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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B.0.1 本試驗要點適用於單樁複合地基靜載荷試驗和多樁複合地基靜載荷試驗。
    B.0.2 複合地基靜載荷試驗用於測定承壓板下應力主要影響範圍內複合土層的承載力。複合地基靜載荷試驗承壓板應具有足夠剛度。單樁複合地基靜載荷試驗的承壓板可用圓形或方形,面積為一根樁承擔的處理面積;多樁複合地基靜載荷試驗的承壓板可用方形或矩形,其尺寸按實際樁數所承擔的處理面積確定。單樁複合地基靜載荷試驗樁的中心(或形心)應與承壓板中心保持一致,並與荷載作用點相重合。
    B.0.3 試驗應在樁頂設計標高進行。承壓板底面以下宜鋪設粗砂或中砂墊層,墊層厚度可取100mm~150mm。如採用設計的墊層厚度進行試驗,試驗承壓板的寬度對獨立基礎和條形基礎應採用基礎的設計寬度,對大型基礎試驗有困難時應考慮承壓板尺寸和墊層厚度對試驗結果的影響。墊層施工的夯填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B.0.4 試驗標高處的試坑寬度和長度不應小於承壓板尺寸的3倍。基準梁及加荷平臺支點(或錨樁)宜設在試坑以外,且與承壓板邊的淨距不應小於2m。
    B.0.5 試驗前應採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防止試驗場地地基土含水量變化或地基土擾動,影響試驗結果。
    B.0.6 載入等級可分為(8~12)級。測試前為校核試驗系統整體工作效能,預壓荷載不得大於總載入量的5%。最大載入壓力不應小於設計要求承載力特徵值的2倍。
    B.0.7 每加一級荷載前後均應各讀記承壓板沉降量一次,以後每0.5h讀記一次。當1h內沉降量小於0.1mm時,即可加下一級荷載。
    B.0.8 當出現下列現象之一時可終止試驗:
        1. 沉降急劇增大,土被擠出或承壓板周圍出現明顯的隆起;
        2. 承壓板的累計沉降量已大於其寬度或直徑的6%;
        3. 當達不到極限荷載,而最大載入壓力已大於設計要求壓力值的2倍。
    B.0.9 解除安裝級數可為載入級數的一半,等量進行,每卸一級,間隔0.5h,讀記回彈量,待卸完全部荷載後間隔3h讀記總回彈量。
    B.0.10 複合地基承載力特徵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壓力-沉降曲線上極限荷載能確定,而其值不小於對應比例界限的2倍時,可取比例界限;當其值小於對應比例界限的2倍時,可取極限荷載的一半;
        2. 當壓力-沉降曲線是平緩的光滑曲線時,可按相對變形值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沉管砂石樁、振衝碎石樁和柱錘沖擴樁複合地基,可取s/b或s/d等於0.01所對應的壓力;
          2)對灰土擠密樁、土擠密樁複合地基,可取s/b或s/d等於0.008所對應的壓力;
          3)對水泥粉煤灰碎石樁或夯實水泥土樁複合地基,對以卵石、圓礫、密實粗中砂為主的地基,可取s/b或s/d等於0.008所對應的壓力;對以黏性土、粉土為主的地基,可取s/b或s/d等於0.01所對應的壓力;
          4)對水泥土攪拌樁或旋噴樁複合地基,可取s/b或s/d等於0.006~0.008所對應的壓力,樁身強度大於1.0MPa且樁身質量均勻時可取高值;
          5)對有經驗的地區,可按當地經驗確定相對變形值,但原地基土為高壓縮性土層時,相對變形值的最大值不應大於0.015;
          6)複合地基荷載試驗,當採用邊長或直徑大於2m的承壓板進行試驗時,b或d按2m計;
          7)按相對變形值確定的承載力特徵值不應大於最大載入壓力的一半。
        注:s為靜載荷試驗承壓板的沉降量;b和d分別為承壓板寬度和直徑。
    B.0.11 試驗點的數量不應少於3點,當滿足其極差不超過平均值的30%時,可取其平均值為複合地基承載力特徵值。當極差超過平均值的30%時,應分析離差過大的原因,需要時應增加試驗數量,並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確定複合地基承載力特徵值。工程驗收時應視建築物結構、基礎形式綜合評價,對於樁數少於5根的獨立基礎或樁數少於3排的條形基礎,複合地基承載力特徵值應取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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