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民主管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三、成員大會職責: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3.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4.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5.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6.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8.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9.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10.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做出決議; 11.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12.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四、成員(代表)從全體成員中選舉產生,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成立成員(代表)大會。不成立成員(代表)大會的可以不設立此條】
五、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理事長)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六、合作社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七、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透過;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八、遇下列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成員(代表)大會: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2.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3.理事會提議;
4.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情形。
九、成員(代表)大會對有關議案進行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時,可書面委託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個成員。
十、成員(代表)大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十一、本制度從 年 月 日起執行。
一、為了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民主管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三、成員大會職責: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3.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4.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5.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6.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8.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9.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10.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做出決議;
11.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12.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四、成員(代表)從全體成員中選舉產生,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成立成員(代表)大會。不成立成員(代表)大會的可以不設立此條】
五、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理事長)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六、合作社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七、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透過;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八、遇下列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成員(代表)大會: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2.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3.理事會提議;
4.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情形。
九、成員(代表)大會對有關議案進行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時,可書面委託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個成員。
十、成員(代表)大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十一、本制度從 年 月 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