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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a284202171

    “土地賣給開發商”是永久的嗎?開發商把房子建好賣給“業主”之後 開發商就撤了,好像找都找不到,那70年之後,這塊地屬於誰?

  • 2 # 凡夫俗子3020

    開發商也是個體戶,只不過掛了個公司名(合法做生意)。

    你若想,也可以先開個公司,披上合法外衣後,可參與競拍土地。

    不就是你個人了嗎!

  • 3 # 這個人有點特別

    只要你有錢就行,註冊公司要啥用錢去辦就行了,這個有錢不是你有幾百萬或者幾千萬就可以,是很多個億才能去想這個事,其實這是國家政策制定是為了階層篩選的一個過程,門檻肯定要高了,不是阿貓阿狗都能去整這個事那就不存在階層這一說了,說到底不是個人不能開發,是你這所處的階層不能去開發,房產開發政策制定就不是為你這個階層制定的,即不是你的圈子不要亂融。

  • 4 # 留哥4

    本人在建設單位工作,主要從事開發報建手續。淺談一下為什麼不能給個人,主要是責任信用!

    從程式上講,政府不與個人打交道而願意與企業打交道,最主要的原因是企業的負責制。

    個人在資金方面即使再沒有問題,也不敢保證他永遠沒有問題,專案的開發是個很長的過程,不是房子賣了就完事了,中國實行的是質量責任終身制。建設單位是第一責任人。

  • 5 # 泰山石敢當162024707

    賣給個人,建設層數低,交易量小。

    而賣給開發商,建的層數多,交易額大。

    兩者存在土地利用率和交易稅收的多少問題。

    無論個人和組織都是利益優先!

  • 6 # 哈哈陳91

    怎麼不可以,只要您有錢,分分鐘可變成開發商;只要開發商破產,分分鐘變成過街老鼠。哈哈哈……,這個遊戲很好玩。

  • 7 # 來自胭脂河夭桃濃李

    其實,也是有特殊案例的。

    “5.12”汶川地震致使都江堰某小區房屋毀損,業主們一致認為,房屋雖然毀損了但不影響土地使用權,於是組織起來,聘請了律師和專家,準備進行建築工程招標,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這場前所未有的探索沒有能夠進行下去。

    值得繼續探索!

  • 8 # 落葉142030140

    商品房用地也是建築用地的使用權的交宜行為。它不具有買賣權利,土地永遠歸國家所有是不會改變的。城市裡以前每戶都有《土地稅》每年交納稅費,後來可能是因重複收費等不合理免交了。

  • 9 # 糊塗人不幹糊塗事

    問題不對。

    首先,土地不賣!中國大陸的土地,只有“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兩種存在形式。不存在“公司土地”或者“個人土地”。

    根據土地使用性質,其使用權(經營權)的出讓方式也不一樣。商品住宅、商業用房用地的使用權一般採用拍賣的形式;國企用地、公益用地,免費劃撥的也不少;另外還有一些直接審批出售的。

    按照提問思路,商品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實際上最終是分割到戶的,所以個人還有有“土地使用權”的。至於所有權,還是國家的!

  • 10 # 布衣無名3

    題主你情況都沒有摸清楚就亂髮問!所有的國有土地拍賣,個人都可以競拍。你說的情況根本不存在。你百度下各地釋出的國有土地出讓拍賣公告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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