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過錯鑑定迴避制度的法律原文
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司法鑑定活動,保證司法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制度。
司法鑑定人遇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退出或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鑑定活動;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根據法律規定的迴避條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司法鑑定人迴避。
第三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第四條 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司法鑑定開始前提出;。在司法鑑定開始後知悉新的迴避理由的,應當立即提出申請,最遲在司法鑑定結論作出前三日內。
第五條 被申請回避的司法鑑定人要暫停參與相關司法鑑定活動。
第六條 司法鑑定人本人提出迴避的,由本機構負責人決定;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司法鑑定人的迴避由本機構負責人在收到審請後兩日內作出決定。本機構負責人擔任司法鑑定人的迴避,由本機構其他負責人在兩日內集體作出決定。
第七條 委託方和利害關係人對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兩日內申請複議一次。本機構收到複議申請後,應當在兩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司法鑑定人不停止相關司法鑑定工作。
第八條 對符合迴避情形的申請,故意不作出迴避決定的責任人 和知道應當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機構將追究其責任。
二、司法鑑定人的權利義務
(一)司法鑑定人享有的權利
1、瞭解、查閱與鑑定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詢問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2、要求鑑定委託人無償提供鑑定所需要的鑑材、樣本;
3、進行鑑定所必需的檢驗、檢查和模擬實驗;
4、拒絕接受不合法、不具備鑑定條件或者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的鑑定委託;
5、拒絕解決、回答與鑑定無關的問題;
6、鑑定意見不一致時,保留不同意見;
7、接受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8、獲得合法報酬;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司法鑑定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1、受所在司法鑑定機構指派按照規定時限獨立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鑑定意見;
2、對鑑定意見負責;
3、依法迴避;
4、妥善保管送鑑的鑑材、樣本和資料;
5、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6、依法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有關的詢問;
7、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8、參加司法鑑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守則
1、司法鑑定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遵從社會公共道德規範。
2、司法鑑定人應當講求社會效益,為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服務。
3、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執業,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開展鑑定活動。
4、司法鑑定人應當加強學習,始終保持過硬的專業技術和業務能力。
5、司法鑑定人應當遵循獨立原則,堅持科學立場,忠於事實真相。
6、司法鑑定人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嚴格遵循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
7、司法鑑定人應當廉潔自律,誠實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競爭。
綜上所述,醫療過錯鑑定迴避制度屬於司法鑑定迴避制度的一種,主要是指在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若是其鑑定人同時又是案件的利害關係人,該鑑定人就必須進行迴避的一種規定。該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司法鑑定結果的公正性。在實務中,若是您的鑑定人同時又是利害關係人的,您就可以根據此制度申請其進行迴避了
一、醫療過錯鑑定迴避制度的法律原文
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司法鑑定活動,保證司法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制度。
司法鑑定人遇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退出或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鑑定活動;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根據法律規定的迴避條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司法鑑定人迴避。
第三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第四條 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司法鑑定開始前提出;。在司法鑑定開始後知悉新的迴避理由的,應當立即提出申請,最遲在司法鑑定結論作出前三日內。
第五條 被申請回避的司法鑑定人要暫停參與相關司法鑑定活動。
第六條 司法鑑定人本人提出迴避的,由本機構負責人決定;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司法鑑定人的迴避由本機構負責人在收到審請後兩日內作出決定。本機構負責人擔任司法鑑定人的迴避,由本機構其他負責人在兩日內集體作出決定。
第七條 委託方和利害關係人對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兩日內申請複議一次。本機構收到複議申請後,應當在兩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司法鑑定人不停止相關司法鑑定工作。
第八條 對符合迴避情形的申請,故意不作出迴避決定的責任人 和知道應當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機構將追究其責任。
二、司法鑑定人的權利義務
(一)司法鑑定人享有的權利
1、瞭解、查閱與鑑定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詢問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2、要求鑑定委託人無償提供鑑定所需要的鑑材、樣本;
3、進行鑑定所必需的檢驗、檢查和模擬實驗;
4、拒絕接受不合法、不具備鑑定條件或者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的鑑定委託;
5、拒絕解決、回答與鑑定無關的問題;
6、鑑定意見不一致時,保留不同意見;
7、接受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8、獲得合法報酬;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司法鑑定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1、受所在司法鑑定機構指派按照規定時限獨立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鑑定意見;
2、對鑑定意見負責;
3、依法迴避;
4、妥善保管送鑑的鑑材、樣本和資料;
5、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6、依法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有關的詢問;
7、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8、參加司法鑑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守則
1、司法鑑定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遵從社會公共道德規範。
2、司法鑑定人應當講求社會效益,為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服務。
3、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執業,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開展鑑定活動。
4、司法鑑定人應當加強學習,始終保持過硬的專業技術和業務能力。
5、司法鑑定人應當遵循獨立原則,堅持科學立場,忠於事實真相。
6、司法鑑定人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嚴格遵循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
7、司法鑑定人應當廉潔自律,誠實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競爭。
綜上所述,醫療過錯鑑定迴避制度屬於司法鑑定迴避制度的一種,主要是指在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若是其鑑定人同時又是案件的利害關係人,該鑑定人就必須進行迴避的一種規定。該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司法鑑定結果的公正性。在實務中,若是您的鑑定人同時又是利害關係人的,您就可以根據此制度申請其進行迴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