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梁橋式起重機:1工作前
a.帶駕駛室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片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b.地面操縱的單梁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片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c.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臺或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後方可閉合主電源。
2工作中
a.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後,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效能,確認可靠後,再進行正常作業。
b.嚴格執行“十不弔”的制度:
①指揮訊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弔;
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弔;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弔;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弔;
⑤抱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⑥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弔……
雙梁橋式起重機操作規程
1.工作前
a.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予排除。 b.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臺或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後方可閉合主電源。
2.工作中
a.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後,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效能,確認可靠後,再進行正常作業。 b.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行駛時。
②起重機行駛在視線不清楚透過時,要連續鳴鈴報警;
③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c.操作執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訊號進行。
d.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於“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
e.起重機大、小車在正常作業中,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變換大、小車運動方向時,必須將手柄置於“零”位,使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後,方能反向開車。
f.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主、副鉤必須單獨作業,以免兩鉤相撞。
g.兩個吊鉤的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h.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i.嚴格執行“十不弔”的制度:
⑥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弔;
⑦歪拉斜掛不弔;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弔;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⑩帶稜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弔;
h.如發現異常,立即停機,檢查原因並及時排除。
3工作後
a.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小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於“零”位;拉下保護箱開關手柄,切斷電源。
b.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c.做好交接班工作。
單梁橋式起重機:1工作前
a.帶駕駛室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片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b.地面操縱的單梁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片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c.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臺或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後方可閉合主電源。
2工作中
a.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後,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效能,確認可靠後,再進行正常作業。
b.嚴格執行“十不弔”的制度:
①指揮訊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弔;
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弔;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弔;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弔;
⑤抱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⑥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弔……
雙梁橋式起重機操作規程
1.工作前
a.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予排除。 b.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臺或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後方可閉合主電源。
2.工作中
a.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後,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效能,確認可靠後,再進行正常作業。 b.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行駛時。
②起重機行駛在視線不清楚透過時,要連續鳴鈴報警;
③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c.操作執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訊號進行。
d.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於“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
e.起重機大、小車在正常作業中,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變換大、小車運動方向時,必須將手柄置於“零”位,使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後,方能反向開車。
f.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主、副鉤必須單獨作業,以免兩鉤相撞。
g.兩個吊鉤的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h.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i.嚴格執行“十不弔”的制度:
①指揮訊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弔;
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弔;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弔;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弔;
⑤抱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⑥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弔;
⑦歪拉斜掛不弔;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弔;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⑩帶稜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弔;
h.如發現異常,立即停機,檢查原因並及時排除。
3工作後
a.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小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於“零”位;拉下保護箱開關手柄,切斷電源。
b.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c.做好交接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