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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ikun妤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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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如果勞動者依據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因此如果你當時以“單位不給我買五險”為由辭職的話,單位至少要給你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你還可以向社保局投訴要求公司幫你補繳五險。但由於勞動爭議案件只有一年的仲裁時效,而你辭職已經是7年前的事情了,所以現在你基本上已經無法向原來的單位主張這些權利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是對勞動者權利保障的重要條款,只有該條款下的六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辭職還能讓單位賠錢”。但實務中很少有勞動者能依據該規定勝訴,原因除了勞動者不懂保全證據之外,還有他們寫的辭職申請往往不符合適用該規定的要求。因此如果勞動者自認為用人單位有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自己希望對用人單位主張該條規定的權利的話,最好先諮詢人社部門或律師,保全好證據,瞭解好辭職申請該怎麼寫,再申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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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勞動仲裁員軍哥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該部門一般設在政務中心或人力資和社會保障局裡。
社會保險由社會保險法規定,只要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購買,不能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買與不賣,有約定也是無效的,等同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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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秦鐵鷹劍士
這個問題是普遍存在的,特別是建築施工企業。
五險一金是企業的一大負擔,有人測算過,單位給你付1萬的工資,再給你買五險一金,正常情況下單位支出了1.4萬的成本,而員工拿到手上的大約0.7萬左右。
正入上文所述,企業支出的成本和員工拿到手的差距大,而五險一金又是多年以後才能用的。這對於員工來說,活在當下,那管未來,不如把錢拿到手最好;而企業不給員工交五險一金則節約了用人成本。另外一個原因就是現在人才流動大,有五險一金不好跳槽,所以有的員工不願單位買五險。結合以上原因,企業與員工達成一致,就是企業將五險一金的錢以現金形式發給員工,而員工再自已去買。如此一來,員工每月到手九千多,而企業用人成本也就是一萬。
如果員工想買五險一金,那麼這裡給兩個辦法:一是要求企業把企業交的也以現金形式發給你;二是跳槽到願意給你買五險一金的企業工作。根據我多年工作的經驗,只有第二種方法更現實。
至於你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訴,這一是成本,二是你在企業沒法呆下去。現實就是這麼現實,有時法律規定的權力你不要太當真,當真了受傷的是你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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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異域思想空間
要麼做,要麼不做!上不上班只要沒人強逼就行了,單位不幫買五險只要錢管夠自己買也行(好的保險可多著呢!)。
如若感覺你的人權受到侵犯可以上訴,敗訴方會承擔所有費用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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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姚小山
可以辭職,或者向勞動局舉報,然後再辭職,
總之這樣的單位不能呆,沒有一點保障!
人多少會碰到點意外,不要到時候追悔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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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招人時,應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單位應從招人的具體位置適當雙方協議書訂合同書。單位是國家或者是個體商場都是幫你交五險費的,當今社會上產生不平衡,你為了工作,為了掙錢養孩子,吃飯啊!存在不符合要求自己願意去。只能在勞動合同書上明白在月工資由本人居住社群繳納。某單位個體商場幾百人實行三斑倒制度化,也可以由本人在當地交納。這樣情況很多,為了自己生活掙錢儘量訂勞動合同時幫交五險為適合。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