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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條件的可以。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二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裝置: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2.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4.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6.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後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8.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裝置。(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於企業註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並設立明顯標誌,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週歲。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註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裝置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一)屬於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的數量可以少於5輛。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等內容。(二)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和書面委託書。(三)企業章程文字。(四)證明專用車輛、裝置情況的材料,包括:1.未購置專用車輛、裝置的,應當提交擬投入專用車輛、裝置承諾書。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型別、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載貨後的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2.已購置專用車輛、裝置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影印件等有關材料。(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影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影印件。(六)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借合同、場地平面圖等材料。(七)相關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裝置的配備情況清單。(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字。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運輸的物品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等內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等證明。2.能證明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範圍的有關材料。(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以及書面委託書。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以及本規定所明確的程式和時限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並進行實地核查。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註明許可事項,具體內容應當包括運輸危險貨物的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專用車輛數量、要求以及運輸性質,並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發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准予許可的企業或單位的許可事項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範圍中加註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髮。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投入的專用車輛、裝置。原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落實的專用車輛、裝置予以核實,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並在《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欄內註明允許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者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標註“劇毒”;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還應當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落實專用車輛、裝置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並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檔案。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聘用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按照承諾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並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檔案。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三章 專用車輛、裝置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進行,並增加以下審驗專案:(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二)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安全防護設施裝置和專用車輛標誌的配備情況;(三)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配備情況。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第二十四條 用於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第二十五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常壓罐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2)等有關技術要求。使用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並公佈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等有關技術要求。壓力容器和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壓力容器或者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第二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到具有汙染物處理能力的機構對常壓罐體進行清洗(置換)作業,將廢氣、汙水等汙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汙染,不得隨意排放,汙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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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運輸是要有資質的,要得到許可的,要到主管部門辦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