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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色多瑙

    都是明白人,中國的這個物業就是一群瓦合之眾,地痞流氓。而且也只有中國這個特別社會有,世界上還真沒有發現這樣的情況。所以在世界上也是獨一無二的。

  • 2 # 克隆PANDA

    說明一點:物業不是中國特色,我所知道的歐美國家包括日本也都是有物業或者類似機構存在的,各地普遍不普遍另說。

    再說說物業吧!

    物業本身就應該是服務行業!應該是居民區的總管家!

    按道理來說,管家肯定是要竭誠為業主服務的,當然收取佣金也是毋庸置疑的。

    現在很多人對於物業不滿意,我感覺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認為服務水平和佣金檔次不成比例;

    二、認為物業許可權太大,控制水電收費權;

    三、有的物業態度惡劣,對待業主如同黑社會

    等等

    但是對於徹底取消物業這個想法來說,我是不同意的。

    因為物業一個部門就承擔了小區幾乎全部的後期工作,畢竟還是一個可以讓業主省心的機構。就這麼說吧,當你家裡邊的上下水管、樓房的水電出問題的情況下,就算你再痛恨物業,那我問你,你會找誰?門禁系統出問題了,你找誰解決?假如小區裡垃圾桶需要更新,綠化需要維護,那麼你該找誰?

    說真的,以往有的地方這樣試行過。有的小區曾經推翻過物業公司,然後以業主委員會來全權代理。到最後呢,業主委員會反而頂替了物業的鍋,其他業主慢慢懷疑業主委員會作假,俗話說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業主委員會再辛苦也會有人質疑工作不到位,四處傳閒話、四處挑刺,總覺得被選到委員會裡的業主貪了多少好處,弄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之間又爆發衝突。

    所以說這種事情不能一刀切,這是很不理智的!

    我認為,還是應該倡導國家儘快推出對於物業規範而且嚴格控制的法律,並且明確劃分責任,指定上級監管機構。而且要強制性成立每個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並且完善換屆機制,通過業主委員會來直接監督物業的行為。

    每個小區一旦達到一定入住率,就必須立即設立業主委員會,並且物業方面必須配合,不得阻撓。

    應該明文禁止物業有任意關閉業主水電的權力,可以把水電費收取工作交給業主委員會(部分小區只能如此)或者由居民自行繳納,同時物業費收支賬目應由業主委員會全程監督,並可以隨時公示。而催繳物業費的工作應該由業主委員會執行,避免物業和業主的直接衝突。(物業工作再好,也會有極個別居民想盡辦法逃交物業費,這點大家應該同意吧?)

    這樣的話,可以儘量杜絕物業對於小區的“霸佔”,從而只能在服務水平上提升來挽留業主的心。同時也會在物業行業內產生良性競爭,去劣存優,讓物業市場積極發展。

  • 3 # 似水未央

    生活中,業主和物業之間經常會關於物業費繳納、房屋售後與維修、公共區域的管理、治安維護、衛生清除等方面,產生各種摩擦,簡單的說,就是“收錢”與“服務”之間的矛盾。

    但有些物業堪稱小區一霸,有好多倒黴的業主遭到過物業的粗暴對待,當業主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時,我們都覺得胳膊擰不過大腿,敢怒不敢言。

    關於物業公司的定位,物業方面聲稱自己是管理者,無論是小區設施還是業主,都是物業的管理物件,然而在業主眼中看來,物業公司不是管理者,分明是個服務者,對於物業公司服務態度以及工作質量,都存在一定的要求,這也是物業和業主經常產生矛盾的重要原因。

    老朱出門一看,鄰居家都有電,唯獨他家沒電,於是他氣憤地去找物業,詢問自家停電原因。

    老朱是做生意的,就在家裡養了條金龍魚圖個吉利。金龍魚身價高,也嬌貴,魚缸裡必須24小時開著氧氣棒。這次因為家裡停電,氧氣棒一停,金龍魚就缺氧而死了,老朱覺得很晦氣。

    而物業給老朱的停電理由是:老朱因為欠繳半年的物業費,被強制停電了。

    老朱不交物業費是因為房子有質量問題,衛生間一直漏水,找了物業多次,可物業卻和開發商相互推諉都不管。

    現在物業居然還用停水停電的霸道手段,給他施壓催繳物業費,實在是欺人太甚,老朱一氣之下將物業給告了,要求物業賠償自己買金龍魚的錢。

    《民法典》第944條明確規定:物業公司不能通過停水、停電、停暖、停氣等手段來催繳物業費。

    業主逾期未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催告業主,讓業主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物業費。如果業主在這個期限內仍然沒有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顯然,物業公司武斷地停了老朱家的電,是屬於違法行為,應該賠償老朱的損失。

    而老朱因房屋漏水未繳納的物業費,應該與物業、開發商協商解決漏水問題,實在協商不成,可申請法院裁定,但他也不能因此拒交物業費。

    業主不滿意物業的服務,可以更換物業嗎?

    可以!如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沒有正規培訓,管理雜亂無章,或粗暴無端,業主有權依法更換,辭退該物業公司。

    《民法典》第946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公司不得以停水停電的粗暴方式催繳物業費,法律是鼓勵以友好協商和司法途徑解決矛盾糾紛的。

    同時,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的,有權利辭退和更換物業公司的。

  • 4 # 758ysys

    不想出錢的人,認為出了錢就是大爺的人!物業是必不可少的哪怕業主委員會自己組織管理也是物業!認為物業不作為集體業主商討換物業或者自己組織來管理!無論誰來管理物業費都是避免不了的!幾百戶上千戶業主那個業主會無償奉獻來做費力不討好的事!說到底還是得交物業費!這個社會不缺無良物業但是也不缺那些不交物業費的人!這麼多業主你一家一家去收物業費試試看!那些說要自主來管理的人去試試看!

  • 5 # 路邊的野貓

    都是受過物業迫害的人,比如裝修受到物業無理的刁難,和物業產生糾紛的人,比如房頂漏水,物業推脫不給修, 等等,物業想多收錢少幹活,業主想少交錢,多服務,自然矛盾就很多,協調機構再沒有,就很難和平相處,出現業主拒交物業費,也就不足為奇了

  • 6 # 故鄉的雲9479

    以前沒有物業沒有那麼多矛盾,八十年代末渤海石油引進了物業公司是服務石油新村的,後來延伸變味了,一個有證的幹物業經理,顧幾個老頭幹保安,找幾個農村大姐做保潔剩下就是收費了

  • 7 # 別拿熱評當令箭

    第一:它們一個共同屬性就是,腦子的溝回和心電圖,都喜歡捋直了,就好比盤山公路一樣(為什麼不修直線呢)……

    第二:物業霸佔了本來屬於它們的錦旗:幹啥啥不行,唱反調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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