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分級管理,是指根據企業經濟屬性和生產經營活動特性進行分類、根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進行分級。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分級堅持行業(職能)優先、屬地為主、科學評定、分類指導、動態管理的原則,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範圍內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承擔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相關行業的分類分級管理工作。市直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安徽省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分級實施標準》(以下簡稱《分類分級標準》),規定分類類別及相應的監管部門,建立和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分級工作制度。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分類分級標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分類分級細則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 分類分級
第七條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經濟型別和生產活動特性,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別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歸口監督管理。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管理按照下列原則,並歸口到相關部門監督管理。
一、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為基準;
二、結合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規定;
三、結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活動關聯性和類似性程度歸類;
四、有利於歸口到相關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以安全生產分類規範為導則,按照行業(職能)優先和屬地為主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層級管理。
各級行業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層級管理工作。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為A、B、C、D四個等級,風險等級從低到高依次增加,A級為一般風險、B級為較高風險、C級為高風險、D級為最高風險。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級評定標準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產經營單位分級評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所屬類別整體風險程度;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資訊登記報送情況;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情況;
(四)事故隱患數量、隱患嚴重程度和治理情況;
(五)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況;
第十二條 新註冊成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自從其實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納入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已納入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職權決定,退出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登出登記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三)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予以取締的;
(四)歇業或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滿2個月的;
(五)工程建設透過竣工驗收的施工單位。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級初次評定,按照以下程式確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填寫安全生產管理資訊,客觀、完整地反映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核實生產經營單位自報資訊;
(三)在相關網站公示初次分級結果;
(四)對初次分級結果有異議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進行申辯與複核;
(五)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佈初次分級結果。
第三章 級別升降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級實行動態管理,一般採用逐級升降的形式。符合安全生產分級初次評定要素的充分條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程式予以審查通過後,可越級升降。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未發生導致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評級予以降低一級:
(一)獲得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者評級上升一級的;
(二)獲得安全文化建設示範企業或者上升一級的;
(三)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予安全生產榮譽稱號的;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評級予以提升一級:
(一)當年發生導致人員重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並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二)一年內受到3次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三)掛牌督辦的安全生產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評級升至D級:
(一)發生導致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並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二)一年內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達4次及以上的;
(三)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原則上一年內只能降級一次;被給予升級的,一年內不得予以降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評級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級情形的產生之日起1個月內,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決定,改變生產經營單位級別型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分級管理,是指根據企業經濟屬性和生產經營活動特性進行分類、根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進行分級。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分級堅持行業(職能)優先、屬地為主、科學評定、分類指導、動態管理的原則,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範圍內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承擔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相關行業的分類分級管理工作。市直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安徽省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分級實施標準》(以下簡稱《分類分級標準》),規定分類類別及相應的監管部門,建立和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分級工作制度。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分類分級標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分類分級細則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 分類分級
第七條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經濟型別和生產活動特性,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別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歸口監督管理。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管理按照下列原則,並歸口到相關部門監督管理。
一、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為基準;
二、結合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規定;
三、結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活動關聯性和類似性程度歸類;
四、有利於歸口到相關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以安全生產分類規範為導則,按照行業(職能)優先和屬地為主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層級管理。
各級行業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層級管理工作。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為A、B、C、D四個等級,風險等級從低到高依次增加,A級為一般風險、B級為較高風險、C級為高風險、D級為最高風險。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級評定標準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產經營單位分級評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所屬類別整體風險程度;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資訊登記報送情況;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情況;
(四)事故隱患數量、隱患嚴重程度和治理情況;
(五)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況;
第十二條 新註冊成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自從其實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納入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已納入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職權決定,退出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登出登記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三)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予以取締的;
(四)歇業或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滿2個月的;
(五)工程建設透過竣工驗收的施工單位。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級初次評定,按照以下程式確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填寫安全生產管理資訊,客觀、完整地反映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核實生產經營單位自報資訊;
(三)在相關網站公示初次分級結果;
(四)對初次分級結果有異議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進行申辯與複核;
(五)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佈初次分級結果。
第三章 級別升降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級實行動態管理,一般採用逐級升降的形式。符合安全生產分級初次評定要素的充分條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程式予以審查通過後,可越級升降。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未發生導致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評級予以降低一級:
(一)獲得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者評級上升一級的;
(二)獲得安全文化建設示範企業或者上升一級的;
(三)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予安全生產榮譽稱號的;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評級予以提升一級:
(一)當年發生導致人員重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並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二)一年內受到3次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三)掛牌督辦的安全生產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評級升至D級:
(一)發生導致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並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二)一年內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達4次及以上的;
(三)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原則上一年內只能降級一次;被給予升級的,一年內不得予以降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評級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級情形的產生之日起1個月內,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決定,改變生產經營單位級別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