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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過程中,透過不斷的險種創新研發、保險功能拓展、保險服務提升,能夠在為相關建設活動主體提供有效風險保障的同時,發揮多方面的功能作用。
一、工程保險監管的概念
所謂工程保險監管,就是國家(其代表是保監會)透過一定的途徑和手段對工程保險市場和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國家對工程保險業的監管,是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在工程保險業中的體現。國家透過法律的、經濟的和行政的手段對工程保險業的組織、業務經營、財務等各項活動及工程保險市場的秩序進行直接或間接的指導、協調、監督和干預。
二、監管的目的與作用
工程監管的主要目的包括:1.保證保險人有足夠的償付能力;2.規範工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公平競爭;3.防止保險欺詐;4.彌補自行管理的不足。
其作用,主要圍繞“規範市場競爭秩序”、“降低事故糾紛協調成本”與“提高整體監管水平”三點而來:
1.制止市場無序競爭,促進工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
一般在保險業務增長較快的國家裡,比如中國,其工程保險市場很容易會出現無序競爭,突出表現就是破壞性的價格競爭相當普遍,結果,不僅造成了工程保險市場秩序的混亂,而且擴大了經營成本,降低了業務質量和淨保費,使得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下滑,最終損害了各家公司的根本利益。為有效的遏制這種傾向的蔓延,國家必須加強對工程保險的監管,以維護保險市場有序競爭。
2.降低處理事故糾紛的協調成本
工程保險是讓可能發生事故的損失實現用合同的形式制定下來,事故處理就可以簡單、規範,避免了無謂的糾紛,降低了事故處理本身的成本,參加保險對保險人來說,雖然將會為此獲得此種服務付出額外的一筆工程保費,但卻降低著整體糾紛處理成本。
3.有利於監管機構提高整體監管水平
在中國工程保險雖然是一個新興產業,但其在保險業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對其進行監管,就要求有相應的專業人員來從事這項工作。而工程保險相對於其他類別的保險而言,專業性很強。作為一個合格的工程保險監管人員,必須精通保險、財務、金融、法律、工程技術、風險管理等相關方面的知識。因此,監管機構要想對工程保險進行有效監管,就必須培育一批專業的工程保險監管人才。而這些高素質專業人員的加盟,將提高監管機構的人才素養,最終促進監管機構提高整體監管水平。
三、監管機構主體與變化
長期以來,中國保險業實行國家銀保監會與地方銀保監局共同組成的兩級監管體系,工程保險的市場監管也在該體系之下。但在2020年3月前,工程保險的產品審批/備案和監管許可權主要在國家銀保監會手中,地方銀保監局對於轄內工程保證保險的市場監管許可權有限。
2020年2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3月起,除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由銀保監會負責備案並監管外,其他產品均由屬地銀保監局負責備案並監管。中國工程保險開始全面實行屬地銀保監局備案制,工程保險的產品備案和監管許可權也自銀保監會下放至屬地銀保監局。
從銀保監會審批制到屬地銀保監局全面備案制,國內工程保證保險的市場監管重點開始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的動態監管轉變。依據《通知》內容,未來各地銀保監局將重點關注工程保證保險的條款費率、風險控制,從資產負債匹配、資訊披露、內部控制等方面進行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對規範工程保證保險市場經營秩序發揮重要監管作用。
四、行業自律與信用監管
除了來自政府機關的行政監管,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時還受到來自行業自律組織與市場信用評價機制的監管作用。
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主要包括保險行業協會與保險同業公會。這些行業自律組織能夠透過制定行業自律守則、保險行業發展的指導性建議、共同遵守的費率和條件、統一的保險條款格式對保險機構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進行監督與規範指導。如2019年9月6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四項建設工程領域行業示範條款,規範與指導國內工程保證保險市場業務。
市場信用評價機制,指獨立的社會信用評級機構,採用一定的評級方法對保險公司的財務能力和經營穩定能力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對保險公司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用一定的符號予以表示,從而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服務的一種機制。權威的信用評價,不僅能夠解決投保人與保險機構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問題,令投保人對保險機構的資本金、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等情況進行了解,還能通過出具權威的信用評級報告避免保險機構不正當市場競爭,成為保險機構融資發展的重要參考依據,發揮市場優勝劣汰作用,發揮市場監管的輔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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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對於保險金融行業來說,確實是意義非凡的一年。上到中央,下到地方,好像都已經嗅到了保險金融業所存在的潛在風險。因此,無論是從十九大的報告中,還是保監會的檔案中,我們都能看到“防風險、嚴監管”的字眼,而據我瞭解,這六個字的基調還將繼續。
當然,保監會的第134號檔案的出臺,對中國的保險理財產品影響最大。134號檔案對年金類保險做了特別的規定,包括:規定了首次生存保險金給付應在保單生效滿5年之後,且每年給付或部分領取比例不得超過已交保險費的20%,也規定了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而眾所周知,平安璽越人生也是一款年金類保險理財產品,並且在2017年10月1日剛剛正式推出,因此題主有這樣的疑惑還是能夠理解的。那接下來我們就主要分析一下這款產品到底符不符合規定呢?
其實以我的觀點,題主的困惑是完全不必要的。對於像平安這樣的大公司,擁有著各領域的專業人才,在這一方面人家肯定是想得到的。首先,平安璽越人生在生存金返還方面,無論是少兒版還是成人版,都是在保單生效第五年才開始返現的。
除了活多久領多久的年金外,平安璽越人生還擁有特別生存金返還的保險責任,少兒版和18-50週歲投保的成人版可以在保單生效的5、6年年末分別領取,相當於年交保費50%的特別生存金,51-65週歲投保的成人版也可以在保單生效的第5年領取這份特別生存金。同時,少兒版還可在60、65、70歲時,任選一年,一次性領取相當於全部保費的祝壽金。這些返現保險責任的規定,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保人資金的流動性,能夠實時地滿足投保人對資金的日常需求,從而能夠最大程度地體現資金的價值。
綜合上面的分析,平安璽越人生保險在各個方面還是能夠符合中央和保監局的各項規定的,這也從側面得出平安璽越人生一款安全穩定的保險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