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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草144270718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及薪酬、福利待遇。為單位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賦予的責任和義務,《社保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皆有明確規定。

    若系非全日制用工(打零工/小時工),僱主無需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可自己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保

  • 2 # 友愛雲朵0S

    謝邀請,只要和單位企業建立了勞動關係,簽定了勞務合同和用工合同,單位和企業就有權利和義務為每一位用工者,向社保局繳納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五險一金,國家頒部了非常嚴歷的社會勞動保護法,企業和單位郄必須嚴格執行社會勞動保險法,在審計工作中一旦查出企業有漏報,低報,不報社保醫保,侵害職工利益,一經查實將會重罰。

  • 3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如果你和所在的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話。那麼你所在的單位就應當為你購買社保。因為中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與單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就要為其購買五險!

    所以如果不購買五險的話,那麼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也就是屬於違法行為。所以這種情況下,那麼購買五險是。依法要為員工購買的!

    當然,如果說已經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那麼你所在的單位是沒有義務再去購買這個社保了。但是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必須要為其購買社保。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 4 # 我是Alin

    丫es!只要跟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國家法定的相關費用,這是無可爭議的。

    法具有強制性,我們應該遵章守法,保持法的嚴肅性,這也是每一個公民必須做到的。

    《社保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是最好的法律依據。

  • 5 # Yifan5

    在勞動合同法櫃架內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但實踐中,存在勞動關係不一定有勞動合同關係。雖然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關係在羅輯上是統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並未訂立勞動合同,這往往是用人單位為了不履行法律賦予的義務,不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最好的藉口。勞動者應有社會保障受到損害,而為爭取個合法權益所付出的成本之高令勞動者望而止步,而這是用人單位所希望看到的。

    勞動法有關條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在社會保險法有關條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法律所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前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在規定期限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普遍發生在只建立勞動關係而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身上。用人單位敢於挺而走險,不無與違法的成本低,以及勞動者維護個人合法權益舉證難有關。

  • 6 # 暖心財經說

    我們只要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必須給我們繳納保險,這是依照我們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

    其實不僅僅是單位對職工繳納保險,職工也要有交納保險的義務。我們的保險是職工一部分,企業一部分。單位交納保險時要一起代扣代繳。一般來說,職工繳納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2%,失業保險0.5%,全國標準統一;企業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險,20%到30%,各地方不一樣。

    另一點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關係的確立。勞動關係是勞動才能產生的關係。一般來說我們如果沒有提供勞動,一般也很難認定上勞動關係的。如果我們在單位工作的時間較早,但是沒有相應的工資憑證材料,也很有可能造成勞動關係認定時間上的缺失。一位網友找我反映,他02年到15年一直在一個單位工作,但是2005年開始有銀行發放工資,之前都是現金髮放。經法院判決、仲裁裁決,都是一致認定,從05年開始有勞動關係,因為2002到2005年之間沒有,相應的證據材料。2005年之後就是有銀行流水憑證了。

    社保五險非常重要,雖然也會扣我們一部分工資,相對於未來收穫來說,不值一提。因此,我們職工一定要維護好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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