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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省吾身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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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如山495
不是形聲字,是象形字。
某 mǒu
〈代〉
(1) (象形。金文字形。像木上結一個果實,本是“梅”的象形。( méi)本義:梅)
(2) 指一定的不明說的人或事物 [certain]
如古人某。——清· 周容《芋老人傳》
狂生某者。——清· 紀昀《閱微草堂筆記》
太監某守遼東。—— 明· 崔銑《記王忠肅公翱三事》
某亦守法。
王某。(王安石。古人作文起稿,寫到自己的名字,往往只作“某”,或在“某”上冠姓,以後謄寫時才把姓名寫出。根據書稿編的文集,也常保留“某”的字樣)。——宋· 王安石《遊褒禪山記》
(3) 又如:某人;某天;某官某(某某官(叫)某某的(人)。某,文言虛指代詞。此處前一個代此人官職,後一個代他的姓名);某等(我等,我們);某們(我們,某是代詞);某舍(猶某公子)
(4) 指不定的不說明的人或事物 [some]
某所,而母立於茲。——明· 歸有光《項脊軒志》
某年月日。——《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
畿輔某官。——明· 崔銑《記王忠肅公翱三事》
決鬥某所。——明· 魏禧《大鐵椎傳》
(5) 又如:某家(指不確定的一家)
(6) 指代失傳的或忘記的人名或時、地等 [some]。如:某者(表示姓名失傳的人)
(7) 自稱之詞。指代“我”或本名。舊時謙虛的用法 [I]
某啟。——宋· 王安石《答司馬諫議書》
(8) 又如:某則以為;某不量敵;某知罪矣;我張某;某以(某矣。自稱自己的代詞,我);某家(戲曲中自稱之詞);某乙(自稱代稱);某甲(自稱之代詞)
詞性變化
◎ 某 mǒu
〈名〉
〈方〉∶妻子 [wife]。如:你的某給人欺侮去,你反而打我給人看
某不是形聲字,是象形字。
某:mǒu ㄇㄡˇ,象形。金文字形。像木上結一個果實,本是“梅”的象形。
《說文解字》:“某,酸果也。從木、從甘。”。口含美味是甘之正規化。木、甘兩正規化疊加。木之果實甘酸之味不可名狀是某之正規化。
本義:是梅之正字。今字義細化。梅子之“梅”專用“梅”字。“某”字已無此義。
衍義:因味不可名狀,引申指“代替不明確指出的人、地、事、物等”。如:某人、某處、某國。
衍義:引申指“自稱(代替“我”或名字)”。如:某姓李。
衍義:又用作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