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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31417859099

    民法典-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之規定;

    分別規定在《民法典》第144條、第146條、第153條、第154條、第497條、第506條、第705條、第737條、第850條、第1007條、第1051條、第1113條、第1138條、第1143條。

    具體法典條款內容如下: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八百五十條 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一千零七條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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