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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姚說事兒

    現實案件告訴我,同樣是小偷入室,女子將小偷當成老公發生關係,是男子主動,還是女子主動,最後構成犯罪的判決是截然不同的。

    兩例結果截然相反的真實案件:

    案例一:女子誤將小偷當成老公,與其發生關係

    浙江女子王某與同事們吃飯,酒足飯飽回到家中,由於自己的老公上晚班,所以自己先洗完澡就去睡了,大約11點時,隱約聽見開門聲,以為是自己的老公下班回家,就沒有多想,繼續睡著醒酒覺。

    半小時過後,她“老公”便到了床上,側躺在她身邊,並開始了一系列的小動作,本來是夫妻,王某也配合著她的這們“老公”。

    可是,30分鐘過後,王某便發覺不對勁,因為她老公平時沒有這麼多花樣,而且男子一些部位摸起來的手感也和平時不同,猶豫了一下,王某還是打開了燈。

    一開燈,王某便嚇得叫了起來,眼前的一絲不掛的男子根本不是她朝夕相處的老公。男子見狀,拿起衣服便跑了,驚嚇過後,王某這才跟老公打電話,報了警。

    經過調查,民警很快就鎖定了目標人物,25歲的李某。審訊得知,李某本想偷點東西就走的,在他聞到王某全身酒味後,便動了歪心思。

    案例二:小偷反被女子強迫發生關係

    黃女士離婚多年,正值42歲生日當天,和朋友一起在聚會,由於高興多喝了幾杯,聚會結束後,已是深夜12點,等她回到家門口,才發現門是半開的,屋裡的燈也亮著,可能是酒壯慫人膽,藉著酒勁,她悄悄的摸進房間,發現一名20多歲的男子,正在家裡翻箱倒櫃。

    黃女士不驚反倒是很鎮靜,隨即找來一根繩子,從男子背後將其捆住,不知是小偷太過瘦弱,還是黃女士藝高人膽大,沒幾下的功夫就將小偷制服。

    荒唐的是,黃女士不但沒有報警,四十如虎的年紀,反而看上了小偷的長相,於是強行和這名小偷發生了關係,辦完事後就將小偷放走了。

    搞笑的是,這位小偷走後越想越覺得自己受了侮辱,最終選擇了報警。

    兩個案件中,一個主動與女子發生關係,一個被迫與女子發生關係,兩位小偷是否構成犯罪?

    案例一中,小偷李某被判盜竊罪和強姦罪被刑拘。

    案例二中,小偷李某隻是被判盜竊罪。

    入戶盜竊指的是,進入他人生活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帳篷、漁民的漁船,租用的房屋等行為。

    另外,中國刑法修正案(八)又對入戶盜竊做了補充說明:入戶盜竊行為,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都會追究刑事責任。

    而對於盜竊罪的量刑標準,中國《刑法》第264條規定,分別有3年以下有期,或者管制,3年以上10以內有期,以及10以上有期或者無期徒刑。

    很明顯,李某潛入王某家中,企圖偷取財物,屬於入戶盜竊行為,構成了犯罪,這是毫無疑問的。同理,案例二中的小偷同樣構成了盜竊罪。

    那麼,兩位小偷都與女子發生了關係,是否構成犯罪了?

    案件一中,李某被判強姦罪,可以表明,李某與女子發生關係是構成犯罪的。但是,案件二中的小偷卻沒有構成犯罪。為什麼會這麼判?

    中國《刑法》第236條件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另外,利用暴力使婦女無法抗拒,或者精神上脅迫,或者利用婦女患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實施違背婦婦意志的猥褻行為,也會被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案件一中,李某與女子發生關係,雖然沒有脅迫王某,但是正是利用了王某醉酒,熟睡狀態而實施的為了自己私慾的行為,且是違背了王某的意志的。

    而案件二中,黃女士是自願與小偷發生關係,小偷並未強迫,脅迫,或者用了其他手段。所以不構成強姦罪。

    那麼問題來了,黃女士是否構成犯罪了?

    黃女士在醉酒狀態下與小偷發生關係,看似並非自己清醒狀態下本人真實意願,但是,小偷是清醒狀態下的被迫者,是在被捆綁狀態下的非他本人自願。

    所以,黃女士是構成犯罪的,但卻不是強姦罪,而是猥褻罪。

    這又是為何了?

    強姦罪與猥褻罪的針對物件有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多以男性侵犯女性,女性是主要受害者,根據中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罪的物件僅包括女性,不包括男性。

    所以,在性別犯罪裡,我們要搞清楚兩個概念:

    1、女性強迫男性發生關係,不構成強姦罪

    客觀來講,強姦罪是指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制與他人發生關係,不論男對女,還是女對男,只要非本人意願,都可算強姦。

    但是,男對女和女對男雖然在行為上是一樣的,然而其手段卻是不同的。在法律上,女性侵犯男性並不構成強姦罪。

    事實是,到目前為止,女性強迫男性雖有案例,但在司法程式中,並沒有給出具體的解釋。

    所以,強姦罪的主體物件,只能是男性。除此之外,女性在男性的強姦行為中,有幫助,教唆等行為的,只能成為共犯,不能成為主犯。

    2、女性強迫男性發生關係,能構成猥褻罪

    首先,我們要了解一下什麼是猥褻罪?

    猥褻罪也就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屬於性犯罪的一種。而猥褻行為包括對女性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等等行為,但不包括髮生實質關係,而對男性則包括這個條件。

    另外,中國《刑法》第237條裡指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違背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產生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而《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將婦女,兒童改為了“他人”。

    也就是說,猥褻罪不再有性別限制,

    所以,黃女士雖然不構成強姦罪,但她構成了猥褻罪。法律規定,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處5年以下有期。

    寫在最後:

    兩件同是與小偷發生關係的案件,最後對小偷的判決結果卻大不相同,說明在法律上,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是需要針對犯罪的主體,客體,構成要件,這些決定是否犯罪的事實來認定,而不是一概而論。

    張三偷東西和李車偷東西,都是偷東西,之所以結果不同,就是因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不同。這也恰好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公平公正性。

    只有這樣,法律才能保證每個公民享受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2 # 藍客霸霸

    誤把小偷當成丈夫發生了關係,看似天方夜譚,只能說她是遇到了“不專業”的小偷,這樣“不專業”的小偷不是沒有,大有人在!

    2012年夏天的一天凌晨,某地警方接到一男子報警:“我老婆被 強 奸了,我家也被偷了。”

    民警第一反應,認為這是兩件事。

    經過調查,竟然是同一人做了兩件事!

    初步判斷,小偷偷完東西,順便與女主人發生了關係。

    但這種警情,轄區幾十年沒發生過,為排除“偽造被盜現場、掩蓋出軌以搪塞丈夫”的合理懷疑,民警先是調查了女方日常生活作風情況。

    村民均反映女子本分守婦道,他們夫妻結婚七八年來,從沒有過風言風語。

    看來家中被盜是真的,女子被 強 奸也是真的!

    隨著調查的深入,民警逐漸還原了事實的真相。

    這天是夫妻二人的結婚紀念日,丈夫外出打工接近半年,準備回家看看,下午就跟妻子打電話說,次日凌晨2點左右下飛機,到家大約3點半,讓她先睡,不要等。

    妻子放下電話,第一件事就是把孩子送回了孃家,儘管剛過“七年之癢”的年紀,但“小別勝新婚”總是抹不開的話題。

    當晚,妻子沐浴更衣,買了可口的蛋糕,美美地吃了一頓,噴了香水,悠閒地看起了電視,直到深夜,睏意襲來,電視也沒關就迷迷糊糊上床躺下了,不知何時沉沉睡去。

    下半夜,一個鬼魅的身影從平房翻了進來,堂屋裡沒開燈,只有電視機在閃動著畫面,裡面空無一人。

    身影輕輕把堂屋門推開,打開了掛在掛衣鉤上的那個坤包,看了看就把包合上了。

    又躡手躡腳地進了臥室,看到了獨自躺在床上的女主人。於是產生了“不專業”的想法,試探性地摸了摸女子,見女子沒有反應,膽子慢慢變得大了起來,沒想到女子很配合他,直到結束。

    儘管很意外,也不敢大意,拿起衣服,出了臥室,提上那個坤包,原路返回逃離現場。

    無巧不成書。過了十幾分鍾,丈夫帶著一身的疲憊回了家,見妻子已經睡了,澡也懶得洗,沒脫衣服就躺下了。

    一覺醒來,妻子睜眼看到丈夫穿著衣服像死豬一樣躺在那裡,一把把丈夫推醒:“怎麼把衣服穿上了?這是又要走?”

    丈夫有點發懵:“我回來就這樣,沒脫衣服啊!”

    “啊?!”

    丈夫愣了一下:“嗯!是沒脫。”

    妻子捶了丈夫一下:“那昨晚是誰?”

    “昨晚?我做什麼了?”

    “別裝了,假正經!”

    “我快三點了才回來,你一直睡,我也就睡了。”

    妻子一骨碌爬了起來:“老公,快報警!咱家進壞人了!”

    果然,兩口子發現客廳裡的包不見了,妻子的手機和現金都在裡面。

    男子似乎明白了什麼,問妻子:“你不會被……了吧?”

    妻子委屈地說:“我以為是你呢!哪有這麼巧的事?迷迷糊糊誰知道?”

    丈夫起初對妻子也有懷疑,但轉念一想,自己已經通知妻子,當天就回來,妻子不至於撒謊掩飾什麼。

    不管有沒有,先報警吧,至少先把小偷抓住。

    聽了他們的陳述,民警抓緊安排了女民警帶女子去了醫院取樣,這可是至關重要的證據。

    果然,最後的檢測結果檢出混合型DNA樣本,經過比對,順利鎖定了嫌疑人。

    入室盜竊的罪名沒問題,民警在嫌疑人的住處找到了女子被盜的坤包,在門把手上也找到了嫌疑人的指紋,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強姦罪名嫌疑人不認,他認為整個過程中女子沒有絲毫反抗,而且很配合,自己沒有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所以不認罪。

    不愧是“不專業”小偷,講起法律來頭頭是道,但他這種照本宣科的學習方法好像有點囫圇吞棗的味道,不值一駁。

    他只看到了後半句,沒看到前半句“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本案中的女子肯定從本意上不願意與他發生關係。

    那麼人家說了“全程很配合”,怎麼解釋,難道不代表“同意”?

    這裡面就存在一個“誤解”的問題,女子睡意朦朧,而且案發的時間與丈夫返回的時間非常巧合,導致女子誤以為是丈夫回來了,所以才會主動配合對方,與之發生關係。

    如果女子能看清小偷的模樣,肯定不會與他發生關係。

    此案的情形,與欺騙被害人發生關係有點類似,雖然被害人都會主動配合,但最終的結論還是構成了犯罪。

    寫在最後:法律不是兒戲,更不能把審訊當成辯論場,一切試圖逃避懲罰的狡辯都站不住腳,真為這種“不專業”的小偷感到好笑,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 3 # 文龍

    女子張某和朋友喝酒,因為喝的有點多,就忘了關門,半夜小偷遛了進來,發現張某長的漂亮,就和張某發生了關係。

    張某因為酒醉,意識不清還以為是男朋友,等第二天,張某酒醒才發現家裡被偷了,和自己發生關係的是小偷,但張某不敢報警,怕自己男朋友知道後分手。

    過了幾個月張某發現自己懷孕了,她也不知道是不是男朋友的,想打掉,男朋友不讓。他們很快就結婚了,過了幾個月,生下一個女孩。

    時間很快過去了十年。忽然有一天,張某的女兒在學校發燒暈倒,送到醫院檢查得了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張某和丈夫到醫院進行配對,經過檢查才知道孩子不是丈夫的,張某對丈夫說明了一切,她丈夫也原諒了她。但孩子還需要救治,所以他們就想到了找孩子親生父親,他們登報說明不追究小偷的刑事責任,希望小偷能來醫院。

    時間過了一天又一天,他們都幾乎要放棄希望了,突然小偷悄悄來到了醫院進行了配對,配對成功。張某女兒的骨髓移植很成功,他們也見到了當年的小偷,這時小偷早已經成為一個好人了,張某也原諒了小偷。小偷雖然構成了盜竊罪和搶奸罪,但張某和丈夫都不追究了,所以小偷也就不用坐牢了!

  • 4 # 法與生活手拉手

    看到這個問題,很多人會嗤之以鼻:這怎麼可能分辨不出來呢?你別說,還真有真實的案例!借鑑吸取真實案例的教訓,順便學點法律常識......

    老虎還有打盹的時候,更別說是當下起早貪黑忙碌的人們了。但是很多時候,一開始可能會搞錯了物件,但是一上手就可能會瞬間地辨別出來了。夫妻之間的熟悉程度有時候僅僅是一個小細節就足夠了。

    接下來一起看案例以及案例中的法律。

    (受害人小麗陳述)

    真實案例:

    案例的主人公叫小麗(化名),今年30歲,已婚。丈夫王建,32歲。

    小美和丈夫王先生經營了一家雜貨店,店鋪平日裡生意不忙。都是小麗一個人在打理。也能夠忙得過來。小麗一個人也比較清閒。

    但是因為即將過年了,所以店鋪生意十分火爆,每天都人來人往,小麗在店裡忙前顧後,整天疲憊不堪。無奈之下,小麗讓開出租車的丈夫抽時間過來幫忙。但是不熟悉流程的丈夫過來反而幫了倒忙。

    忙碌煩躁之下二人就為一些小事發生爭執,小麗一氣之下丟下丈夫跑到了姐姐的租住的出租屋。丈夫王建被逼夜以繼日地維持著店裡的生意。十分勞累。丈夫王建夜裡在床上翻來覆去,想到自己與妻子發生爭執,而且將妻子氣走的這一幕,就有些後悔了。

    一夜未眠,次日早上王建決定將妻子小麗接回來,但是兩人見面的時候,小麗還是很生氣,並不想見自己丈夫王建。就委託姐姐告知丈夫王建:你還是先回去吧,你老婆還在氣頭上,你也該回去反思反思一下了。

    沒有接到老婆的王建無奈之下只能儘快趕回去忙店裡的生意。王健打算第二天再去一次,一定要跟妻子道歉並把妻子接回來。

    (夫妻吵架,小麗回了姐姐家)

    意外就在當晚發生了:

    丈夫王建走後,小麗想到店裡的忙碌的生意也有些後悔了。但是話都已經說出去了。為了面子,小麗也只能再等著丈夫下次來接自己了。心裡小麗也打定了主意,即便是第二天丈夫還不來接自己,那自己就主動回去了。

    小麗姐姐今晚上夜班,不回家睡覺了。小麗也沒有心情出去逛街。晚餐簡單地吃了兩口,小麗就睡下了。翻來覆去地睡不著。很久以後,小麗有了些睡意。朦朧中快要進入夢鄉的小麗感覺有人在撫摸自己......

    小麗腦海裡下意識認為是自己的丈夫。是自己的丈夫來接自己回家的。看到自己僅僅穿了內衣,於是丈夫就忍不住了。小麗先是忍著,讓自己的“丈夫”撫摸了一會兒。一會兒之後,假裝仍舊生氣地翻了個身,表示不願意搭理丈夫的樣子。

    (小麗誤以為小偷是自己的丈夫)

    “丈夫”也不放棄,仍舊撫摸著自己,之後“丈夫“將自己的內衣脫掉繼續撫摸。小麗感覺今晚的”丈夫“有些異常。因為平日裡丈夫可不會撫摸這麼久。小麗認為是丈夫認錯來的,前戲多一些也正常。於是就沒有放在心上。任由”丈夫“脫掉了自己的內衣。

    小麗聽到了丈夫脫衣服的聲音,小麗也就保持著側躺的姿勢不動。一會兒之後,”丈夫“就與小麗發生了關係。發生關係瞬間”丈夫“的低吼聲以及對方的尺碼讓小麗感覺不對勁。再想到自己的丈夫沒有鑰匙是怎麼進來的。小麗伸手將房間內的燈打開了,看清楚了自己身上這個陌生的男人以後,小麗一聲尖叫後劇烈反抗。

    (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監控畫面)

    在打鬥中,陌生男人穿上衣服奪門而逃。小麗起身穿好衣服立即檢查門窗。發現出租房的門是開的。感覺噁心的小麗趕緊報警了。幾天以後,警察將入室盜竊的犯罪嫌疑人抓獲。

    經過審訊,犯罪嫌疑人丁某交代:自己閒著沒有事溜達,看到小麗住的房子大門沒有鎖,於是就溜了進去打算偷東西的。但是隱約看到只穿內衣睡覺的小麗後,獸慾之下,就沒有忍住。最終丁某被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被抓獲)

    男子丁某到底是涉嫌強姦罪還是盜竊罪還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呢?

    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行為的罪行完全取決於犯罪行為實施人的作案動機以及實際的犯罪行為所決定的。通俗地說就是你打算幹啥,你幹了啥!

    丁某是否構成盜竊罪:

    本案例中男子丁某其實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的動機很簡單,那就是偷東西。丁某在此動機的支撐下實施了溜門入室的行為,在丁某改變作案動機之前,丁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

    有人會說了,丁某入室盜竊並未偷到任何東西,還能構成盜竊罪麼?還能夠被追究刑事責任麼?

    入室盜竊可以立案,屬於行為犯,沒有立案數額標準,只要進入戶,就構成盜竊罪既遂。盜竊數額較大或多次作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次扒竊不構成刑事盜竊犯罪,但是公共場所三次以上扒竊的,構成盜竊罪。再比如攜帶凶器盜竊的等情況,即便是沒有盜竊到任何財物,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案例中,丁某符合入室盜竊的情節,即便是丁某並未盜得任何財物,但是依然觸犯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理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鑑於並未盜得具體實際的財物,後期量刑會酌情從輕。

    根據中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入室盜竊對於是否既遂無要求)

    丁某構成強姦罪麼:

    強姦罪的核心在於違背婦女的意願。意思就是女人不願意而犯罪嫌疑人透過各種手段強行與之發生關係。

    一種觀點認為:透過案例來看貌似是因為受害人主觀判斷的失誤,才導致丁某得逞。在丁某性侵小麗的特定時刻,小麗內心是不排斥的。也就代表了丁某並未違背小麗的意願。所以丁某不構成強姦罪。

    但是這種觀點忽略了一個最重要的核心:小麗是誤以為丁某是自己的丈夫,所以才默許縱容的。但是實際上丁某並不是小麗的丈夫。

    小麗在察覺出異常後做出的反抗動作支援了小麗內心是不願意與陌生男人發生關係的真實意願。所以說,丁某的行為還是違背了小麗的真實意願而與之發生關係。

    那麼丁某就毫無疑問地構成了強姦罪。丁某違背了小麗的真實意願而與之發生關係。

    (丁某構成強姦罪)

    假如說:小麗知道自己身上的男人不是自己的丈夫,仍然假裝自己不知道,繼續默許。那麼此時丁某的身份就是丁某自己。不是小麗內心裡假想的丈夫了。

    此時丁某的行為得到了小麗的默許與認可,那麼此時丁某所做的就沒有違背小麗的意願,那麼此時丁某的行為就不構成強姦犯罪!

    但是這種猜想只存在於理論中,因為現實中,即便是有女人這麼想了,這麼做了,事後為了自己的名聲考慮,也不會承認的。只會說自己是不願意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背意願)

    丁某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麼:

    這個罪名是否構成還要看動機。

    事實上丁某是非法侵入了小麗姐姐家,行為上是構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為。但是丁某的動機並非是為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是為了盜竊。

    但是要想達到盜竊的目的,就必須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否則就達不到盜竊的目的。所以說,此時丁某的行為就構不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小結:

    綜上所述,丁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盜竊罪。最終丁某會領到屬於自己的數罪併罰的刑期。即便是丁某沒有強迫威脅動作實施強姦,即便是丁某並未盜得任何財物。但是數罪併罰後三年的刑期是少不了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假設:小麗誤以為丁某是自己丈夫,為求和解,主動與丁某發生關係,那麼丁某還構成強姦罪麼?

    一種觀點認為:這是小麗主動索求,丁某被動而為之,沒有任何強迫威脅小麗的行為或者動作。那麼就不能認定是丁某違背了小麗的意願。所以丁某就不構成強姦罪。

    以上的觀點是從表面的違背婦女意願的角度去分析解釋的。得出了這麼一個結論。貌似是合理的。但是實際上呢?

    1、小麗主動索求的出發點是基於將丁某當做了自己的丈夫,才會有主動索求求和解的行為。在小麗的主觀意識中,丁某不是丁某,是自己的丈夫。

    一旦在小麗知道丁某不是自己丈夫的時候,小麗第一時間選擇了報警,此時小麗的行為表明,小麗是不願意與除自己丈夫以外的男人發生關係的。那麼此時的丁某就是違背了小麗的真實意願。

    2、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強姦並不是必須要有強迫或者威脅的動作或行為。

    如趁婦女熟睡、被麻醉、醉酒等機會實施性侵犯一樣被認定為強姦。因為利用這些手段或者機會實施性侵害,屬於強姦罪中規定的其他手段!

    所以,即便是小麗主動索求,丁某一樣構成強姦罪!

    (性侵醉酒女孩子一樣能夠認定強姦罪)

    女性朋友遇到類似的情況該如何處理:

    忍辱負重、閉口不談其實是最不可取的行為。因為這就是拿別人的錯誤懲罰自己,久而久之,心理憋屈以後會產生心理問題。嚴重者會直接毀了自己的一輩子!

    最好的辦法:

    最好的辦法就是直接報警。用法律懲罰這些奸惡之徒,也讓自己出一口惡氣。用法律對惡人的懲罰撫平自己內心的創傷。這也是開啟自己內心心結最好的辦法。因為不好的情緒得不到釋放久而久之就會鬱結成疾!

    這不丟人,相反這是維護、彌補自己的尊嚴。讓自己在今後的人生中依舊挺直脊樑做人做事。

    (對惡人的懲罰就是對自己的撫慰)

    次之的辦法:

    如果你是一個偏於內向的人,恰好遇到了類似的不幸。你根本提不起勇氣報警。那麼也不要勉強自己。有些人看似柔弱,但是卻能夠在心裡裝的下事情。

    過多的顧慮、焦慮報警後帶給自己的負面影響。還不如說服自己面對。用時間以及釋懷來緩解自己的焦慮和顧慮。

    這種方法弊端很顯然,那就是一旦你錯過了最佳的報警時間,很多證據可能會消失。一旦自己走不出這個心結,就幾乎很難抓到犯罪嫌疑人了。而且內心不夠強大的人同樣不適應。與其面對自己內心過不去的那道坎,還不如承受周圍人的議論紛紛!

    小結:不管是哪種方法,第一件需要做的事情就是打針,第一時間打上預防艾滋病的防護針。即便是不願意立即報警,有些關鍵的證據也不要急於一時就丟棄。可能後期會用到。有些證據丟失了就沒有了。

    不管是在哪裡,儘量不要裸睡,睡覺前反鎖好門窗,給自己多一些安心,讓自己多一份安全。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提高法律防護、證據意識很重要)

    寫在最後:

    法律適用於案發後的打擊懲罰犯罪的。法律有一定的滯後性。這就需要我們在閒暇時間學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需要達到專業的角度,但是可以確保自己在遇到被侵害後能夠第一時間做出正確的選擇。儘可能地將損害降到最低。

    同時法律又是公平公正的。心懷不軌的人不要想當然的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實不是的,就比如案例中的丁某,即便他沒有脅迫、威脅、暴力的行為。但是依舊構成強姦罪!法律的本意是維護公平正義,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空閒了學點法,只有好處沒有壞處。書到用時方恨少!

    (學法知法守法)

  • 5 # 吳玉寧好

    這個問題屬於個別現象,答案很簡單:小偷行為構成強姦罪!

    一是小偷行為首先是入室盜竊,發現女人後色迷心竅,不是女人看見小偷主動性交房,而是小偷主動與女人性交。

    二是女人在睡夢中誤把小偷當成丈夫的前提條件,是小偷的違法犯罪行為,與小偷的性交行為,因為是在自己家裡女人沒有責任。

    三是關鍵問題,小偷與女人之間性交是否違背女人的意願呢?肯定是違背女人的意志,因為女人的意願是和丈夫性交,小偷行為違背女人的意願,所以就是強姦罪。

    這樣的入室盜竊發展到強姦屬於重罪,估計小偷強姦犯被判刑入獄十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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