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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璀璨創業vlog

    會的!但是有一個前提,必須是在保單生效兩年以後!如果在兩年內是不賠的。如果一個人計劃自殺能從上保險起等待了兩年以後才實施,那麼保險公司也拿這個人沒有辦法,這是鐵了心不想活了!不過現實中這種情況出現的機率太小了,想自殺的人要是等待兩年時間以後,自殺的想法估計也就沒有了,要是很強烈的也等不到兩年。

    好死不如賴活著,還是希望大家珍愛生命,生命短暫,來人世間一次不容易,下一世不一定變成啥,所以還是好好活著吧!

  • 2 # 米泉舟

    看情況!

    一、理論上

    涉及死亡的保險有“壽險”和“意外險”,很多重疾險也能賠死亡,是因為重疾險包含有“壽險”責任,本身而言重疾險只賠重大疾病,並不賠死亡情況。

    中國保險法規定,帶有壽險責任的長期型保險,連續投保時間超過2年的,自殺應該賠付對應的死亡保險金。這裡的兩年,是指投保繳費生效之日起滿2年,如果中間有“失效”後復效的情況,則2年的時間從復效之日重新計算。

    意外險

    我們常買的意外險,大都是一年期的,所以一年期的意外險,大都無法理賠自殺,包括連續投保的一年期意外險。

    當然也有長期型意外險,這種意外險可以賠付2年後自殺!

    二、實際情況

    在實際情況中,有時候自殺情況其實很難界定。對於超過2年的壽險來說,只要死亡不是免責約定情況,保險公司都會很快賠付。舉例,2016年湖北荊門的千萬保額拒賠事件中,投保人周某買了多年的壽險幾十萬保額,保險公司早就賠了。糾紛就是後來集中投保的意外險。

    意外險是所有保險中,槓桿最高的一種險種。但是意外險對於“意外”的事故的界定,是需要權威部門來界定的。例如,公安機關,法醫證明這些。很多時候,公安機關無法出具“自殺死亡”的證明,這時候保險公司要證明被保人是“自殺”才能拒賠,否者就應該賠。

    這類案例我就說兩個,是我在整理保險拒賠案例時候看到的:

    案例一,公園自殺案

    某年輕小夥因為某些原因,所以買了意外險後不到一週,就在某公園的臨湖假山上墜湖死亡。因為沒人證、沒監控,警方也沒有發現明顯的證據表示屬於“自殺”,最終給出的結果是“非正常死亡”。保險收集一些側面證據,死亡前的非正常行為,給家人說些莫名其妙的話,網路留言等認定為“自殺”,而家屬則認為“非正常死亡”,沒有明確寫是自殺,那麼就是意外!最終法院判決支援家屬。

    案例二,燒炭案

    某女子因為和家人鬧矛盾,然後在自己的臥室門窗緊閉燒炭,最後二氧化碳中毒死亡。最後警方排除他殺,但是不知道怎麼的死亡原因寫了“非正常死亡”。所以出現了糾紛,這個案件比較奇特就在於保險公司提出:哪有5月份燒炭的?但是家屬堅持認為“非正常死亡”就是意外險。最後法院判意外險應賠。(很多時候,幾個字就能改變結局,這個案子很值得思考)

    特別說明:

    意外險不賠“猝死”!醫學上猝死屬於突發疾病死亡,是疾病死亡。而不屬於意外死亡!

    但是現在很多意外險也額外增加了“猝死”賠付責任,我們遇到這種帶有“猝死”賠付的意外險時候,一定要看“猝死”的保額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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