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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萍安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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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力
土地徵收需滿足什麼條件
1、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徵收實體法定條件中最基本的條件。
現行《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給予補償。”從以上立法的變化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新的土地管理法 對公共利益的範圍沒有界定,給我們具體適用法律造成了困難。但是沒有延續舊的土地管理法第21條的提法,這說明立法機關對公共利益也較之以前更為審慎。
2、合理補償原則是土地徵收實體法律制度中最核心的條件。
國家基於主權者地位,出於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強制性地取得特定主體的財產權,相對人負有容忍義務,但這並不意味著其財產權可以任意被侵害。如果將為社會 公共福利而造成的損失轉嫁由特定人承擔卻不給予合理補償,無異於對私權的肆意侵奪,對權利人極為不公平。因此,對被徵收土地者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使其對 土地的實物所有權或者相關權利轉換為財產權價值形態,乃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私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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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唐安陽公主
對土地實行徵收給予的條件是給予被徵收土地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徵收土地應按照土地原用途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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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件
1.徵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徵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同時,被徵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徵地。
3.必須依法取得批准。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徵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4.必須依法對被徵地單位進行補償。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徵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有專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