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案生成階段
勘測定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4.《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5.《成都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勘測定界規程》(TD/T 1008-2007)
此勘測定界非土地報徵勘測定界。專案生成階段勘測定界工作含兩個階段工作,一是在申請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前,已取得規劃控規示意圖後委託市國土局地籍調查機構開展的勘測定界工作,工作內容為調查地塊權屬、界址、面積等,成果為《勘測定界工作圖》,用於辦理規劃設計條件、意向用地意見函及徵地審查(該環節涉及測繪、指界等,辦理時限為23個工作日)。二是取得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後,辦理行政劃撥、招拍掛上市前開展的勘測定界工作,工作內容為依據規劃設計條件等資料調查地塊權屬、界址、面積等,成果為《勘測定界圖》,用於辦理土地行政劃撥、招拍掛上市(該環節不涉及測繪、指界等,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二、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政府投資專案建設前期評審
(①專案建議書;②可行性研究報告;③工程概算)
1.《工程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9號);
2.《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3.《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6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新開工專案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
5.《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地名管理加強地名公共服務的意見》(成辦發〔2013〕28號);
6.《成都市政府投資專案管理暫行辦法》(成府發〔2001〕133號);
7.《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市級政府投資專案管理的意見》(成府發〔2010〕28號);
8.《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改委等10部門關於〈成都市政府投資專案承包商資格預審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辦發〔2011〕100號);
9.《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川發改環資〔2011〕82號)
中介機構接到評審中心委託後,組織專家對專案進行評審,每個專家出具個人評審意見,會上形成專家組意見,在此基礎上由機構出具最終評審報告。中心依據機構報告,專家個人意見和專家意見向發改委提交中心評審報告。評審時限全部包括在中介辦理時限內。根據成發改委投資【2016】110號文,總投資1000萬元(不含)以下的專案,市發改委審批專案建議書;總投資1000萬元(含)~5000萬元(不含)的專案(1000萬元~1億元以下的基礎設施專案),市發改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專案建議書)和投資概算;總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專案(1億元以上的基礎設施專案),市發改委審批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投資概算。
三、施工前完成即可
節能報告評審
1.《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4號)第八條;
2.《四川省〈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接到評審中心委託後,組織專家對專案進行評審,每個專家出具個人評審意見,會上形成專家組意見,在此基礎上由機構出具最終評審報告。中心依據機構報告,專家個人意見和專家意見向發改委提交中心評審報告。評審時限全部包括在中介辦理時限內。
四、專案生成
考古勘探和文物影響評估
1.《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2.《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調整到土地出讓前完成
地價評估
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第十條;
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第十一條;
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國土資發【2006】114號)4.4.5、5.1、6.3.2
交通影響評價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專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該事項不涉及對規劃許可的管理要求。
竣工驗收階段
地籍調查及地籍測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4.《地籍調查規程》(TDT 1001—2012)
依據《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國土部門參與建設工程並聯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7]252號)開展的在工程並聯驗收前的地籍調查(含地籍測繪及權屬調查等內容)工作,成果為《建設工程並聯竣工核驗國土竣工驗收權籍調查報告》
專案生成階段
節地評價
《四川省建設專案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川國土資規〔2017〕7號)第九條
工程許可階段後,開工建設前
座標放線
《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九條
參照廈門模式,由建設單位在專案實施前委託測繪機構放線,網上備案,規劃部門實行抽查管理
五、施工許可階段
施工圖審查
1.《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第三條;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專案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
將消防設計稽核、人防設計審查等技術審查納入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範圍
六、竣工驗收階段
工程竣工規劃測繪圖及測繪成果報告
1.《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八條;
2.《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五條
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
驗收監測
1.《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2.《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第十三條;
3.《國務院關於第一批清理規範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第18項“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消防設施檢測
1.《消防法》第三十四條;
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檢測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十一條;
2.《防雷裝置設計稽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十六條;
3.《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第95項“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
人防裝置檢測
《人民防空專用裝置生產安裝管理暫行辦法》(華人防〔2014〕438號)第十九條
專案生成及竣工驗收階段
權籍調查及權籍成果報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包括兩個階段工作,一是專案生成階段後,土地已取得劃撥批文、出讓合同後申請不動產登記前開展的土地首次登記權籍調查(不測繪,利用專案生成階段勘測定界成果作業);二是工程並聯竣工驗收後已取得規劃、國土、建委竣工驗收意見(建委備案)、產權測繪報告已備案且資料已推送不動產登記系統,申請不動產登記前開展的房地首次登記權籍調查(不測繪,利用並聯驗收階段地籍測繪成果作業)。
七、施工前完成即可
環境影響評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章;
2.《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章;
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辦法》第三章;
4.《成都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加強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政府資訊公開的通知》(成環建〔2014〕6號);
5.《關於印(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政府資訊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部 環辦〔2013〕103號);
6.《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第二章;
7.《建設專案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HJ 616-2011)》第6.1.1.3條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2.《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辦法》;
3.《開發建設專案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4號);
4.《開發建設專案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6號);
5.《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6號);
6.《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7.《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制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7〕347號);
8.《關於印發〈四川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財綜〔2014〕6號)
建設專案安全評價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條;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3.《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
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四川省政府令第324號);
5.《四川省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川安監〔2012〕111號)
九、生成階段
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
2.《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專案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
3.《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專案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11〕15號)
建設方或委託中介機構直接向省政府政務中心國土資源視窗申請
十、其他
洪水影響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
1.《防震減災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2.《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三條;
3.《國務院關於第一批清理規範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第66項“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
供水服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條;
2.《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
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
4.《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七條;
5.《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七條;
6.《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戶一表”實施意見》(川建發[2003]115號文) ;
7.《關於在成都市新建民用建築實行自來水“一戶一表、水錶出戶、抄表到戶”戶表工程的通知》(成市政公用[2005] 468號文)
供電服務
《供電營業規則》第十二條、第十八條
燃氣服務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2.《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
3.《成都市燃氣管理條例》
十一、工程建設許可階段
工程建設方案(涉及水利工程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排汙口設定論證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九條
《入河排汙口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
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1. 《防雷裝置設計稽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
2.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七十八項。
3.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
4.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專案、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2008年6月1日起執行)一百零四項。
5.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實施辦法》(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透過,2001年9月22日施行)第二十一條。
6.《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一、專案生成階段
勘測定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4.《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5.《成都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勘測定界規程》(TD/T 1008-2007)
此勘測定界非土地報徵勘測定界。專案生成階段勘測定界工作含兩個階段工作,一是在申請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前,已取得規劃控規示意圖後委託市國土局地籍調查機構開展的勘測定界工作,工作內容為調查地塊權屬、界址、面積等,成果為《勘測定界工作圖》,用於辦理規劃設計條件、意向用地意見函及徵地審查(該環節涉及測繪、指界等,辦理時限為23個工作日)。二是取得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後,辦理行政劃撥、招拍掛上市前開展的勘測定界工作,工作內容為依據規劃設計條件等資料調查地塊權屬、界址、面積等,成果為《勘測定界圖》,用於辦理土地行政劃撥、招拍掛上市(該環節不涉及測繪、指界等,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二、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政府投資專案建設前期評審
(①專案建議書;②可行性研究報告;③工程概算)
1.《工程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9號);
2.《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3.《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6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新開工專案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
5.《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地名管理加強地名公共服務的意見》(成辦發〔2013〕28號);
6.《成都市政府投資專案管理暫行辦法》(成府發〔2001〕133號);
7.《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市級政府投資專案管理的意見》(成府發〔2010〕28號);
8.《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改委等10部門關於〈成都市政府投資專案承包商資格預審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辦發〔2011〕100號);
9.《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川發改環資〔2011〕82號)
中介機構接到評審中心委託後,組織專家對專案進行評審,每個專家出具個人評審意見,會上形成專家組意見,在此基礎上由機構出具最終評審報告。中心依據機構報告,專家個人意見和專家意見向發改委提交中心評審報告。評審時限全部包括在中介辦理時限內。根據成發改委投資【2016】110號文,總投資1000萬元(不含)以下的專案,市發改委審批專案建議書;總投資1000萬元(含)~5000萬元(不含)的專案(1000萬元~1億元以下的基礎設施專案),市發改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專案建議書)和投資概算;總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專案(1億元以上的基礎設施專案),市發改委審批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投資概算。
三、施工前完成即可
節能報告評審
1.《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4號)第八條;
2.《四川省〈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接到評審中心委託後,組織專家對專案進行評審,每個專家出具個人評審意見,會上形成專家組意見,在此基礎上由機構出具最終評審報告。中心依據機構報告,專家個人意見和專家意見向發改委提交中心評審報告。評審時限全部包括在中介辦理時限內。
四、專案生成
考古勘探和文物影響評估
1.《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2.《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調整到土地出讓前完成
地價評估
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第十條;
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第十一條;
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國土資發【2006】114號)4.4.5、5.1、6.3.2
交通影響評價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專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該事項不涉及對規劃許可的管理要求。
竣工驗收階段
地籍調查及地籍測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4.《地籍調查規程》(TDT 1001—2012)
依據《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國土部門參與建設工程並聯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7]252號)開展的在工程並聯驗收前的地籍調查(含地籍測繪及權屬調查等內容)工作,成果為《建設工程並聯竣工核驗國土竣工驗收權籍調查報告》
專案生成階段
節地評價
《四川省建設專案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川國土資規〔2017〕7號)第九條
工程許可階段後,開工建設前
座標放線
《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九條
參照廈門模式,由建設單位在專案實施前委託測繪機構放線,網上備案,規劃部門實行抽查管理
五、施工許可階段
施工圖審查
1.《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第三條;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專案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
將消防設計稽核、人防設計審查等技術審查納入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範圍
六、竣工驗收階段
工程竣工規劃測繪圖及測繪成果報告
1.《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八條;
2.《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五條
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
驗收監測
1.《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2.《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第十三條;
3.《國務院關於第一批清理規範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第18項“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消防設施檢測
1.《消防法》第三十四條;
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檢測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十一條;
2.《防雷裝置設計稽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十六條;
3.《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第95項“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
人防裝置檢測
《人民防空專用裝置生產安裝管理暫行辦法》(華人防〔2014〕438號)第十九條
專案生成及竣工驗收階段
權籍調查及權籍成果報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包括兩個階段工作,一是專案生成階段後,土地已取得劃撥批文、出讓合同後申請不動產登記前開展的土地首次登記權籍調查(不測繪,利用專案生成階段勘測定界成果作業);二是工程並聯竣工驗收後已取得規劃、國土、建委竣工驗收意見(建委備案)、產權測繪報告已備案且資料已推送不動產登記系統,申請不動產登記前開展的房地首次登記權籍調查(不測繪,利用並聯驗收階段地籍測繪成果作業)。
七、施工前完成即可
環境影響評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章;
2.《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章;
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辦法》第三章;
4.《成都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加強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政府資訊公開的通知》(成環建〔2014〕6號);
5.《關於印(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政府資訊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部 環辦〔2013〕103號);
6.《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第二章;
7.《建設專案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HJ 616-2011)》第6.1.1.3條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2.《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辦法》;
3.《開發建設專案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4號);
4.《開發建設專案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6號);
5.《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6號);
6.《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7.《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制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7〕347號);
8.《關於印發〈四川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財綜〔2014〕6號)
建設專案安全評價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條;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3.《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
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四川省政府令第324號);
5.《四川省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川安監〔2012〕111號)
九、生成階段
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
2.《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專案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
3.《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專案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11〕15號)
建設方或委託中介機構直接向省政府政務中心國土資源視窗申請
十、其他
洪水影響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
1.《防震減災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2.《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三條;
3.《國務院關於第一批清理規範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第66項“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
供水服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條;
2.《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
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
4.《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七條;
5.《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七條;
6.《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戶一表”實施意見》(川建發[2003]115號文) ;
7.《關於在成都市新建民用建築實行自來水“一戶一表、水錶出戶、抄表到戶”戶表工程的通知》(成市政公用[2005] 468號文)
供電服務
《供電營業規則》第十二條、第十八條
燃氣服務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2.《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
3.《成都市燃氣管理條例》
十一、工程建設許可階段
工程建設方案(涉及水利工程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排汙口設定論證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九條
《入河排汙口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
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1. 《防雷裝置設計稽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
2.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七十八項。
3.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
4.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專案、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2008年6月1日起執行)一百零四項。
5.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實施辦法》(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透過,2001年9月22日施行)第二十一條。
6.《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