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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嶺財經

    先看公司法對公司擔保有關的3個條款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擔保必須決議透過

    1、如果擔保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大會)決議透過,控股股東簽字無效。

    2、如果擔保的金額超過了章程規定的限額,無論是單項還是總額,即使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透過,超過規定限額以上的部分無效。如果有效,那應當事前修改公司章程提高限額。

    3、如果企業是為控股股東擔保或為控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擔保,需經除控股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透過方可(個人認為控股股東的關聯方也應如此處理),否則該擔保無效。請注意,這裡是除控股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董事會對該決議無權表決。

    4、如果上市公司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股東大會決議,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2/3透過方可,僅有控股股東簽字無效。這條是針對上市公司的,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無此規定。

    如果除公司法對擔保有關的規定外(上述3、4),公司章程對公司的對外擔保無規定或章程規定股東會表決1/2以上,僅有控股股東簽字,個人認為要分情況看

    一、公司章程規定對外擔保須經股東會表決1/2以上

    (一)控股股東的表決權超過1/2

    公司的對外擔保控股股東簽字,無論開股東會與否,個人認為是有效的,只是程式上有瑕疵。

    (二)控股股東的表決權不超過1/2

    公司的對外擔保控股股東簽字,個人認為此事是無效的。

    二、公司章程對公司的對外擔保無規定

    這種情況下對外擔保控股股東簽字,個人認可極大可能也是有效的,可能會形成表見代理。在現實中也存在實際控制人也不是股東的情況下,用企業對外擔保,後果也是要企業承擔的。

    擔保可不是隨便的,如果控股股東濫擔保、違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擔保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 # 葉律師

    九民會議紀要對於公司對外擔保有相應的規定,主要將公司為他人擔保分為: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的一般擔保和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的關聯擔保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但考慮到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上面是九民會議紀要中有關公司擔保的規定。其實簡單說。如果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的關聯擔保,必須要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果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的一般擔保,需要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所以不管是什麼擔保,都必須提供相應的決議。沒有形成決議,並且債權人也沒有要求或審查決議,那我們也不能認定該債權人為善意第三人。那這個擔保的法律效力就有可能不被認定。回到問題所說的情況,這個擔保只有股東簽字。要明確,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單個股東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個人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這就是典型的越權代表行為。以前的話,公司對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擔保,只要在擔保合同上敲個章。很多法院也是認可這種擔保的法律效力,也會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但九民會議紀要對於公司擔保有了更嚴格和更規範的要求,債權人在涉及公司擔保事宜儘量按要求來操作,避免對此產生爭議。

  • 3 # 留有一線

    一般人對這個問題,這樣理解就可以了。

    第一,公司對外擔保,只要有公司法人蓋章同意擔保,則擔保關係成立,這與股東簽字不簽字沒有關係,也與有沒有股東會決議沒有關係。

    第二,公司對內提保,主要是指為自己的股東擔保,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這要由除去被擔保股東以外的股權份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同意。

    第三,為控股股東擔保,如果控股股東的資本表決權本身就在三分之二以上,則仍需召開股東大會,只不過是這種情況股東大會決議控制在控股股東手中,其它小股東的表決權不會影響擔保決議的效力。

    第四,為控股股東擔保,如果控股股東不佔有資本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則股東會決議形成的擔保決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同意,擔保決定才生效,否則,視為無效擔保。

    第五,公司在設立時,可以對公司對內、對外擔保作出約定,對違反約定的股東或實控人給他人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其賠償。

    公司擔保,理解到這個程度,你的問題也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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