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明亞小林子

    為了便於理解,我畫了個時間流程圖,

    根據題主的意思,這個第28天的死亡是直接源於第9天的摔倒對嗎?

    如果確實是,那就不屬於保障範圍之內哦。

    它是保單生效之前發生的事故。

    這個事件之所以看起來不公平是因為錢是之前交的。

    我們現在換一個場景來理解它。

    最開始沒有交錢,一個人在今天出門摔倒了,過了一週他買了個意外傷害保險,接著非常不幸之前的摔傷惡化,再過了一週,他因為這個摔倒引起的後遺症身故了。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我相信基本上不存在爭議。

    大家都能理解,這個事兒是先發生,保險是之後再買的,生效之前發生的事情保險不賠。

    擱在這裡為何會覺得貌似應該賠付呢,是因為之前交錢了,

    但是交錢和生效是兩碼事兒。

    意外險一般的生效日期會在7天之內,這個繳費日期距離生效日期半個月,很有可能是投保人自己指定的生效日期了。

    交了錢按照約定的時間生效,保險合同就只會保障生效日期之後發生的事故,之前發生的是不賠的。

    再給大家一個類比的例子。

    假如說有個人買了輛二手車,車子有交強險,商業險原車主已經退保了。

    交強險的到期時間是購買車子的半個月之後,這個人想著最好交強險和商業險同時生效才好,方便處理,看起來時間也不久,半個月,自己開車小心點就好。

    於是他聯絡保險公司,把商業險的起保日期設定成跟交強險一致,交錢付費,約定半個月後生效。

    現在的狀況是,他拿到車的這半個月只有交強險,商業險裸奔。

    結果他車開回去第二天車沒有停到正規停車場,車丟了。

    他報警,警察接受報案,一般車險的盜搶理賠需要等待3個月,這個時間段給到公安部門來確認車子確實找不到了。

    3個月之後他的車險保險公司也是不會賠付的,因為保單還沒有生效車子就丟了。

    在這裡需要提醒大家,保險要保持它一直有效,不要有空窗期的存在,這事兒很弔詭,就像墨菲定理。

  • 2 # 盞鬼

    兩個回答全錯,連題目的邊都靠不上。缺乏邏輯常識。

    題目已給出全部要件了,兩位沒有認真審題。

    保險公司對這類賠償一般是先拒絕,看看投保人的反映中有多少保險知識。若亂吵一通,保險公司根本不用理你。

    兩位同樣無問一個基本問題就是:拒賠原因。這是必須給的理由!

    沒有這個,後繼難以展開。

    本案以保單生效前被保人已摔倒為由拒賠。看上去理由充分。答者也是這樣認為的。

    保單的實際生效時間不一定是以在保單上的註明。這個註明不包含特殊情況(本案)。由於保險合同屬格式條款,合同的成立要素是:1. 要約,2. 承諾。本案投保人付了保費(100元),保險公司收了錢並開出了收據。收據便是保險憑證。至此,合同成立。雙方便根據合同內容履行責任。當要約方發生保險事故時,承諾方應按約定執行。

    至於後面詳細的就不展開談了。本案以100元的保費,換來10多萬的保額賠償,

    這就是知識的為量!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想入手一款2000多元的耳機,看網上推薦買BEATS,有什麼其他好的建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