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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定驚丸

    很多管理相對低端的公司(一般表現為行政人事不分家,或綜合辦、或辦公室),尤其遇上業務水平低下的具體經辦人(別給我說是粗心或馬虎眼),在這方面經常會發生的低階錯誤之一,就是最簡單的起止日期都會算錯。正常情況下,以今天入職的王某為例,如果公司和他約定的合同期限為三年,合同相關條款上所填寫的期就應該是:2018年8月24日起,2021年8月23日止。可好多時候,包括本人剛收到的一份三年期合同,都會寫成:2018年8月24日起,2012年8月24日止。

    問者說的跨度超過了兩年,因為沒有看到底稿,也不知道是什麼一個情況。但至少說明這已經超過了兩年,而不是不足兩年,本身並沒太多問題,只需要考慮這兩年合約的試用期有沒有違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且這超過的兩年,到底是計算錯誤,還是公司在和你達成約定之外的單方面調整?

    一般來說,作為個人,都希望與合單位簽訂的合同期限越長越好,所以才有無固定期限合同,對相對弱勢勞動者在勞動權方面作起碼保護(當然這個無固定期限是另一個話題,這裡不展開),也有少數強人能人(比如藝人,相同的簽約金額下多一秒只怕都是浪費),並就不願意被合同綁住手腳,說好的兩年就兩年,絕不馬虎,也不留戀,合約完成,馬上結賬走人。所以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單位說籤兩年卻籤成了兩年多,儘管不太規範,卻也並無妨害。

    但這個錯誤對於單位,卻可能帶來一定不必要的麻煩。按照相關規定,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但又不符合無條件解除的,都需要給付經濟補償(除非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仍不續簽的情況)。這下倒好,原本的兩年勞動合同到期,正常最多也就支付兩個月工資為補償金,但由於當時日期算錯,多出來的一天,還得按不足六個月計算,再多給付半個月工資。

    所以,這個日期跨度超過兩年的合同,如果沒其他不成立因素,沒什麼需要你擔心糾結的,你如果是個強迫症患者,或者身嬌肉貴不願給單位提供哪怕只是多一天的勞動服務,大可以給相關部門指出錯誤,重新簽訂,如若不然,就好好工作,努力上進,別總想這麼多有用沒用的,萬一事來了,就這一點而言,你也沒虧可吃。

  • 2 # 寧靜致遠9530

    謝謝邀請,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和顧用單位在勞動中的合法權益,既然合同已經過期了,那麼你應有的權益就得不到保障,沒事便罷,一旦有事,吃虧可是你,目前應該做的是應該與單位簽訂一份有效合同來保障你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不籤,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 3 # 田汝雲

    謝謝邀請:請問提主,是怎樣跨度兩年?給人感覺,好像是你胡途了!也不知你是什麼時候簽約跨度兩年。比如說今天簽訂勞動合同,今天是8月23日,到了後年8月23日為兩年,雖說跨度了,但沒超過兩年的時間,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不跨度你能夠兩年嗎。怎麼辦?既然出來打工,多兩天少兩天無所謂,不能想賺錢又覺得時間長,天上不會掉餡餅,只有一點水一點汗才能贈到辛苦錢。實在覺得時間長,不想幹了,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走人唄。至於違法不違法?不存在違法行為。不知我的回答能否幫到你?

  • 4 # 十字坡店主

    題主這個意思請問是不是,商量了合同為兩年,結果合同上的時間超過了兩年,然後想知道這樣違不違法。如果是這樣的話,嚴格意義上來說是違法的,因為違背了你們所商量的意思。如果之前有書面約定那好辦,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只是做了口頭商量,那就說不清了。

    如果你是勞動者的話,合同時間的長一點對於你沒有壞處的,只要你注意試用期有沒有符合規定,試用期的工資是否不低於轉正後的百分之八十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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