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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anZhenti

    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一句話,承諾書無效。這個明顯違背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離職需提前三天提出,試用期(最長六個月)結束,離職需提前一個月提出。

    公司可以比法規寬鬆可以,比如試用期結束後,若需要離職,提前半個月,甚至更短的時間提出都可以,但是不能超過勞動法規定的一個月。

  • 2 # 胡思亂想的熊

    無效。這個應該要看公司是否對你投入了可觀的培訓成本,如讓你免費學習深造,讓專家教授特殊技能給你等。公司一旦對你投入了很大的成本,要求你在一定時間內不能辭職,也能理解,但是,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所以,簽訂時,應該要了解各項條款。有些時候,個人在很多方面玩不過公司,因為公司有法務部,有專屬律師,你能想到的,他們也能想到的。所以,看清楚條款才是最重要,必要時要補充一些自己認為合理的條款,這樣,我認為才是最重要的。如果工作前景大,又有顧慮,建議還是諮詢律師,諮詢費並不高。

  • 3 # 牛氏養生

    對於根據個人對這公司的認可度,如果是自己努力的方向,做夠一年又何妨。如果不認可就是無效的。這就是自己的職業定位,方向選擇好最關鍵。職業定位一定慎重選擇,一旦選好就全力一赴,做到百分之百,不做百分之九十九。因為一百減一等於零,等於一切的努力都是白費的。就差一點也不行。就要百分之百努力,做到極致的體驗。會在這家公司收穫不一樣的青春。

  • 4 # Sir聊HR

    看了你的問題,我不知道這是企業太奇葩還是領導太奇葩,竟然還限制員工1年內不得離職,企業的這種做法真的是好搞笑哦,這簡直太目中無法了吧。

    須知,員工離職的權力是法律賦予的,是任何企業或個人都不得阻撓的,只要員工按照法律規定的辭職程式走,員工隨時都可以提出辭職的。現在有公司要求員工入職時簽訂一份錄用後一年內不得辭職的承諾書,估計是缺人缺瘋了,想以此困住員工讓他們幫公司長期幹,我估計這份承諾書裡面還應該有相應的違背承諾的處罰規定吧。果真如此,該公司的限制辭職規定真是佔盡便宜了。

    即便員工在入職的時候簽了承諾書,我也要說公司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員工簽訂的一年內不辭職的承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該承諾書是完全無效的,公司這種規定簡直就是自己給自己挖坑,自己給自己找事,自己給自己製造法律風險。試想,如果有員工沒有幹夠一年就辭職了,公司拿出承諾書不讓員工走,如若員工硬是要離職,那麼公司肯定會說員工違反承諾,就會理直氣壯的扣罰員工的工資。萬一員工是個硬茬,不吃公司這一套,一怒之下到勞動局投訴維權,到時候公司豈不是麻煩了。公司敢拿出承諾書給勞動局的人看嗎?借它十個膽子都不敢拿出來,因為這種承諾書也就嚇唬嚇唬不懂法的員工而已。

    所以,員工入職時如果遇到公司要求籤一年內不得辭職的承諾書,我建議這樣的公司不要進,因為員工絕對還有很多虧吃的,也因為公司敢這麼無法亂來,進去了就是麻煩事。另外,如果員工已經簽了這份所謂的承諾書,也不要放在心上,因為這種承諾書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只要想辭職,按照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程式提前30日打辭職報告就是了,期限一到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走人,公司如果敢扣工資的話,二話不說直接去勞動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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