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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薇薇露珠

    燈語(燈光通訊)是船隻之間通訊的一種通用化語言,在國際上的使用十分廣泛。“燈語”一詞由來已久。在通訊還不發達的年代,燈語在航海領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利用燈光的閃爍頻率,以二進位制的摩爾斯碼傳遞資訊,可以幫助船員在較遠的目視距離相互溝通。




    船舶的號燈按用途分為兩種:航行燈和一般訊號燈。號燈的開、關時間一般是以日落、日出為時間界限的。


    訊號燈:是船舶在各種特殊情況下的燈光標誌,特別是夜間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訊聯絡的工具之一。訊號燈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駕駛臺,要求兩路供電。訊號燈的種類很多.為了適應某些國家的港口和狹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遠洋船舶的訊號燈設定比較複雜。這些訊號燈通常安裝在駕駛臺頂上專設的訊號桅或雷達桅上,按照規定數盞(8~12盞)紅、綠、白等顏色的環照燈分成兩行或三行安裝。


    航行燈:是船舶照明系統中的一個獨立部分,是保證船舶夜間安全航行的重要燈光訊號。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保證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狀態、型別、有無拖船等,從而防止周圍或過往船舶誤會,造成海損事故的發生。根據國際規則規定,根據船舶的大小和長短尺寸,數量上有所不同。長度大於50米的船舶,應安裝5只航行燈,分別為前桅燈,後桅燈,後艉燈,左右兩盞舷燈。相關規則規定,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任何時候,即使是在白天,也要開啟航行燈。


    船舶燈光通訊使用摩爾斯符號(Morse),發信人手工操縱閃光燈傳送,收信人憑視覺接收。摩爾斯符號以點碼(短)和劃碼(長)單獨或組合來組成字母和數字。約定傳送方法為:點碼持續1單位時間;劃碼持續3單位時間或更長些;字元內碼與碼間隔1單位時間;字元之間間隔3單位時間或更長些。然而,在實際傳送過程中,存在著單位時間長度(或者說傳送速度)因人而異,以及隨機誤差引起點碼(或劃碼)長短不一的問題。只有經過一定的專業訓練,才能傳送得比較規範,易於被收信人識別。




    然而燈語的傳送和讀取都是靠人工獲得和解碼,如果缺少專業人員,那麼將會對航行船隻造成十分巨大的影響。由於人的視覺暫留為0.1-0.4秒,因此閃光和簡寫的單位長度應該超過人的視覺暫留,這隨雙方訊號員個人情況而有所變化。而視覺暫留現象,是燈光通訊的速度受到了很大限制。




    現代科學技術將燈光訊號的傳送和接收自動化後,使用不可見光代替原來的可見光通訊,也就成為了可能。這一改造將使燈光通訊更加保密,更加隱蔽化。但是現有的光通訊技術主要應用於陸路交通運輸中,在載具間傳遞簡單的距離、位置資訊;而海路航運與陸路運輸不同,其存在以下問題:1.海路航運中船舶間距離相比陸路運輸中車輛間距離遠的多,對訊號傳播距離有更高的要求;2.海路通訊方式不如陸路通訊方式多樣,特別是遭遇戰爭、惡劣天氣或裝置損壞等非正常因素的影響,因此燈光通訊作為一種相對較為穩定的傳播方式,相對於陸路環境中更需要依靠其傳遞更多的資訊,所以對訊號編碼及訊號的接收有更高的要求。


    現代船舶(包括海洋鑽井平臺)上用於滿足各種照明和訊號要求的一類交通燈。包括船用照明燈、航行燈和訊號燈3類。按國際公約規定,船舶在夜航、作業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為了表明它的位置、在航狀態及種類等特徵,在船上須裝備各種燈具,顯示各種訊號,以便識別和避讓。為此,航行燈和訊號燈的光弧、能見距離、色度、外殼防護和安裝位置都有嚴格規定。船燈的設計、製造必須符合船舶規範和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並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發給證書後方可裝設使用。


    正所謂:“人有人言,燈有燈語,”燈語也是一種通訊工具,夜晚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就是靠各種燈光的變化進行交流和溝通,以保證船舶正常有序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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