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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貌似小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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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謝偉149232813
華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附加學生實習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在投保《華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險。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合同效力亦同時終止;主險合同無效,本附加險合同亦無效。
第二條本附加險合同未約定事項,以主險合同為準;主險合同與本附加險合同相牴觸之處,以本附加險合同為準。凡涉及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責任第三條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鑑於投保人已支付相應附加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被保險人的註冊學生在實習期間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附加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的,被保險人註冊學生對第三者人身傷亡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註冊學生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二)被保險人註冊學生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被藥物麻醉。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第五條責任限額包括每人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及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學校責任保險是指依法設立的幼兒園、全日制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詳細條款
學校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依法設立的幼兒園、全日制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註冊學生在校園內或在由被保險人組織並帶領下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為“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非職務行為造成學生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汙染及其他放射性汙染;
(四)大氣汙染、土地汙染、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六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僱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三)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體、資料、現金、信用卡、票據、單證、有價證券、檔案、賬冊、技術資料及其他不易鑑定價值財產的丟失和損壞。
(四)精神損害賠償;
(五)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