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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緊急避險的條件
1.起因條件: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
(1)本人、他人或者社會以及國家的法益受到損害的威脅
(2)危險來源:①自然災害;②野生動物襲擊;③他人的侵害。
【提示】針對合法行為不能實施緊急避險。
例如,警察抓捕嫌犯,嫌犯不可以非法闖入別人家進行緊急避險。
(3)對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因避免本人危險而以緊急避險為由不履行責任。
例如,警察、消防隊員等在履行職務時,遇到危險,不得因避免本人危險而以緊急避險為由不履行責任。
(4)假想避險:如果不存在現實危險,行為人以為存在危險進行避險的,屬於假想避險,同假想防衛的處理方法相同。有過失的定過失犯罪,無過失的定意外事件。
例如,乙腳踩狗屎,大呼倒黴,手扶電線杆彎腰抖腿,要將狗屎從鞋底甩掉。甲看到這一幕,以為乙被電線杆漏電擊中,欲救之,遂丟擲手中木棒,打中乙之腰部,將其擊開,致乙重傷。甲屬於假想遇險。
2.時間條件:危險正在發生
(1)法益受到的危險已經產生且尚未消除。如果是在事前或者事後進行避險,屬於避險不適時,處理辦法與防衛不適時相同。
(2)與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相比,緊急避險的危險緊迫程度要求要低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比正當防衛要寬鬆。
例如,張三聽聞李四第二天早上要去殺王五,當天晚上用藥將李四迷暈,並將其捆綁。張三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但可以認定為緊急避險。
3.意思條件
具有避險意圖,為保全本人、他人、社會以及國家的合法權益。
(1)動機不影響緊急避險的成立。(2)偶然避險的認定與處理同偶然防衛。
4.避險物件
(1)攻擊型的緊急避險:損害的是無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例1,野狗追咬甲,甲為了躲避強行闖入乙家。
例2,甲追殺乙,乙強行搶了丙的機車逃跑。
(2)防禦型的緊急避險:指向危險本身(注意:前提是不成立正當防衛)。
例如,野狗追咬甲,甲為防禦將狗打傷。
5.補充性條件:不得已而為之
緊急避險是合法權益之間的選擇,因此,法律對緊急避險的限制要遠遠大於正當防衛。
對於攻擊型緊急避險,要求別無他法,不得已而為之。對於防禦型緊急避險,則不需要。
6.限度條件: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1)在進行利益權衡的時候,應當根據社會規範,按照社會一般觀念,進行相當性的考量。不能在違背社會倫理道德的基礎上,進行純粹的價值大小考量。
(2)法益衡量:傳統刑法理論認為,保護的法益應當大於造成的損害。但當前的刑法主流觀點認為,針對財產法益而言,保護的法益等於造成的損害的,也可以成立緊急避險。
(3)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優於個人法益的說法是錯誤的,反之亦然。
(4)人的生命在質量上和數量上都不可衡量。不可以犧牲別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或者犧牲少數人的生命來保全多數人的生命。例外的情況是,如果一方的生命註定被犧牲,可以對之實施緊急避險。
例1,甲、乙在海上遇險,二人同時抓住一木板,但該木板上只能承受一人。甲將乙推到海里,自己獲救,乙被淹死。甲不構成緊急避險,但由於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可以免責。
例2,911案件中,飛機上的乘客被犧牲的命運已經註定,此時應當可以透過將飛機擊落的方法進行緊急避險,以保全大樓裡其他人的生命安全。
二、避險過當
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成立避險過當。作為法定的量刑情節,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限度要求高於正當防衛。
(2)罪過形式是過失。避險過當不是獨立罪名,罪名中也不應包含避險過當一詞。避險過當只是量刑情節,“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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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第182條關於緊急避免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什麼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指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三、緊急避險的構成要素
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這些條件是:
1、避險意圖
避險意圖是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於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因此,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例如,脫逃犯為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認為是緊急避險,仍應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責任。
2、避險的物件
緊急避險是採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這一點,對於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大的意義。在行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透過損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利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透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來保護合法利益,那就是緊急避險。損害的物件不同,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3、避險起因
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著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不存在一定的危險,也就無所謂避險可言。一般來說,造成危險的原因是以下這些:首先是人的行為,而且必須是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前面已經說過,對於合法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災、洪水、狂風、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來自動物的侵襲,例如牛馬踐踏、猛獸追撲等。在以上原因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危險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緊急避險。
如果實際並不存在著危險,由於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4、避險客體
緊急避險是採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如果透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透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
5、避險時間
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對於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例如,海上大風已過,已經不存在對航行的威脅,船長這時還命令把貨物扔下海去,這就是避險不適時。船長對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損害,應負刑事責任。
6、避險可行性
緊急避險的可行性條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這也是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因為緊急避險是透過損害一個合法權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權益,所以對於緊急避險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嚴格限制,只有當緊急避險成為唯一可以免遭危險的方法時,才允許實行。
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這是因為在發生緊急危險的情況下,這些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應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履行其特定義務,而不允許他們以緊急避險為由臨陣脫逃,翫忽職守。
7、避險限度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那麼,以什麼標準來衡量緊急避險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呢?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之所以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就在於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只有在兩利保其大、兩弊取其小的場合,緊急避險才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為。所以,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