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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育人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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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手機使用者11021642162
首先,我們先要區分什麼是“事實職權”,這是相對於“法律職權”一詞而言。
“法律職權”是指,是指國家機關或透過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行為時所具有的某種權能。
“事實職權”不是有法律賦予的,是在某種情形下所產生的,如一定的社會關係、感情關係、同學校友關係等產生的一種影響力。
其次,這裡的不構成犯罪,應該是指刑法規定的貪汙賄賂罪中的“受賄罪”。
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而構成的犯罪。
應當是謀取不正當利益,才會觸及該犯罪。如若是謀取正當利益,則不構成該犯罪。
但無論是行為人利用事實職權還是法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都會觸犯該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關於受賄罪的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 [高檢發研字〔1999〕10號] [1999.09.09 釋出] [1999.09.09 實施]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
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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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櫻花氵痕啊
答:事實職權謀取正當利益犯法,原因如下:
第一,事實職權一指一個人官職不大,在實際中卻有權力,如對某種物資,人事調動,採礦等審批權。
第二,謀取正利益一一指一個人計劃,計算收取某些錢財的行為。
第三,所謂謀取就一定不會是正當的,就一定是巧取豪奪,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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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正當利益,那就不犯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