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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明亞小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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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盞鬼
兩個回答全錯,連題目的邊都靠不上。缺乏邏輯常識。
題目已給出全部要件了,兩位沒有認真審題。
保險公司對這類賠償一般是先拒絕,看看投保人的反映中有多少保險知識。若亂吵一通,保險公司根本不用理你。
兩位同樣無問一個基本問題就是:拒賠原因。這是必須給的理由!
沒有這個,後繼難以展開。
本案以保單生效前被保人已摔倒為由拒賠。看上去理由充分。答者也是這樣認為的。
保單的實際生效時間不一定是以在保單上的註明。這個註明不包含特殊情況(本案)。由於保險合同屬格式條款,合同的成立要素是:1. 要約,2. 承諾。本案投保人付了保費(100元),保險公司收了錢並開出了收據。收據便是保險憑證。至此,合同成立。雙方便根據合同內容履行責任。當要約方發生保險事故時,承諾方應按約定執行。
至於後面詳細的就不展開談了。本案以100元的保費,換來10多萬的保額賠償,
這就是知識的為量!
為了便於理解,我畫了個時間流程圖,
根據題主的意思,這個第28天的死亡是直接源於第9天的摔倒對嗎?
如果確實是,那就不屬於保障範圍之內哦。
它是保單生效之前發生的事故。
這個事件之所以看起來不公平是因為錢是之前交的。
我們現在換一個場景來理解它。
最開始沒有交錢,一個人在今天出門摔倒了,過了一週他買了個意外傷害保險,接著非常不幸之前的摔傷惡化,再過了一週,他因為這個摔倒引起的後遺症身故了。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我相信基本上不存在爭議。
大家都能理解,這個事兒是先發生,保險是之後再買的,生效之前發生的事情保險不賠。
擱在這裡為何會覺得貌似應該賠付呢,是因為之前交錢了,
但是交錢和生效是兩碼事兒。
意外險一般的生效日期會在7天之內,這個繳費日期距離生效日期半個月,很有可能是投保人自己指定的生效日期了。
交了錢按照約定的時間生效,保險合同就只會保障生效日期之後發生的事故,之前發生的是不賠的。
再給大家一個類比的例子。
假如說有個人買了輛二手車,車子有交強險,商業險原車主已經退保了。
交強險的到期時間是購買車子的半個月之後,這個人想著最好交強險和商業險同時生效才好,方便處理,看起來時間也不久,半個月,自己開車小心點就好。
於是他聯絡保險公司,把商業險的起保日期設定成跟交強險一致,交錢付費,約定半個月後生效。
現在的狀況是,他拿到車的這半個月只有交強險,商業險裸奔。
結果他車開回去第二天車沒有停到正規停車場,車丟了。
他報警,警察接受報案,一般車險的盜搶理賠需要等待3個月,這個時間段給到公安部門來確認車子確實找不到了。
3個月之後他的車險保險公司也是不會賠付的,因為保單還沒有生效車子就丟了。
在這裡需要提醒大家,保險要保持它一直有效,不要有空窗期的存在,這事兒很弔詭,就像墨菲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