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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喝杯白開水

    銀行在審查購房者貸款的時候,查徵信,查收入,查工作,查社保查婚姻,查配偶查父母,查子女,什麼都得查,就差讓大家脫光了。開發商有沒有實力蓋房,工程進度到沒到,因該給放款的程度,能否按時完工,你們怎麼不查?

    1.違規給開發商發放貸款。

    2.購房者貸款沒有打到開發商的監管賬戶.

    3.銀行沒有盡到資金監管責任。

    綜上述,銀行沒有盡到監管資金的義務,如果爛尾,最好請銀行問開發商要款去,錢是你打出去的,分險要承擔。

  • 2 # 70後的追夢人

    銀行有責任,那開發商呢,開發商有幾個是拿錢來開發,而且把錢都用在開發的專案上的。二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爛尾停供,應該是銀行和開發商先共同想辦法讓專案不要爛尾,而不是互相推卸責任。

  • 3 # 聽說如夢

    你以為銀行是一身正氣的正人君子嗎?違規放貸的時候誰同意了?與開發商相互勾結籤私下協議的時候誰同意了?不把貸款打到監管賬戶的時候誰同意了?默許開發商把錢挪走導致專案爛尾誰同意了?不按規定實施監管,監管賬戶沒錢還不追回貸款業主同意了嗎?違規把錢放出去就躺賺,天下哪有那麼好的事,應該依法受到嚴懲!銀行對房地產爛尾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 4 # 靜悄悄的時光不等人

    從大的方面來說銀行作為中間方,對於稽核資質一塊做的很好,尤其是對於客戶!

    那麼對於房企他們是不是也應該儘量的去稽核企業資質,儘量保障這筆買房錢能夠落到實處。

    應該說這個客戶的錢,他的用途就是用來建他的這間房子,只有房子建成,交易結束剩下的錢才用來投資其他。

    如果加上幾年內按照一定約定比例給房企打錢,如果爛尾,客戶是不是還能收回一部分損失的錢財!

    從另一方面來講,銀行的主要責任就是稽核客戶有沒有還錢的能力,只要放貸結束,它和銀行的交易也就結束。

    從這裡講又感覺沒啥問題!

  • 5 # 駣巟旳哖笩

    我翻開歷史一查,這歷史沒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頁上都寫著“仁義道德”幾個字,我橫豎睡不著,仔細看了半夜,才從字縫裡看出來,滿本上都寫著兩個字“吃人"!

  • 6 # 1334773701

    引入淘寶購物模式由業主和銀行共同監管資金帳戶,開發商按施工進度申請拔款(可以設4期,進度20%,60%,90%及收房)上傳照片後,業主同意時銀行再按相應進度付相應款項。(可以參照淘寶的相應規則來保障雙方的權益)

  • 7 # 深秋曲豆

    爛尾樓集體停供的情況這幾天確實爆發了出來,情況的確不容忽視。很多人都在擔心自己買的房會不會出現爛尾,這個事情現在確實已經引起了比較大社會反響。

    一旦這種情況發生,銀行會不會真的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呢?樓主們集體停供會不會承擔額外的風險呢?

    這種情況發生後,如果銀行給開發商的放貸不存在問題,如果開發商的資金監管也不存在問題,那正常情況下,銀行是沒有多大責任的。

    當然,至於集體停供的方式妥不妥當、合不合理,這個目前確實很難說。以前多數的案例和情況打官司到法院後,法院基本上還是判銀行勝訴的,但最近也有個別的案例是判房主勝訴的。

    目前,集體停供成為一個比較普遍的情況和現象後,法院到底會怎麼判,這個就很難說了。也就是說,集體停供以後,房主是有可能還是會存在額外的失信風險的。

    現在這種情況確實比較危急,個人覺得,相關部門應該儘快出來找到解決辦法,不要讓這種情況蔓延開來。否則的話,影響還是挺大的。

  • 8 # 石子饃君

    本人覺得爛尾樓多少是銀行貸款去向出的問題?銀行應該有責任。

    讓沒有形成商品的樓房出售,銀行本身就是一個擔保者,出了問題只知道找業主催債,感覺貸款的時候,應該形成的是雙向擔保,而不應該只有還款人和還款方式的擔保,更該有商品的質量交付擔保,銀行在這個過程中也是受益方和參與方,應該拿出應有的責任,而不是在房企跑路後,一味的找業主催債收債!難道只能由購買者買單?

    貸款有風險,為什麼銀行可以贏利無風險。為什麼所有的風險都是業主的,而銀行不承擔一點責任。爛尾樓風險個人覺得應該由銀行承擔,你銀行明知道是期房有爛尾的風險還放貸出去,為的是賺高額利息,按照誰受益誰承擔風險原則,應該銀行承擔一定風險!銀行應該把購房者購房的首付款退還購房者,並支付利息。

  • 9 # 話匣子聊天

    我認為銀行在“爛尾停供”這件事情上負有全部責任!爛尾斷供的消費者,實際上是受害者。

    賣“樓花”這種賣樓模式(房屋未建好就預售),天生就會存在這種爛尾斷供的風險。但在中國這種賣“樓花”的房屋銷售模式,卻成為最流行的房產銷售模式,這是誰的問題?就事論事地來說,既然銀行允許房地產公司用賣“樓花”的方式進行房產銷售,那就是允許“爛尾斷供”存在了,即銀行的風險控制程式就應該已經將“爛尾斷供”帶來的風險考慮進去了。理論上來說,現在出現的“爛尾斷供”就應該是銀行風險控制早已經預見到的場景了,不存在是否推卸責任的問題,因為這是銀行風險控制的問題,也就是銀行自己的問題。

    所以,假如因為“爛尾斷供”問題嚴重到造成了銀行經營危機,責任也應當是在銀行自己身上,是銀行的風險控制程式出現了問題。明明知道“樓花”天生就會存在“爛尾斷供”的風險,為什麼還要大規模為這些“預售”的房產辦理貸款呢?銀行內部是有風險控制部門,為每一筆投資是否具有風險進行著評估,他們為什麼沒有遇見到現在這個場景呢?所以出現大面積的“爛尾斷供”時,只能是銀行風險控制出現問題了,沒有別的可能性。

    至此,問題就歸結到了一件事情上:預售樓制度是不是合法?如果預售樓制度合法,那就是銀行進行預售樓貸款是不是進行了風險控制?如果進行了風險控制,還是出現了眼見的局面,那就是銀行的風險控制出了問題。歸根結底,這一切的始作俑者就是“樓花”,允許“樓花”存在,卻不給“樓花”輔以配套的規章制度,出現問題了,還能算是誰的責任?這算不算是抄香港的作業,但沒抄好呢?“樓花”可是從香港學回來的,但真的學全了嗎?

  • 10 # 想退學的苦逼博士

    肯定有啊,總不可能是辛辛苦苦一輩子才能買房的普通老百姓的責任吧,,不然這兩天我的銀行股怎麼大跌,銀行為了自己業績,違規放貸而去缺乏對資金的監管,銀行的責任不可推卸

  • 11 # 天天吐槽天天樂

    銀行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主要是提供貸款,並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樓盤爛尾停供多數是資金被挪用導致的,所以銀行肯定是有責任的。

    但關鍵的是銀行的貸款合同是和購房者籤的,所以對購房者的資質稽核特別嚴格。

    而開發商和銀行之間沒有借貸關係,銀行稽核自然不會特別嚴格。

    一般房產的開發都會涉及到拆遷和安置,安置房部分的資金差不多是需要看開發商自身的實力的,如果開發商現金流不夠,往往會挪用商品房部分的資金,這也是導致商品房爛尾的原因。銀行只需要根據房產的開發進度和開發商提供的資料稽核發放資金。

    銀行在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只是第三方平臺的關係,要解決資金亂用的問題需要更加嚴格的稽核資金用處,這點銀行是辦不到的。需要有關部門出臺政策,增加開發商企業內的外部監督崗位,從根本上杜絕資金被亂用、挪用。最好是有購房者推選出代表進行監督。

  • 12 # 白馬春衫慢行客

    漏洞就在預售制度,也不知道是哪個聰明人想出的方法,房子才開始建或者準備要建,就開始收錢了。既然錢都拿了,那還辛苦幹什麼活,買張機票,說聲再見了。

  • 13 # 易美迅官方

    一個畸形的金融產品鏈條,也不單單是銀行一方面的責任。只是現在相對而言,購買者和房地產商都已經躺下來,銀行沒有想去幫扶一把的意思,還是按以往的方法等著拿資抵債。

    當然,現在除了幾個大銀行,大多數小銀行估計都在愁米下鍋。這是行業需要解決的問題。這就是大家都有錢的,都轉的動。沒有錢的時候,就轉不動了,但是雪球越來越大。

  • 14 # 管貞棋

    爛尾樓不能願開發商,得願您自己,握緊錢袋子,他蓋不好你買的什麼樓。這樣有能力的開發商生存,而你代了錢買了樓入住,兩全其美。所以預售的都有巨大風險,你都不去預買,奸詐開發商的尾巴就會露出來。

  • 15 # 小五八卦吧

    我認為銀行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銀行作為監管方,沒有監管到位,本該在監管賬戶裡的錢落到開發商手裡。現在樓房爛尾,業主拿不到房子,監管賬戶裡的錢也沒了,本該專款專用的錢去了哪裡呢?

    這就相當於我們把錢給開發商蓋房子,而銀行是監管人。監管方監管不到位,錢全部讓開發商給捲走了,造成房子爛尾,業主找不到開發商只能找監管人銀行了。

    很多家庭都是舉家之力去買房,現在房子拿不到,每個月要還房貸,房租。再加上疫情期間,很多人收入變少,更有甚者沒有收入,這樣的情況下攤上爛尾樓。沒有遇上的也不要說什麼不該找銀行,都吃不上飯了,哪裡還管得了徵信不徵信的問題,這種情況沒有得到有效地解決。

    所以希望有關部門能重視這個問題,這和我們老百姓息息相關。

  • 16 # 扶搖九萬里6s6E

    銀行肯定有責任。

    從開發商建設專案銀行就給予支援是一定的。普通老闆姓貸款查個人徵信,揹負幾十年的貸款,利息一般都和本金一樣多,甚至要幾個家庭傾其所有才能支援一個房的首付,最後的結果是,開房商違約交付不了房,最終結果還是普通老闆姓承擔。也就是幾個家庭所有的積蓄付之東流,而且還有巨大債務危機,還有徵信,這不是詐騙嗎?

    據說已經有開發商違約斷供的案件判決,由銀行直接和開發商結算的,支援一下,因為這件事受到利息損壞的是購房者。個人認為如開發商違約不能交房,銀行應該扣留開發商的現金流退還購房者首付,同時後續合同責任轉移到開發商

  • 17 # 文一叨和丸子

    銀行固然有這樣那樣的不是,但是根源還是在開發商吧。

    房地產開發是一個高度專業和分工非常精細的行業。經過了三十年的發展,可以說已經是形成了比較多的房地產開發商,大家都形成了各自的市場地位,也有著不同的競爭策略。

    無論是高週轉高收益,還是品質優先,實際上都需要接受不同市場週期的考驗,通過了牛市和熊市的檢驗,才有可能實現長盛不衰。

    但是因為疫情等眾所周知的原因,很多房企,包括很厲害的頭部企業,都相繼爆雷了,表現為資不抵債,無法及時兌付應還的債務,以至於已經沒有辦法自己造血和走出泥潭。

    最慘的莫過於買了這些開發商房子的購房者,一邊給了首付,現在還要還房貸,但是不斷的往裡面投錢的結果,換來的卻是個不確定的未來,真的不好說如何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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