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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家在滻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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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風116067626
業委會,在現行的“業主大會”制度下,是一個極其重要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按《物業管理條例》,只要你在小區擁有房產,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所謂的“業主”;
那麼你就可以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選舉業委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也就是說,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委會成員,這類事項必須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決定。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必須全體業主都要參與此事。即便全中國人大開會時,也會有代表因故缺席,更何況這只是一個小區中的普通選舉而已。
一、在當下的《物權法》時代,符合“雙過半”這個單門檻即可。
所謂的:雙過半,就是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
即,按《物權法》第76條,選舉業主委員會,只需經過了雙過半同意。
二、在即將到來的《民法典》時代,要先符合超過“雙三分之二”,再符合“雙過半”。
(這個雙過半是隻需要在參與表決的業主中“雙過半”)
可見最大的變化,就在於民法典提高了業主參與度的門檻。
就是說,無論決定任何事項均需要“雙過2/3”業主參與表決。這就大大的增加了業主大會的召開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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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BrooklynSB
我居住的小區,因為馬路對面,近在咫尺就是一所重點中學,小區內有30-40%都是陪讀的租賃戶,如果按照雙過半的要求,選舉業委會太難了,加上監管部門設定的各種門檻,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被拖了三年半,全國罕見,沒有第二!而去登記一家物業公司,分分秒秒可以完成工商註冊登記。業主委員會的依法選舉和物業服務公司的工商登記,名義上都是平等的,而實際上成立業主委員會要難得多多!物業公司的監管缺失,是造成業主不滿的根本原因。國內民營私營企業中,唯有物業公司監管缺失!沒有了監管,物業公司要想為所欲為,那就相當容易了。吃拿卡要,肆無忌憚刁難業主的行為,幾乎在大部分的小區記憶體在。另外,租賃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戶依法承擔了小區的物業費,業主在合同期內,實際上已經把物業使用權轉移給了租賃戶,而租賃戶是事實上的物業使用人,他們卻沒有被選舉權,至少應當有選舉權,可是他們沒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給予租賃戶選舉權,因為法律沒有依據,這也加大了業主委員會選舉的難度。我居住的小區內居住這麼多的租賃戶,因為掌握在物業手中,要想分辨和識別租賃戶與業主,無法繞過物業這一道門檻,物業利用控制業主資訊為由,故意找各種理由拖延,千方百計的破壞選舉,業主也是愛莫能助。依法設定的業主委員會選舉 “雙過半”,本來就是一道難過的門檻,再加上地方監管部門在法律之外設定的種種門檻,成立業主委員會已經非常難了,我居住的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已經被拖了三年半,現在還在爬程式,全國絕無僅有,沒有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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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盛京城裡長大
我認為,以所謂“雙過半”規則去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不是妥當之舉,如果從充分尊重《物權法》的角度出發,要計算出並明確每位業主產權在共用場地、在共用部位擁有的“股份”佔有的百分比份額。然後再進行界定每位業主的參與權擁有多少。這樣才可以從根本體現出“物權”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因為,只有以“物量”的多少做為衡量“話語權”多少才符合情理,更符合法理。“雙過半”的規則,足可以剝奪掉三分一業主的“物權”份額,無疑這個界定規則太低階了,並且不乏荒唐。一個泱泱大國,所謂法律專家及學者也有成千上萬,整出來這麼個缺乏嚴謹性的條款,不免有點費解。本公民認為,《物權法》既然是注重“物權”,那為什麼不以業主擁有產權面積佔有百分比例去計算“參與權”呢?這才是最能體現“物權”的合法性的方式和方法。否則勢必涉嫌“均貧富”。假設一個例子:如果一個小區共用場地面積10000平方米,居住100戶業主,總合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若是按戶分配“物權”,每戶100平方米。這個分配原則肯定要失公平,因為每個小區都是由不同戶型、不同面積構成的。如果真正是尊重“物權”,就應該按每位業主擁有產權面積多少去計算“參與權”。依據上述引數是每擁有1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就擁有共用場地的10平方米的“參與權”。這個道理,是否定按戶計算,而是按每位業主擁有多少平方米的產權面積計算出來的,旨在避免“戶權”剝奪“物權”。然後再以以上規則採取輪流“坐莊”當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規則去工作,要求每位業主盡其服務的義務,從此或許可以消滅物業事務中的壟斷和霸權主義制度性頑疾。
回覆列表
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或集體討論形式召開,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業主大會的召開需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業主參加方為有效。