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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工人因工作而跌傷致死,或在去工地的途中跌死,僱主需要負擔責任嗎?
農村建房當中,因為發生人身傷害而產生的糾紛不少。
在建房當中,民工發生意外傷害,到底誰該承擔賠償責任?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受害者、包工頭以及房主三種之間的關係。
第一種關係、義務幫工
所謂義務幫工,指的是民工無償提供勞務,受益者不支付任何報酬。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因為義務幫工造成的人身傷害,一般情況由被幫工者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害者在傷害中有一定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被幫工者的賠償責任,如果被幫工者明確表示拒絕幫工,則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比如,某甲在家蓋房,鄰居看到了,主動前來義務幫助,結果從房頂跌下摔斷了腿。這種情況就是典型的義務幫工,相關賠償責任由房主承擔。如果一開始房主表態,這些活已經打包了,不用幫工,你回去吧,但鄰居執意幫工,則一般情況出了問題不應當由房主賠償。
第二種關係、僱傭關係
所謂僱傭,就是房主出資要求民工勞動,如何勞動,房主說了算。這種情況發生人身傷害,一般情況由房主,也就是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民工在傷害事故中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房主的賠償責任。
比如,房主蓋房,主題設計都是自己搞的,房主從勞務市場請了幾個瓦工,每天200元支付工錢,工程如何操作房主全權做主,這就是典型的僱傭關係,一旦出了問題,有房主賠償。如果瓦工不聽指揮違章操作造成的傷害,則根據情況分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關係、承攬
所謂承攬,指的是房主出資,民工提供勞動,房主只要最後的成果,具體怎麼幹,民工自己說了算。這種情況下發生人身傷害事故,一般有民工自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房主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賠償責任。
比如,房主需要建一堵牆,房主提出規格要求,有包工頭指揮施工,最後驗收合格付給工錢。這就屬於典型的承攬,一旦發生傷亡事故,一般由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假如包工頭借用房主的梯子,房主說梯子很堅固絕無問題,但是中途因為腐朽斷裂造成民工受傷,則房主應當分擔賠償責任。
第四種關係、房主-包工頭-民工複合關係
這種情況發生了事故,要看他們之間是什麼關係。如果房主只要最後的成果,具體施工包工頭說了算,則賠償責任由包工頭負責;如果施工有房主說了算,包工頭只是領班,則賠償責任由房主承擔。有些時候,很難分清是承攬和僱傭,基本上兩者兼而有之,則要根據實際情況劃分三種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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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確的講,農村建房所組成的工程隊都是臨時拼湊所成,沒有技能考核,沒有定立僱用合同,甚至都無組識記律,更別說有資質證明。對於安全生產,大家往往自已對自己負責,別說設立一位安全員,因為沒有組織,所以連一個領導都沒有。每當一開工,只有抬一道線的人互相招呼一下,其他人乾脆互不交流。
雖說技術上有一人叫"領尺"的,但他自己一忙,整個建房工地叫一盤散沙也不為過。在這種情況下,出些事故在所難免。就象架子上不設攔網,上下架子不搭梯子,架子板固定不牢,出些掉架跌傷真不足為怪。
農村建房,出現工傷,小傷往往受傷者自認倒黴了,只要還能幹活,包紮一下就繼續幹了。也有受傷較重的,比如骨折,不但無法幹活,還要住院,這在花錢上就出現了糾分。我曾經見過一次。房主說,我僱你們是出工價的,你們出傷是自己的事,房主不承擔費用。工人說,我們一人一份工錢,我們辛苦幹好多天,最後拿不到工錢行嗎?份員說,出來幹工作是為掙個錢,現在卻給家裡造成負擔成嗎?
工程隊最後還好說話,為了同在一起的工友,大家同意集資一部分損獻給傷者,傷者也願自負一部分,關鍵是房主了。透過司法調解,認為,房主有違規使用沒有資質資格的工程隊的錯誤,當然工程隊有缺泛組織的諸多毛病,個人有不小心的錯誤,所以最後調解,三方共同承擔責任。
相信這個能給提問者一個啟示,但路途中出現問題,應該不要讓房主承擔責任,這與房主關親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