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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孫律師執行與訴訟

    目前,中國現行司法體制下,律師還沒有這樣的能力。

    第一,刑事訴訟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不是律師說了算,律師沒有這麼大的能力。

    在中國,刑事訴訟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由檢察院審查起訴並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被告是否有罪。這個過程中,公安機關是最為重要的一環,許多證據都是由公安機關蒐集的。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公安機關基本上就能摸清。再到了檢察院,被告人到底什麼情況,基本上就很清楚了,至於到了審判階段,被告人基本上就是鐵板釘釘的事情了。所以,案件到了審判階段,經過層層把關,被告人想要脫罪基本上沒有可能,這也是中國無罪辯護成功率很低的原因。

    第二,刑事案件,被告人證據有疑問,律師可以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前,與檢察官溝通,把案件消化掉。

    前面提到,案件到了審判階段,被告人是否有罪,基本上都很清楚,但是,這並不是說律師就沒有什麼作用了。律師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前還是很有用處的,尤其是證據不足時,律師的作用就顯得很重要。因為,在偵查階段,能見到犯罪嫌疑人的除了公安外,只有律師才能辦到。這期間,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情況。到了檢查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向檢察院提書面意見,如果順利的話,檢察院還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樣案件就結束了。這在實務中是經常發生的。

    第三,目前,中國律師還沒有不受限制的調查取證權。

    實務中,律師基本上都不會去調查取證,主要還是通過閱卷,分析掌握公安機關取得的證據。主要原因是,如果辯護律師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取證,則需要先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然後經對方同意,才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限制太多。更重要的是,公檢法辦案人員可以通過這個途徑迫使被取證人改變證言,並指證這是律師讓他這麼說的,這就很恐怖了。

    因此,在中國,你問題描述的情況目前還是不存在的,律師還沒有這麼大的能耐。

    關注孫律師,你身邊的律師朋友。

  • 2 # 一束小草

    看來,你對中國的法律制度是一點也不瞭解,也就是純粹屬於法盲,就你說的兩件事情,別說是律師,就是公檢法任何一個工作人員,也很難辦到。

    中國的法律制度經過了多年的完善,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公檢法三個辦案機關,互相制約.環環相扣,任何一個部門都不能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同時,在沒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也不可能把好人放進監獄,因為公檢兩機關是相互制約的關係,確一不可,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就有規定:第八十七條就要求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犯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任何個人非經過公安和檢察機關批准

  • 3 # 俗世life

    律師只是一份職業,利用自己所學專業知識為委託人進行民事代理或刑事辯護,能不能把人“撈出來”或者“送進去”首先都需要有充足的證據來保障,其次要有與法官良好的協調溝通能力。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能把人送進去的只有法官能辦到。

  • 4 # 律政勇傑

    首先說明,這是偏見,也是不可能的。雖然中國有一定國情特色,但法治日臻完善。公檢法機關依法辦案是主流,律師依法辯護也是主流。我們應當看到,公檢法機關由於辦案思維、辦案水平等原因,可能在辦案過程中出現錯誤或者瑕疵,這也是難以完全避免的。在中國,刑辯律師的主要工作就是發現這些錯誤和瑕疵,依法進行辯護,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存疑不訴,或者得到從輕減輕處罰,判處緩刑、減少刑期。這不是“撈”,而是刑辯律師存在的價值體現。同樣,中國公檢法機關不會根據律師的意見就抓捕,而是要調取證據,可能構成犯罪才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近年來,要求公安局不得介入經濟糾紛,所以很多“受害人”以為是詐騙、職務侵佔的案件,經公安機關審查,都未立案偵查,更不存在隨意抓捕的情況。

  • 5 # 愛咩咩的老羊

    我有近三十年的檢察工作經歷,算是資深的檢察官了。也許我是孤陋寡聞、見識不多,題主所說的厲害的律師我是從來沒有遇見過。如果大家遇到了自詡可以把有罪的人撈出來、把無罪的人送進去的律師,要麼是遇到了吹牛大王,要麼就是碰到了騙子。

    中國的司法體制是公檢法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公安機關負責絕大部份刑事案件的偵查(檢察機關也有部分案件的偵查權),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立案監督權和偵查監督權,公安機關必須經過檢察機關批准才能執行逮捕。公安機關如果撤銷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內部也有嚴格的程式規定。如果一個無辜的人被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會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環節把住關。如果檢察院沒有把住關,人民法院也會作出無罪判決。

    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如果作出不起訴決定,內部也有嚴格的程式規定,而且是上級檢察機關重點複查和考核的物件。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如果作出無罪判決的決定,被害人可以向檢察院要求抗訴,檢察機關自己也會決定提出抗訴。

    在所有的訴訟環節中,律師只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也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依據事實和法律,為被告人提出無罪、罪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意見等。在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處理上,並無實質上的決定權。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出現過冤假錯案,確實有把無罪的人判了刑的,甚至還有錯殺的。如內蒙古的呼格吉勒圖案件。也確實出現過有罪的人被放縱、被包庇的情況,如湖南新晃的操場埋屍案、雲南的孫小果案。這些被錯判、被放縱的案件無一例外是律師造成的。

    當然,律師隊伍中也有一些敗類,這和公安、檢察、法院的隊伍中也有敗類一樣,是不足為奇的。但是,僅僅有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做文章,如果沒有公、檢、法內部的人配合,實際上是無能為力的。

    概括起來說,題主所說的可以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律師在現實生活中是很難找到的。

  • 6 # 冷nimapianwo

    香港是有的啊,豪哥,電視劇人物張子豪,原型張子強,搶劫美金運鈔車,一審判刑,換了律師,上訴,當場無罪釋放,據悉還獲賠800多萬呢

  • 7 # 朱博鷹

    這裡把律師改為人就可以了,厲害的人確實有這樣的能力,歷史上不是有指鹿為馬的故事嗎?也還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說法,美國就是把一袋洗衣粉說成化學武器從而打伊拉克的,所以把無罪的人送進牢房是有這個可能的,反之亦然!

  • 8 # 牛肉醬香餅a

    能講這樣話應該是電視劇看多了,在中國只要是法律所許的範圍是可以出來,而且並不是無罪。把無罪的人送進去,那也只是辦案單位偵查方向錯誤不排除有錯案冤案發生。但不是你所講的律師可以達到的。

  • 9 # 旁觀者楊志連

    我個人認為,律師的存在,應當是維護司法的公正性。對於公訴機關、法院,面對罪犯,如何才能作出儘可能的公平、公正的判決,就需要律師利用法律知識及罪犯的具體犯罪情況抗辯公訴機關,只有在這種在公訴機關和律師不斷的從正反兩方面爭辯的過程中,才能不斷地接近犯罪的具體嚴重程度,從而使法院作出更加公平公正的判決。罪犯也是人,也有自身的權利,同時危害程度也有大有小,因此也需要維護其應有的權利。如果判決過多依據公訴機關和法院作出,而缺少律師的辯護,則出現偏頗的概率會更大!律師為罪犯辯護,好像從情感上讓有些人不理解,但這是宣傳和認知的問題,而法律則應把公平公正作為基本原則,不能放過罪犯,也不能過度懲罰,因為過度懲罰就是冤案!

  • 10 # 西安屈律師

    無知者無畏!

    律師還真沒這個能力,有罪沒罪在現實中有三個部門可以“做主”。一是檢察院,二是法院。,三是公安。抓不住當然不用判刑,能不能抓住大多數案件都是公安負責;逮不逮捕、起不起訴、向不向法院起訴這個檢察院說了算;判不判刑、判多少刑、判什麼刑,這個是法院負責。

    為什麼我說在現代法律體制下,撈人是不現實的。原因如下:

    一、眼睛太多、關注的人太多,有膽量下手的人沒機會。

    二、老百姓的法制意識也不斷在提高,很多案件並非只有一個犯罪嫌疑人,而是同時有多個。放了你的親人,別的犯罪嫌疑人的親人肯定會鬧。

    三、一個案件從抓到判,經手的人非常多。歷經三個部門甚至更多,經手的人越多,知曉案件情況的人就越多。

    所以,我們作為小小的律師沒有這麼大的能量。千萬不要誤信誤傳律師這個職業,我們掙的是勞務費,不是介紹費、不是掮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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