也是有采信規則的,什麼樣的證據是合法的,什麼樣的證據是非法的,什麼樣的證據應該採信,什麼樣的證據應該排除,什麼樣的證據證明效力高,什麼樣的證據證明效力低。這些都是法律條文明確寫的,而且在法官日積月累的審判中,不斷完善。

    最後,是適用法律,在明確證據證明的事實(注意,這個事實有可能和真實的事實不一樣)之後就需要“把目光徘徊於事實和法律之間”,準確的找到,最適合這些事實的法律條文。然後根據法律條文作出判決。

    上面是法官的判案邏輯,有人說法官是機器,是法律的忠實執行者,這樣說並不是沒有道理。法官不能根據輿論判案,不能根據個人道德觀點判案,不能根據情感判案,在無法還原過世事實的情況下,只能依靠證據判案。

    刑事部分

    在刑事部分,被告人面對的是公訴機關(即檢察院),你可以想一想,被告人基本上是不懂法律的,而起訴他的則是專業的職能單位,如果沒有辯護律師,場面必定是一個毫不留情的碾壓,被告人即便是無罪,都不知道怎麼去主張。法官即便內心裡同情被告,但是法律制度的設計就不允許法官去替被告辯護。

    在客觀條件方面,每個刑事案子都要大量的案卷,而法官手裡有大量的刑事案件,他不可能也沒有條件去對每個案子的案卷進行仔細的研讀,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有辯護律師幫他指出來案卷哪裡有可能出現問題,這樣法官才能做到有針對性的去閱卷。

    比如你是法官,兩個人跑來找你,甲說乙打了他,乙說甲先動的手,甲說乙撕破了他的幾千塊的衣服,乙說那衣服本來就是破的,而且也就值幾十塊錢,甲還踩壞了他值幾千塊錢的鞋呢。然後兩個人一個拿衣服當證據,一個拿鞋子當證據。

    請問你能分清誰說的是真誰說的是假?能確定誰該賠誰的錢?賠多少錢?

  • 4 # 律師王偉華

    首先,咱們來說說律師的作用是什麼?律師從根本上說是資訊的傳遞和翻譯者,律師瞭解打官司的程式,熟悉法律規定,而這些當事人可能都不懂。另外一點也非常重要,那就是將當事人認為的事實與證據翻譯成法官接納,看的清楚明白的材料,如起訴狀、答辯狀、證據目錄、代理詞等,程式、法律、證據這些當事人不併不擅長。

    打官司打的是證據,打官司對普通老百姓可能是頭一遭,不瞭解程式,不知道法律規定,更不知道如何蒐集證據,尤其是一些特殊的證據(比如:報警記錄、對方的銀行流水等)必須需要律師才能調取,甚至有些需要申請法院調取。

    其次,法官不是分不清對錯是非。絕大部分的法官都不希望冤假錯案,出於對法律的信仰和終身負責制的壓力,都竭盡全力的還原事實。

    但是,苦於時間與精力有限,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只能依據自身的經驗進行詢問,依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來判案。以離婚糾紛為例,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但是共同財產是哪些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尤其是銀行存款,法官沒有義務主動調取銀行卡的餘額,極大程度上依賴於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庭審過程中,對於像車輛、房產等共同財產,法官會詢問雙方當事人對車輛或房產的價值,當事人真的知道這當中的坑嗎?

    最後,如果當事人自己,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知道程式,也能將客觀事實翻譯成法律事實,那麼可以不用請律師。至於庭審的程式,那就多看看庭審直播,多多總結嘛,畢竟請律師是要花律師費。但是,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找專業的律師,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去做。

  • 5 # 邊緣慢漫遊

    主要原因有三個方面。

    第一是證據。根據現在的民事訴訟法法官基本上都是居中裁判,不主動調查取證。

    而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絕大多數當事人不懂得民事經濟活動中的那些證據真正對打官司有哪些作用。而律師可以從專業角度有針對性地選取最有價值的證據。

    第二是法律依據。雖然從一定程度說法官應當精通法律,但這只是理論上的假設。實際上法官的水平也是良莠不齊。無論是法學理論素養還是對法律的熟悉程度,不同法官之間差距巨大。加上平時法官工作強度高,很多法官沒有充分的時間補充新的知識。

    而律師相對來說案件較少,時間比較充裕。花在單個案件上的時間遠遠大於法官花在一個案件上的時間。

    這就使律師可以對一個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據進行比較全面的搜尋與把握。

    第三,一般當事人不熟悉法律程式,有些案件可以從兩個以上的角度看待。用不同的方案提出訴訟,結果會相差甚遠。

    而律師通曉法律程式。知道從哪個角度入手最有利於當事人。

  • 6 # 武漢黃俊律師

    問題:打官司為什麼要請律師,難道法官還分不清對與錯,是與非嗎?

    一、以下法律概念,你懂幾個?

    法律淵源、訴訟時效、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表見代理、信賴利益、邀約邀請、物權法定、流押條款、禁止反言、優先權、買賣不破租賃、罪刑法定、期待可能性……

    二、以下詞語區別,你懂幾個?

    (1)“被告”與“被告人”;

    (2)“違法”和“犯罪”;

    (3)“法人”與“法定代表人”;

    (4)“罰金”和“罰款”;

    (5)“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

    (6)“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

    (7)“起訴”、“上訴”與“反訴”;

    (9) “司法拘留”、“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

    (9)“拘留”與“逮捕”;

    (10)“取保候審”與“保外就醫”

    ……

    三、以下訴訟程式,你懂幾個?

    (1) 什麼是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2) 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3) 答辯期多長?過了答辯期怎麼辦?

    (4) 舉證期限多長?過了舉證期怎麼辦?

    (5) 什麼是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什麼是質證?

    (6) 如何申請管轄權異議?

    (7) 法官迴避的情形?怎麼申請法官迴避?

    (8) 如何上訴?

    (9)如何申請再審?

    (10)如何申訴?

    ……

    四、以下法律,你看過嗎?

    憲法、民法、刑法、護照法、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繼承法、擔保法、商標法、專利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證據法、工會法、勞動法、著作權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物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安全生產法、產品質量法、中小企業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招標投標法、藥品管理法、監獄法、預演算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行政複議法、會計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處罰法、建築法、房地產法、信託法、價格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國家賠償法、食品衛生法、公路法、廣告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仲裁法、鄉鎮企業法、民族區域自治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行政監察法、政府採購法、代表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消防法、律師法、教育法、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科學技術普及法、文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立法法、職業醫師法、職業病防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拍賣法、審計法、統計法、商業銀行法、防震減災法、森林法、水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標準化法、電力法、菸草專賣法、農業法、對外貿易法、計量法……

    五、結論

    打官司真的是一件很專業的事情。

    如果您諮詢法官,對方律師不會樂意的!

  • 7 # 法律微言

    其一,你知道打官司的所有流程嗎?

    其二,你知道如何質證嗎?

    其三,你知道如何在浩瀚的法律條文中,找到你需要的嗎?

    假設一下,你是法官,面對一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案件,你會作出怎麼樣的判決呢?

    首先,你必須要明確,法官不是神,不可能回到糾紛發生的那一剎那,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

    其次,如果回不去,那麼如何判斷是非呢?答案是,證據!因為空口無憑!你無法靠口才只打動一個法官,從而判你勝訴,你能打動他的,只有證據,完整的證據鏈條,就是過去的事實!

    再次,對於證據,也是有采信規則的,什麼樣的證據是合法的,什麼樣的證據是非法的,什麼樣的證據應該採信,什麼樣的證據應該排除,什麼樣的證據證明效力高,什麼樣的證據證明效力低。這些都是法律條文明確寫的,而且在法官日積月累的審判中,不斷完善。

    最後,是適用法律,在明確證據證明的事實(注意,這個事實有可能和真實的事實不一樣)之後就需要“把目光徘徊於事實和法律之間”,準確的找到,最適合這些事實的法律條文。然後根據法律條文作出判決。

    2.證據證實的事實和真實的事實

    下面我們再來說一個更為關鍵的問題,證據證實的事實和事實的事實。在一般情節簡單,證據充分的案子,證據能證實的事實,基本還原了真實的事實。但是,在案情複雜,證據繁多,尤其是相反的證據相互矛盾,證人證言不一,當事人義憤填膺的情況下,到底還能剩多少真實的事實?

    還是要再次強調一下,法官不是神,他無法回到過去看一眼過去到底發生了什麼,他只能依靠自己的經驗和邏輯,在法律的准許範圍內,利用審理的各種規則,對眼下的證據作出各種符合常識的判斷,從而得出一個證據證實的事實。然後找到這個事實對應的法條,來判定案子。

    這種審理方式,之所以被社會認可,是因為沒有更完美的解決方法。在古老的英國,有一種神判法,比如一個人犯了盜竊罪,法官就讓他去摸一塊滾燙的鐵,如果他能撐過1分鐘,證明他們沒犯罪,如果撐不過,就說明他犯罪了。這就是神判法,你覺得這樣是公平的嗎?

    如果這兩樣你都行,那麼恭喜你,你可以自己去打官司了,如果你能在短時間內掌握,那麼恭喜你,你是個天才,因為律師幾乎用了自己小半輩子的學習和經驗,來熟悉和掌握這兩項技能。

    如果一個簡單的案子,其實只需要一個專業的指導,不用問律師,一個法律初學者,基本上也可以指導你,完成一場官司,因為證據不用收集,不太可能被質疑,很大可能被法官採信,很有可能勝訴。

    但是如果一個不簡單的案子,那麼律師的作用性,就不言而喻。

    律師為什麼對你來說重要,因為法官是站在中立的角度,而律師是完完全全站在你的角度,甚至會用一些技巧,去顛覆和掩蓋本來的事實,因為你付他錢了,他就有義務讓你勝訴。

    當然了,請一個什麼樣的律師,也是至關重要的,因為一個心存不軌的律師,有可能讓你案財兩空。

  • 8 # 黑眼圈羊仔

    我叫羊仔,我們公司案件大多是我負責,沒有請律師,我只是一個訴訟代理人。

    打官司可以不請律師呀,大多數案件都允許自訴自辯。

    而我作為被告代理人,對面原告幾乎都請了律師,唯獨有一次例外,對方是一對老夫妻,人家只起訴8000元。而律師你們知道的,出場費一般至少2000起。

    對方證據不完整,而且整個陳述,毫無邏輯,主觀思想特別強,而且特別口語化。我和法官都聽的特別痛苦,簡直是煎熬,算了,我就選擇調解了,賠了6000元,把訴訟費也承擔了。也算為公司減損了,有個交代。

    如果有律師代理訴訟的話,那麼在起訴書的撰寫,跟事實的陳述,法條的蒐集,就會更有針對性,更加專業。

    總而言之,如果你夠專業,不用請律師,可以自辯。

    至於法官,不要太過於依賴,法官是看證據的。而且即使有證據,還要看怎麼去引導。

    我看到很多被告特傻,在法庭上淨說大實話,說一些對自己沒幫助,而且不利的話。

  • 9 # 阿攀哥

    法官雖然能分清是非,但因職業特性,其主動性受到限制。主要表現在:

    1.中立性。法官作為庭審主持人,法律規定與法官職業道德要求法官保持中立,不能偏頗一方當事人。對於當事人缺失什麼證據,哪些證據不足或存在瑕疵,法官不得主動提出。否則,其就失去中立性,有失案件審理的公正。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官審案以事實為依據,且還是現有的證據。關於當事人雙方矛盾糾紛的是非,則是以雙方當事所提供的證據為依據,案件的最終判決則是以其手中案卷中現有的證據為準。當然,對於一些常理性是非判斷,也是不需要用證據證實的。

    那麼,為什麼還請律師打官司呢?主要是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點好處:

    1.彌補當事人法律專業知識短板。現在的律師經過大學法律專業學習,法律知識全面,可以彌補當事人法律知識方面的缺陷。

    2.方便證據收集完善。律師具有閱卷權、調查取證權。代理律師可以直接或經許可收集證據,這可以拓寬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更加完善當事人有利證據。

    3.強化當事人辯論力度。有代理律師在庭審中幫助調查與辯論,彌補了當事人表達不清晰的困境。

    因此,法官能分清是非,但因法律與職業道德的約束,具有被動性。而律師正好可以彌補當事人的不足,打官司請律師還是有必要。

  • 10 # 成都律師蘇發鈞

    關於打官司是否有必要請律師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主要取決於案件涉及法律問題的複雜與簡單、疑難與容易的程度,現簡要說明。

    如果案件事實簡單,證據很少,涉及的權利與義務、後果與責任等法律規定得非常明確,不存在任何不確定之處,不管標的額大小,都屬於簡單、容易的型別,請律師的意義不是太大。但既是訴訟案件,就存在法律問題,非法律專業人員並不熟悉,也有可能導致自己喪失權利,比如訴訟請求的擬定、證據材料的選擇、證明目的的編寫、圍繞證據“三性”質證對方證據,對原告起訴提出切中要害的答辯意見等,可能導致自己敗訴,有的當事人甚至錯過了上訴期,使對自己不利的一審結果無法挽回等。

    相反,如果案件證據較多,特別是法律關係複雜,那就非得要請律師了,最好是找相關領域比較專業的律師做訴訟代理人。但這又存在一個問題,就是當事人並不能判斷自己案件的法律關係是否複雜、法律問題是否疑難,有一個相對簡單的識別辦法,就是作為原告帶上自己的所有證據,作為被告帶上原告的起訴狀和雙方證據,去律師事務所當面諮詢律師,至少諮詢三個以上。如果律師的分析意見基本一致、比較統一,那就說明法律問題相對比較簡單;如果說法不一甚至眾說紛紜,那就應該引起注意了,這時可以多諮詢幾個律師,即使花點諮詢費也是值得的。

    越是疑難的案件,律師的意見越不統一,必須請律師代理是毫無疑問的,但應該怎樣選擇律師呢?我建議:如果你去諮詢,根本不看你的材料也不提出意見,一開始就給你打包票能勝訴的,或者一味催促你籤合同交費用的律師,應該首先排除;對案子存在的問題說得越多,而且又提出了應對之策的,這種律師絕對值得珍惜,可以委託他/她作為代理人。

    當然,在諮詢階段律師的分析是不夠深入的,可能只會初步發現問題一時提不出解決方案,這也正常,但也可以瞭解律師是否負責的態度和基本的專業能力。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並支付律師費後,代理律師會做進一步的分析研究,在法律問題上還是聽從專業律師的意見為好。

    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是居於中立地位的裁判者,當然要判斷雙方當事人的對與錯、是與非,但法官的職責決定了他是一個相對消極的角色,不會是為當事人越俎代庖的!

    當事人尤其是原告(上訴人、再審申請人)首先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已有哪些證據、選擇哪些證據提交、證據能夠證明什麼事實等,都需要當事人自己主動進行;越是複雜的案件證據越多,比如有的建設工程案件的證據要裝幾大口袋,分析篩選證據、編制證據目錄等,不僅需要法律專業知識,工作量也很巨大,若非律師團隊不能勝任。

    而且,疑難案件往往是法律的模糊地帶,甚至根本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這就考驗代理律師的法學功底和敬業精神了,律師除了檢索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外,還要查詢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最高法院和當地各級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司法政策、司法觀點等,有的規定和觀點連法官都不知道。如果沒有自己的代理律師進行全面梳理、提出法律適用意見並從專業的角度說服法官,有可能使一個本來可以勝訴的案件導致最終敗訴;反之,亦然。

    所以,專業的事情還是交給專業的人員去處理為好,一個專業律師為你爭取的權利或減少的損失,是那點律師費遠遠不可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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