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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書香清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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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於52080
自古就有捉姦捉雙,捉賊拿髒,以及被錄音錄影,講的就是證據。是否侵犯當事人的隱私?這就要看是誰在抓姦、錄影了。如果是自己的男人或老婆和別人通姦,作為丈夫或妻子本人所為,就不能算是侵犯對方的隱私權,更沒有構成任何犯罪的動機,只能說明為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所行使的一種手段。
如果是他人所為,特別是帶有敲詐勒索目的不法分子,使用這樣的手段,不但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更應依敲詐罪的條款去控訴。
別以為抓 奸 在床,錄下錄影,就能穩操勝券,把 通 奸者告上法庭,讓對方身敗名裂,殊不知現實中90%的人操作不當,被反咬一口,被第 三 者告上法庭,落得賠了夫人又折兵的結局,這到底是為什麼呢?
案例回顧:
女子阿玲和男子小朱是大學同學,在上學期間,小朱對阿玲一見鍾情,在他的不懈追求下,大學畢業後的阿玲不顧家人的反對,毅然嫁給了其貌不揚的小朱。
兩人結婚之後,阿玲很快懷孕了,兩個一窮二白的青年在大都市立足打拼很艱難,丈夫心疼阿玲,讓她回老家生育孩子,他獨自在外打拼,每年節假日,丈夫總會回家跟妻子、孩子團聚。
十年後,丈夫在外打拼初見成效,有了自己的工廠,事業蒸蒸日上。阿玲留在老家贍養父母,養育孩子,事業的成功讓小朱更加忙碌,經常要飛往各地出差,每次他總把年輕貌美的秘書帶在身邊。
日子久了,兩人互相依靠,日久生情,從單純的工作關係發展為情人關係,後來為了方便工作,兩人在城市裡租了房子,住在了一起。
阿玲發現近些年丈夫回家的次數越來越少,而且衣服上經常有女人的香水味,女人的直覺告訴她丈夫離心了,她努力想要挽回夫妻關係,但多次努力,收效甚微,最後只能死了這條心,於是跟丈夫提出離婚,期望獲得一定的財產。
然而,丈夫就是不同意,阿玲十分苦惱,苦於無法找到丈夫不忠的證據,無奈之下阿玲跟弟弟傾訴了自己的苦惱。她的弟弟一聽,十分惱怒,決定幫姐姐的忙。
於是,聽從姐姐的吩咐,到姐夫所在的城市秘密跟蹤。觀察了幾天,終於等到了機會,有一天,阿玲的弟弟發現姐夫帶著秘書兩人卿卿我我,進入了某家酒店,他心裡竊喜,計算了時間,約摸半個小時後,徑直走到了酒店的房間口,破門而入。
此時,姐夫正跟秘書躺在被窩裡做著苟合的事,阿玲的弟弟一把扯過被單,女秘書全身赤裸,他姐夫也只穿穿一條內褲,他馬上抓住時機拍下來多張照片。拿到證據後,對著床上的這對男女氣憤地說:你們就等著法院的通知吧!
隨後,弟弟把這些證據交給了阿玲,阿玲馬上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沒想到法院的判決還沒有下來,阿玲的弟弟反被女秘書告上了法庭。
女秘書認為阿玲的弟弟入室拍攝自己的不雅照片,侵犯了她的隱私權,要求阿玲賠償5000元的精神損失費,並向她道歉。
阿玲認為女秘書明知小朱已經結了婚,仍與她保持不當關係,這是侵犯了她的權利,兩人長期以夫妻名義住在一起,已經構成重婚罪。
再說自己拍攝的照片並沒有對外傳播,而且拍攝照片的目的是為了找到老公不忠的證據,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拒絕了賠償和道歉。
那麼,阿玲以及弟弟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青年男女對對方有好感,經過戀愛結成正果而步入婚姻的殿堂,成為了合法的夫妻關係,他們的婚姻關係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一方都要忠誠於彼此,在婚內不得與他人非法同居,不能與他人發生不當關係。
然而,當今社會,資訊發達,為了生存,不少人離家背井,夫妻雙方常常分居兩地,有些人經不住寂寞,控制不住自己,於是與他人發生不當關係,破壞了婚姻的穩定性。當夫妻關係破裂無法挽回的時候,無過錯方會提出離婚。
根據中國《民法典》1079條規定:中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的重要前提是兩人感情已經破裂。如果出現以下五種情況,即可判斷兩人感情破裂:
1、在婚姻存屬期間,其中一人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2、透過毆打、捆綁、殘害的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夫妻一方有 賭 博、吸 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夫妻兩人因感情不和,分居超過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以上的規定,小朱與女秘書在城市裡同居,已經觸犯了《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只要阿玲拿到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們倆有不軌的行為,就可以證明他們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申請離婚。這對後期財產的分配、孩子撫養權、贍養費等方面都有極大的幫助,阿玲可以佔據很大的主動權。
所以,取得丈夫小朱與女秘書之間的不軌證據十分重要。最後,法院的判決結果卻是阿玲收集的證據無效,需要向對方做出賠償並賠禮道歉,這讓阿玲很傷心。
阿玲與弟弟的做法錯在哪呢?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要向法院證明雙方之間感情已經破裂,其中一方就要向法院提交證明對方不忠的錄影或者照片,那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素:
1、真實性。原告蒐集的錄影照片必須是真實可信的,而不是隨意P圖,捏造出來的,證據不能造假。
2、關聯性。影片照片必須跟被告有關,拍攝的錄影和照片必須在兩人夫妻關係存屬期間,照片中若被告與他人苟合,可以證明夫妻關係出現的問題。
3、合法性。原告所提供的影片、錄影、照片必須是合法的。也就是說,他們所提供的證據,不能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要證明夫妻關係破裂的影片中往往會出現第三者,如果影片取得的方式不對,很可能對第三者造成傷害,侵犯了她們的隱私權。
如果原告透過跟蹤、在車裡加裝GPS定位系統、進入他人的住宅或者酒店等方式取得的證據,因為違反了公序良俗,不能作為事實的根據。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比如隱私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比如非法進入他人住宅的)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如此看來,阿玲讓弟弟跟蹤丈夫並進入酒店強行拍攝下的影片確實是無效的,那麼,是不是就讓對方為所欲為,逍遙法外呢?我們來看第二個案例:
阿美與丈夫阿彬兩人到了30幾歲,經人介紹相識,在親人的催促下,兩人匆匆結了婚。婚後一年生下了一個女兒,夫妻倆的關係一直不好,妻子埋怨丈夫不夠體貼,丈夫對她不理不睬。
幾年後,妻子阿美生病了,妻子生病期間,丈夫阿彬跟單位裡一位年輕的女子走得很近,有朋友告訴阿美,她的丈夫多次跟下屬在一起,阿美也無能為力。
她與丈夫形同陌路,很少交流,現在她住院了,孩子送到了父母那,家中沒有什麼人,為了安全起見,阿美在家裡悄悄安裝了攝像頭,丈夫阿彬並不知情。
有一次,阿美外出出差,丈夫阿彬把第三者帶到了家中幽會,恰好被家裡的攝像頭記錄了下來,阿美回來後,無意間發現了這段錄影,於是拿著這段錄影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
經過審判,法院採納了阿美提交的影像證據,以此認為夫妻倆感情已破裂,阿彬婚內出軌,判定兩人離婚。
為什麼阿美的影像記錄就不是侵犯對方隱私的非法證據呢?
這是因為阿美提供的證據符合了以上三個要素的要求,具備了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這段證據不會侵犯女下屬的隱私權,因為證據收集的地點是在阿美的家裡,而且是無意間拍攝下來的,並不是故意為之,因此是合法的。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個人隱私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公開場合暴露他人的隱私。第三者跟婚內任何一人發生不當關係被拍攝下的不雅影片,確實很容易侵犯她的隱私權,所以一定要注意拍攝的方式。
如果在自己家中取證,就不構成侵犯他人隱私,如果在第三者的家中取證,就是不合法的。要是在公共場合取得的兩人親暱照片,就不構成侵犯他人隱私,若在第三者的屋內取得兩人親密照片,就是不合法的。
阿美在家中安裝攝像頭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不是故意侮辱傷害對方,因此,她的這種行為是合法的。
那麼,如果夫妻中有一個人對婚姻不忠,無過錯方如何取得證據,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1、在房間外連續拍攝影片。拍攝的影片中,有當事人與第三者進入房間的影片,也有第二天早上,兩人從房間出來的影片。2、在公共場所,比如公園、影院等地方拍下,兩人牽手、擁抱、親吻等親密動作的照片或者影片。3、取得兩人之間曖昧的聊天記錄或者頻繁的通話記錄等。4、跟雙方的利益沒有關係的人站出來指證,並提供證詞。5、收集到兩人開房記錄,房費支付記錄等證據,或者拍到兩人在酒店大堂、電梯、走廊等場所卿卿我我的監控錄影等。6、被告人出於自責的懺悔書、保證書,或錄下他的坦白交待言語等都可以作為證據。寫在最後:
百年修得同船渡,夫妻兩人能結為夫婦是難得的緣分,彼此間都要好好珍惜。對婚姻忠誠,尊重另一半,善待另一半是每個人必須盡到的職責。當夫妻倆感情破裂,有一方做出了不忠的事,那麼,另一方一定要透過合法的途徑收集有效證據,這樣來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姻中有人出軌後提出離婚財產的分割,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過錯方具體出軌的情節、過錯的程度,以及孩子撫養女方權益等因素。
過錯方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夫妻之間本來就有互相忠誠的義務,一方違背了這個規定,自然要承擔相應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