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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趙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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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猴爬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下列活動:
(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活動;(二)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登記、行政檢查、行政獎勵等行政職責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上級工作部門對下級工作部門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
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政府和部門稱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接受監督的政府和部門稱為被監督機關。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程式正當、權威高效、有錯必糾、監督為民的原則,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實施,促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制度有效執行。
第五條行政執法監督實行層級監督和屬地監督。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監督或者指定監督。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同一監督事項存在爭議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協調處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重大問題,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重要內容,監督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資訊化建設,推進執法公開和執法資訊共享,提高行政執法監督資訊化和規範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規劃,構建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資訊和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臺。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不作為或者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有權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投訴、舉報。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暢通渠道,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提供便利。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投訴、舉報的,應當為其保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監督工作中,對行政執法工作提出的重大問題和審議意見,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納入行政執法監督重點,督促行政執法機關按要求整改落實,並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章 監督主體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門承擔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是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接受本系統上級主管機關和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和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生爭議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配備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知識,並經過培訓考試,取得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從社會各界聘請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
第三章 監督內容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包括下列內容:(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二)行政執法主體、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決定內容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四)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稽核等制度落實情況;
(五)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落實情況;(六)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七)行政執法職責履行情況;(八)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九)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保護市場主體財產性權益和經營自主權、保障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情況;
(十)文明執法情況;(十一)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執行情況;
(十二)行政執法案卷管理情況;(十三)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情況;
(二)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情況;
(三)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普遍性、重點性問題的解決情況;
(四)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稽核管理和培訓考試情況;
(五)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等綜合執法情況;
(六)依法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執法能力建設以及實施行政處罰情況;
(七)其他應當重點監督的事項。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本系統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二)本系統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情況;(三)本系統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落實情況;(四)本系統開展行政執法培訓考試情況;(五)其他應當重點監督的事項。第十七條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進行監督,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二)是否符合制定機關法定職權;(三)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的情形;(八)是否違反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第十八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實行備案審查等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九條監督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落實情況,主要包括行政執法實施主體、執法人員、職責許可權、執法依據、實施程式、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等行政執法資訊向社會公開情況;按規定佩戴行政執法證件、全程亮證執法情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等行政執法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等情況。
第二十條監督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落實情況,主要包括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執法活動的啟動、調查取證、稽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並歸檔,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監督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稽核制度落實情況,主要包括明確法制稽核主體、範圍、內容、程式、責任等情況,對執法主體、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執法文書等進行法制稽核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監督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落實情況,主要包括制定、完善、公示和執行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監督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主要包括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完善執法程式、建立考核機制和開展責任追究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監督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執行情況,主要包括行政執法機關制定和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建立和落實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享資訊、通報案情、聯席會議、案件移送、證據材料移交和接收等制度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發現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建議:
(一)與上位法相牴觸的;(二)與國家政策重大調整不相適應的;(三)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不必要設立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不適當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
第四章 監督方式和程式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問題導向,以主動監督為主,採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可以透過抽查、暗訪等手段,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實效性。
日常監督包括對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實施,行政執法職責履行,行政執法資格和證件管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等情況的監督。
專項監督包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通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統計分析等。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督機關報告有關執法情況;(二)詢問被監督機關有關工作人員、行政相對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三)查閱、複製、調取行政執法案卷或者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和其他有關材料;
(四)組織實地調查、勘驗等;(五)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進行鑑定、評估、檢驗、檢測;
(六)組織召開聽證會、論證會;(七)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條被監督機關應當配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行政執法監督事項需要被監督機關以外單位和個人協助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應當出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人數不得少於兩人。
行政執法監督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申請回避。被監督機關、投訴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發現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存在迴避情形的,應當決定其迴避。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發現被監督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存在違法或者不適當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事項,對於符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告知投訴舉報人按照法定程式解決;根據有關事項的性質、程度和後果,需要即時監督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正在或者已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程式審查的事項,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不予登記立案。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被監督機關。被監督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說明及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被監督機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發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責令其改正:
(一)行政執法主體、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不合法的;
(二)執法決定不合法或者明顯不適當的;(三)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四)侵害市場主體財產性權益,干擾市場主體合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
(五)粗暴、野蠻等不文明執法的;(六)落實行政執法制度不規範的;(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情形。經調查,行政執法行為不存在違法或者不適當情形的,應當撤銷立案並通知被監督機關。
第三十四條被監督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並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被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申請複查,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複查並答覆。
被監督機關逾期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根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結合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程度等情況,分別作出責令限期履行、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或者撤銷等決定,並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被監督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第三十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通報制度。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違法或者不適當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採用發文、會議等方式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通報,並可以對其負責人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
第三十六條被監督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行為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作出的決定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備案。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對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決定進行審查。
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備案的具體範圍和程式,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定期組織
回覆列表
答:就是關於行政許可的設定、行政許可的實施、行政許可的評價、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行政監督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